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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入 福建閩清「麗歌」KTV已成死亡地帶

嚴曉玲

福建閩清「麗歌」KTV已成死亡地帶

6月25日,福建閩清被施暴致死人嚴曉玲的舅舅林先生,在前往閩清縣城辦事時,被閩清縣公安局副局長前往威脅告知:一、閩清公安局將召開記者會,讓新聞發言人澄清網絡上發佈的「嚴曉玲被施暴致死案」情況,那報道與事實不符;二、嚴曉玲的舅舅身為退休公職人員,通過網絡發貼,政府要停發他工資,並可能進行相應的處罰。

當林先生質問公安局副局長何以對死者家屬報案置之不理,並謊稱已經將死者嚴曉玲割下的器官拿去省醫院有關部門鑑定,結果三天後死者的弟弟前去閩清縣醫院仍然發現死者被割下的器官還被放在縣醫院的一個紅桶中,也就是說並沒有如公安聲稱的那樣拿去鑑定?公安局為什麼要撒謊?該副局長無言以對。

今天上午嚴曉玲的母親家中,閩清縣一名公安局副局長帶領二名公安與一名自稱是記者的人,在梅城鎮黨委書記陪同下忽然前來。由於嚴曉玲的母親林秀英不在家,公安就指責她的家人沒有管好孩子,由於管教不嚴,所以出現命案要他們自己承擔責任。公安還警告他們上網披露這件事,導致的後果要他們承擔。

下午本網義工想與林先生取得聯繫,當電話打到他家時,接電話者明顯驚恐,語言吞吞吐吐,說林先生不在家中。當本網義工問接電話者是否有公安在家中時,那人只是「噢、噢」兩聲,並聲稱自己不知道情況。隨後本網義工撥打嚴曉玲母親的電話,一直處於佔線狀態。看來死者的親戚已經受到當地公安的威脅與控制。

另外據知情者披露,福州市公安部門通過媒體發佈澄清嚴曉玲案的說法,是福州市公安部門現任領導吳仁華發佈,而吳仁華是曾經在閩清擔任十幾年公安局長,與閩清當地黑惡勢力有千絲萬縷的聯繫,並且他在任期間就有三起類似於嚴曉玲的命案發生且沒有解決。所以吳出來急於「澄清」是完全另有原因的。

嚴曉玲因被當地有警方權力背景的黑勢力開設的娛樂城脅迫,於2008年2月10日晚被約出家門,第二天被發現慘死在醫院中,據知情人透露是遭到多人輪姦而死,而當地公安接案後一直不作為。

詳情請看:

閩清「嚴曉玲」比巴東「鄧玉嬌」悲慘一萬倍!

重要提示:位於閩清縣醫院對面的縣文化館裏的「麗歌」KTV,系閩清縣公安局副局長兼梅城刑警隊隊長林宗穎與治安科科長盧賢丁和縣檢察院塗檢察官夥同一個多次犯案且多次逃脫打擊的黑社會頭目聶志雄合夥開辦的。這家娛樂場所以販賣K粉、介紹賣淫、脅迫賣淫、收取提成等為手段牟取暴利。在「麗歌」KTV不遠處的廣播電視中心右邊的地下室,是這家娛樂場所的「配套設施」,具體地說,是一些喪盡天良的不法之徒盡情渲泄獸慾的極樂世界。不知是巧合,還是必然,自從這家KTV創辦以來,這個縣城就時常出現無名女屍……

今年49歲的訪民林秀英,家住福建省閩清縣梅城鎮梅溪東路563號,講述自己唯一的年僅25歲女兒嚴曉玲慘遭警匪輪姦之死的悲慘經歷,流淚不止,痛苦難當。以下就是筆者根據林秀英的講述和相關材料,真實的記錄這段慘絕人寰而又訴告無門的經歷——

一、案發前掙扎的母女

案發前的2007年農曆臘月28日晚,嚴曉玲被聶志雄等10多個同夥帶到一個名叫「台山」的別墅「過年」。回家之後就像變了個人似的,整日坐臥不安,還不時的向母親林秀英蹦這樣一些話來:「為了兩個弟弟的命,我不能離開他們。」「如果我不去,他們就會追到我們家。」等等等等,這使沒有文化丈夫又早死的村婦林秀英聽得毛骨悚然,束手無策,唯一能夠做的就是阻止女兒外出。

2008年2月10日下午2點左右,聶志雄再次打電話叫嚴曉玲去,這個早已沒有父親的女孩頓時表現出驚恐萬狀的神情,母親林秀英更是驚恐不安,說什麼也不讓女兒出門,但這個時候的嚴曉玲早已被有執法權利背景的聶志雄等所控制。對「報警」兩個字想都不敢想,一心只想到家人的安危。

當晚10點多鐘,聶志雄又一次打電話來催促,這一次,嚴曉玲趁母親稍不留神便溜了出去,當林秀英反應過來時,立刻連續撥打女兒手機20多次,但均處於關機狀態,林秀英整夜未眠。

二、嚴曉玲之死

第二天,即2008年2月11日晚10點多鐘,聶志雄一夥連同兩名警察突然出現在晝夜不安的林秀英面前,並將林秀英從家中拉進一輛黑色轎車,直奔縣醫院。下車後,林秀英又看見另外兩名警察,見此情形,林秀英恐懼到了極點!就在這時,兩名護士指着一具女屍沖她說:「這是不是你女兒?」

聽到這句話,林秀英頓時手腳癱軟,伏下一看:一具僅穿睡衣、頭髮散亂、面目猙獰、牙關緊咬的女屍直挺挺的橫在那裏,兩隻手腕上幾道黑色抓痕十分醒目。看到這,林秀英頓時暈了過去……

當林秀英醒來時陸續聽到醫護人員的議論:「這個女孩死的太慘太慘!」「連短褲、胸罩都沒穿。」「陰道口張開很大,無法收縮。」「陰道內還有精液。」「至少五六個以上輪姦,甚至死後還奸屍。」

這無疑是一起極其特大的慘絕人寰的輪姦案!然而,公安部門卻不這麼認為。

三、公安說,抓人要有法醫鑑定,而法醫鑑定要交5千塊錢,甚至要交五六萬

案發第二天,即2008年2月12日,林秀英一大清早就趕到公安局請求將聶志雄等緝拿歸案,請求將能夠證明聶志雄等脅迫女兒賣淫的手機、通訊簿等要回。然而,令林秀英怎麼也想不到的是,如此重大惡性案件,公安卻說:「做法醫鑑定才能抓捕他們。」緊接着又說:「要交5千塊錢才能做法醫鑑定。」隨後甚至叫她「拿五六萬來作法醫鑑定。」

四、公安將嚴曉玲子宮等割下後告知其家人:死於宮外孕

2008年2月13日下午,林秀英請求經辦人魏夢軒將其親眼所見女兒會陰部撕裂狀以及手腕上的抓痕寫進筆錄,但魏夢軒卻以「這是檢查拳打傷和刀砍傷的,不是檢查陰道口和手指紋的」為由拒絕記錄。隨後,魏夢軒強行抓起林秀英的手在其編造的筆錄上一陣亂按。林秀英知道魏夢軒的這種做法對查清女兒死亡真相極為不利,當場哭的死去活來。

2008年2月14日,林秀英與親戚再次請求公安記錄其女兒會陰部撕裂狀以及手腕抓痕。公安人員寫了一份申請,叫林秀英親屬抄寫。

2008年2月16日,林秀英小兒子到公安再次要求法醫鑑定未果,只好到縣醫院看望其姐姐屍體,一進太平間就驚訝的發現:其姐的子宮等下體被人割下,丟棄在一個紅色塑料桶里。隨後被告知:嚴曉玲死於宮外孕。

五、聶志雄父親說:8人輪姦

案發第二天就有好心人前來偷偷告訴林秀英:嚴曉玲遭8人輪姦致死,而說出這句話的不是別人,正是聶志雄的父親。

六、訴求無門

命案發生一年多來,林秀英不斷向各級部門訴求,從縣各有關部門,到市各有關部門,再到省各有關部門,甚至赴京上訪。至今無人理睬,其殘缺不全的女兒屍體也不得不冷藏至今。

七、緊急報告,拯救女孩

福建閩清「麗歌」KTV——這個以販賣K粉、介紹賣淫,脅迫賣淫、渲泄獸慾、牟取暴利的娛樂場所,不知道殘害了多少女孩,也不知是否還有像嚴曉玲甚至比其更為悲慘的女孩受害。為此,緊急報告國家有關部門,立刻組織專案組進行徹底,立刻拯救那些正於警匪手中殘害的女孩,嚴懲這幫天良喪盡的警匪!

林秀英電話:15059138927

閩清縣公安局辦公室:0591-22372966

閩清縣公安局局長劉偉光:13905019089

閩清縣政法委書記陳繼魁:13906903911 0591-2235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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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提交者:思寧 加帖在 貓眼看人 【凱迪網絡】 http://www.kdnet.net

        嚴曉玲案件真相不能「躲貓貓」        

  針對一篇題為《閩清「嚴曉玲」比巴東「鄧玉嬌」悲慘一萬倍!》的帖子近日在網絡上流傳,福州官方於6月24日傍晚通過東南新聞網、福州新聞網發表文章進行澄清,並向當地媒體進行了新聞通報。思寧6月23日從某民間人士處得到了尚未公開的中央、省、市、縣司法機關、信訪部門有關嚴曉玲案件的文件照片的電子版本。現初步分析如下:

  一、對官方澄清的評價

  福州官方較快地通過網絡等媒體對閩清嚴曉玲案件進行澄清,對案情的描述和解釋比較具體,有相當的可信度。這種積極面對網絡傳聞,儘快澄清案件真相的態度值得讚賞。

  在官方公信力遭遇網絡輿論嚴重懷疑的時代,如何做到相關案件真相不「躲貓貓」,是對執政能力的重大考驗。福州官方的應對,目前看來是有勇於揭示真相的一定決心的。

  但是還不夠。官方公佈的澄清文章還缺乏一些針對性的澄清。

  例如,是否有醫護人員證明「陰道內還有精液」,縣公安局法醫解剖屍體時死者家屬是否到場,聶志雄的父親是否說了「嚴曉玲遭8人輪姦致死」等,並未涉及。也許,有些問題的澄清還需要時間。

  官方披露的案情也有不同版本。東南新聞網署名「福州市委宣傳部」的版本與福州新聞網「榕公宣」披露的版本的開頭有所不同。前者消息來源是「福州市委宣傳部」,後者消息來源是「福州市公安局24日將案情公佈於眾」。根據法律規定,嚴曉玲案件的犯罪指控由公安局負責偵查,揭示案情真相屬於公安局的職責。福州市委宣傳部作為黨委的宣傳管理機關,無權代行公安局的職責。以市委宣傳部的名義澄清真相屬於黨政不分的越權行為。另外,「榕公宣」的署名明顯是假名,不符合新聞規範。

  除了東南新聞網、福州新聞網澄清文章所用的新聞通稿,還有一份官方關於「麗歌KTV」合伙人的調查報告沒有同時在網上公佈,而是發給當地媒體個別記者。由於「麗歌KTV」合伙人問題涉及嚴曉玲家屬對閩清縣公安局、檢察院有關官員的指控是否屬實的關鍵問題,在新聞通稿中不提,顯然說不過去。也許,官方對關於「麗歌KTV」合伙人的調查報告還缺乏自信?

  希望官方對尚未澄清的問題繼續調查核實,作出後續的澄清,真正做到真相不「躲貓貓」。官方澄清的新聞發佈也要講究統一、規範、完整,以提高公信力。

  二、對《閩清「嚴曉玲」比巴東「鄧玉嬌」悲慘一萬倍!》帖子的評價

  該帖子描述的內容雖然令人震驚,有一定的邏輯可能,卻明顯缺乏證據。

  例如,聲稱「筆者根據林秀英的講述和相關材料」,卻沒有點明「相關材料」是什麼及其來源;指控閩清縣公安局、檢察院有關官員是「麗歌KTV」的合伙人,沒有股東的證據(工商登記資料)或者其他人的證言(比如「暗股」的證據);說「林秀英醒來時陸續聽到醫護人員的議論」,卻沒有點出任何醫護人員的姓名,也沒有醫護人員的證詞佐證;所謂聶志雄的父親說「嚴曉玲遭8人輪姦致死」,按照常理難以置信;還有,「前來偷偷告訴」的「好心人」的身份、姓名不明,其轉述的可靠性難以證實。

  據福州市公安局新聞發言人向當地媒體通報時所說,寫帖子的人並沒有對林秀英講述的內容事實進行調查。而從帖子內容看,確實看不出林秀英之外的其他人的旁證。

  該帖子聲稱「訴告無門」,「無人理睬」。但從思寧得到的各級司法機關、信訪部門本案文件照片的電子版本看,有關部門對林秀英的「訴告」都予以接待、回復、轉發,包括指令責任部門處理,並無限制上訪、不讓告狀或不予理睬的問題。

  另外,該帖子也涉嫌故意迴避一些不利於指控的書面證據。

  案件真相不能「躲貓貓」,不僅是對官方的要求,也是對林秀英這樣的訪民以及該帖子作者的要求。希望林秀英以及為林秀英講話的關係人,也要尊重事實真相,不能用「躲貓貓」手法來誤導網民。

  三、關於警方處理本案的疑點的分析

  (一)迴避問題。

  該帖子指控閩清縣公安局副局長兼梅城刑警隊隊長林宗穎與治安科科長盧賢丁是「麗歌KTV」合伙人。這個指控是什麼時候開始的,該帖子沒有說明,官方的澄清文章中也沒有提及。

  如果是在偵查階段由林秀英提出,閩清縣公安局的刑偵人員依法應當迴避。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中的規定,偵查人員「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也就是說,應當由其他公安局的刑偵人員負責偵查。

  即使指控是在閩清縣公安局得出偵查結論並告知林秀英後提出,也應根據迴避規定由其他公安局的刑偵人員重新偵查。

  值得注意的是,官方關於「麗歌KTV」合伙人的調查報告雖然提到,「我隊已詢問林國輝和方友叢,兩人均表示閩清公安機關和閩清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均無參股麗歌KTV」,但沒有提到詢問第二大股東陳麗娜,沒有提及陳麗娜名下的「其他合伙人」是誰,也沒有提及詢問「閩清縣公安局副局長兼梅城刑警隊隊長林宗穎與治安科科長盧賢丁」。

  (二)屍檢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對於死因不明的屍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並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二十四條第五款也規定:「對需要進行屍體解剖的,應當通知委託人或者死者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解剖屍體規則》第七條還規定:「凡病理解剖或法醫解剖的屍體,可以留取部分組織或器官作為診斷及研究之用。但應以儘量保持外形完整為原則。如有損壞外形的必要時,應徵得家屬或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同意。」

  然而,官方澄清的新聞通稿中關於屍檢的介紹,沒有提到死者家屬是否到場,也沒有提到「提取死者心血、陰道內容物、子宮及雙側輸卵管等體內器官分別送福建省公安廳物證鑑定中心與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作進一步的病理學、理化和生物物證檢驗」是否經過死者家屬同意。

  公安機關對嚴曉玲死因的法醫鑑定分成任務不同的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對完整的屍體進行檢驗,即「縣公安局法醫在縣醫院對嚴曉玲進行解剖,發現死者體表無明顯損傷,未見皮下出血,體內無骨折」,但似乎沒有檢驗與「宮外孕造成大量出血死亡」直接相關的器官,也沒有檢驗「陰道內容物」;第二階段是把屍體的一些器官割取下來後送到福州的省公安廳物證鑑定中心與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檢驗。割取器官異地檢驗的方式,顯然不能保證異地的法醫從整體上綜合分析判斷死因。而且,異地的法醫也無法現場確認檢驗的對象是否被破壞(例如沖洗、變更等)。

  據思寧所知,省公安廳物證鑑定中心接受委託的時間是2月14日,檢驗時間是2月25日。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檢驗的時間尚不得而知。如果也是拖那麼多天,「陰道內容物」即使有「人的精子」也早已死亡。是否能檢驗出死亡的精子,思寧對相關技術能力無法判斷。但作出「未見人的精子」的結論,是否還應該加上「未見人的精液」的結論呢?

  (三)筆錄問題

  林秀英指控經辦人魏夢軒「強行抓起林秀英的手在其編造的筆錄上一陣亂按」,是否存在這個事實,官方澄清的新聞通稿也未提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按照思寧理解,林秀英作為見證人,的確有權要求把「會陰部撕裂狀以及手腕上的抓痕寫進筆錄」,警方無權強迫林秀英在其不認可的筆錄上按手印。

  希望官方在以後的澄清中能夠說明筆錄問題的真相。

  總之,嚴曉玲案件真相不能「躲貓貓」,官方不能「躲貓貓」,林秀英以及為林秀英講話的關係人也不能「躲貓貓」,其他可能知道真相的證人也不能「躲貓貓」。

                     2009年6月25日

  註:思寧本文的部分內容已經以特約評論員的名義在福建當地報紙發表。由於報紙的審稿要求嚴格,有些話是無法在報紙上說出來的,完整的分析評論應以這裏發表的本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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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http://fj.fjsen.com/fujian/2009-06/24/content_728300.htm
  官方澄清閩清「2008.2.11」嚴曉玲死亡真相
  福建東南新聞網 | 時間: 2009-06-24 17:35:25 |文章來源:東南新聞網  

  東南網6月24訊近日,一篇「閩清『嚴曉玲』比巴東『鄧玉嬌』悲慘一萬倍」的貼文在網絡流傳,福州市委宣傳部今天通過本網澄清嚴曉玲死亡真相。
  2008年2月11日晚10時許,閩清縣公安局接到縣醫院報警稱:一男子背着一女子到縣醫院急診室,要求醫生救治,隨即離開。該女子經醫護人員搶救無效死亡。立即組織梅城派出所警察趕往縣醫院了解情況。經醫生介紹,死者系宮外孕造成大量出血死亡。當晚11時許,家住梅城鎮梅溪路563號的林秀英聞訊,趕到急診室對死者進行辨認,確認死者系其女兒嚴曉玲,並反映2月10日晚,其女嚴曉玲接到其男友聶志雄電話後出門未歸,直至前一個小時,聶志雄與他的朋友告訴其女兒在縣醫院急救。
  隨後,縣公安局領導迅速組織刑偵大隊與梅城派出所展開調查取證。經查,聶志雄(男,1976年4月2日生,已婚,家住梅城鎮城關村西大路16號,吸毒人員)在梅城鎮南北大街40號租住102套房,與死者嚴曉玲同居一室。經嚴曉玲家屬辨認,該套房中衣物系嚴曉玲所有。縣公安局當即組織精幹警力,圍繞死者死亡前後的活動、行為等問題以及關係人聶志雄等展開深入查訪,依法傳喚了死者生前接觸的對象5人。據他們證實,死者嚴曉玲1998年與聶志雄認識,2007年底,由嚴曉玲在梅城鎮南北大街40號尋租到102套房,由聶志雄每月出租金,兩人開始姘居。2月10日晚,嚴曉玲離家和聶志雄到梅城鎮麗歌KTV娛樂,直至凌晨1時許,才回到租住處休息,聶、嚴二人睡一張床,聶的兩位朋友睡另一張床。次日凌晨2時許,嚴曉玲開始肚子疼,多次到衛生間嘔吐、拉肚子,並服用胃藥。2月11日上午8時許,黃某瑞先行離開,由聶志雄以及聶的朋友林某健照顧嚴曉玲。期間,他們以為嚴曉玲肚子疼痛是感冒引起,專門給她煮了稀飯和薑湯。當日下午2時許,聶志雄電話告訴嚴曉玲繼父,告知嚴曉玲身體不舒服,準備送她回家,但嚴曉玲繼父表示拒絕。嚴曉玲聽罷就不肯回家。當晚6時許,聶志雄外出喝酒,留下林某健在租住處照顧嚴曉玲。直至晚上10時許,林某健發現嚴曉玲表情痛苦,就將她送到縣醫院急救室,並通過聶的朋友余某文將救治嚴曉玲的情況告知嚴的母親林秀英。
  2月12日,嚴曉玲家屬向縣公安局提出對嚴曉玲死因進行解剖檢驗的申請。當天中午,縣公安局法醫在縣醫院對嚴曉玲進行解剖,發現死者體表無明顯損傷,未見皮下出血,體內無骨折,後提取死者心血、陰道內容物、子宮及雙側輸卵管等體內器官分別送福建省公安廳物證鑑定中心與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作進一步的病理學、理化和生物物證檢驗。3月3日,省公安廳作出輸卵管妊娠並破裂的病理診斷,福州市公安局作出送檢血液中未檢出毒物和送檢陰道內容物未見人的精子結論。由此縣公安局作出法醫學鑑定結論:嚴曉玲系輸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剋死亡。
  3月7日,梅城派出所抓獲聶志雄,以吸食毒品予以勞教處理。現羈押在福州市勞教所。聶志雄承認1998年就認識嚴曉玲,並多次發生性關係。2007年嚴曉玲還墮胎兩次。2007年底,由聶志雄出錢在梅城鎮南北大街40號租住102套房,與嚴曉玲非法同居。在死前一個多月,嚴曉玲曾告訴聶"最近幾個月月經都沒來",但沒有引起注意。
  事後,林秀英對省、市、縣法醫檢驗結果極為不滿,以公安部門法醫鑑定有誤、聶志雄和公安局要賠償等所謂理由,多次上訪。縣委、縣政府和縣公安局等單位和和部門高度重視,組織有關人員20多次登門做林秀英的思想教育工作。2008年4月1日以來,縣公安局根據調查取證的情況和省、市、縣法醫檢驗結果,多次以書面的形式向林秀英作出答覆:一是嚴曉玲系輸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剋死亡,不存在暴力、中毒或輪姦致死問題,不能立為刑事案件;二是關於賠償問題,可依法通過民事訴訟渠道向法院提出;三是生活中存在的實際困難,公安機關可以幫助信訪人通過黨委、政府尋求解決。2009年1月12日,縣委、縣政府召開專門接訪會,針對林秀英提出的疑點問題,縣公安局一一作了說明,並當場出具相關調查案卷及屍檢等相關證據,檢察院、律師等工作人員就法律程序問題作了解釋。會議議定:一是林秀英如不同意公安局法醫屍檢結論,可重新自找合法機構鑑定,如原鑑定結論有誤,經費由政府負擔;如鑑定結論無誤,經費由林秀英本人承擔。二是縣公安局將嚴曉玲死亡的相關調查材料複印一份給林秀英。三是由縣司法局派律師對林秀英進行法律援助,通過民事訴訟渠道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協助辦理有關事宜,縣公安局、檢察院、法院依照法律程序積極配合。但林秀英固執己見,偏執地認為其女兒是被強姦致死,拒絕縣聯合會議提出的合理建議。(來源:福州市委宣傳部)
  (責編:申家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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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fznews.com.cn/shehui/2009-6-24/2009624VPA2PCV9ML173421.shtml
  閩清嚴曉玲死亡真相 醫生稱宮外孕致大出血而死http://news.fznews.com.cn ;   2009-6-24 17:29:21 來源:福州新聞網

  福州新聞網訊 2008年閩清嚴曉玲事件發生後,其家屬一直對公安局調查結果不服。近日,外媒也紛紛對此事件進行炒作。對此,福州市公安局24日將案情公佈於眾。
  2008年2月11日晚10時許,閩清縣公安局接到縣醫院報警稱:一男子背着一女子到縣醫院急診室,要求醫生救治,隨即離開。該女子經醫護人員搶救無效死亡。立即組織梅城派出所警察趕往縣醫院了解情況。經醫生介紹,死者系宮外孕造成大量出血死亡。當晚11時許,家住梅城鎮梅溪路563號的林秀英聞訊,趕到急診室對死者進行辨認,確認死者系其女兒嚴曉玲,並反映2月10日晚,其女嚴曉玲接到其男友聶志雄電話後出門未歸,直至前一個小時,聶志雄與他的朋友告訴其女兒在縣醫院急救。
  隨後,縣公安局領導迅速組織刑偵大隊與梅城派出所展開調查取證。經查,聶志雄(男,1976年4月2日生,已婚,家住梅城鎮城關村西大路16號,吸毒人員)在梅城鎮南北大街40號租住102套房,與死者嚴曉玲同居一室。經嚴曉玲家屬辨認,該套房中衣物系嚴曉玲所有。縣公安局當即組織精幹警力,圍繞死者死亡前後的活動、行為等問題以及關係人聶志雄等展開深入查訪,依法傳喚了死者生前接觸的對象5人。據他們證實,死者嚴曉玲1998年與聶志雄認識,2007年底,由嚴曉玲在梅城鎮南北大街40號尋租到102套房,由聶志雄每月出租金,兩人開始姘居。2月10日晚,嚴曉玲離家和聶志雄到梅城鎮麗歌KTV娛樂,直至凌晨1時許,才回到租住處休息,聶、嚴二人睡一張床,聶的兩位朋友睡另一張床。次日凌晨2時許,嚴曉玲開始肚子疼,多次到衛生間嘔吐、拉肚子,並服用胃藥。2月11日上午8時許,黃某瑞先行離開,由聶志雄以及聶的朋友林某健照顧嚴曉玲。期間,他們以為嚴曉玲肚子疼痛是感冒引起,專門給她煮了稀飯和薑湯。當日下午2時許,聶志雄電話告訴嚴曉玲繼父,告知嚴曉玲身體不舒服,準備送她回家,但嚴曉玲繼父表示拒絕。嚴曉玲聽罷就不肯回家。當晚6時許,聶志雄外出喝酒,留下林某健在租住處照顧嚴曉玲。直至晚上10時許,林某健發現嚴曉玲表情痛苦,就將她送到縣醫院急救室,並通過聶的朋友余某文將救治嚴曉玲的情況告知嚴的母親林秀英。
  2月12日,嚴曉玲家屬向縣公安局提出對嚴曉玲死因進行解剖檢驗的申請。當天中午,縣公安局法醫在縣醫院對嚴曉玲進行解剖,發現死者體表無明顯損傷,未見皮下出血,體內無骨折,後提取死者心血、陰道內容物、子宮及雙側輸卵管等體內器官分別送福建省公安廳物證鑑定中心與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作進一步的病理學、理化和生物物證檢驗。3月3日,省公安廳作出輸卵管妊娠並破裂的病理診斷,福州市公安局作出送檢血液中未檢出毒物和送檢陰道內容物未見人的精子結論。由此縣公安局作出法醫學鑑定結論:嚴曉玲系輸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剋死亡。
  3月7日,梅城派出所抓獲聶志雄,以吸食毒品予以勞教處理。現羈押在福州市勞教所。聶志雄承認1998年就認識嚴曉玲,並多次發生性關係。2007年嚴曉玲還墮胎兩次。2007年底,由聶志雄出錢在梅城鎮南北大街40號租住102套房,與嚴曉玲非法同居。在死前一個多月,嚴曉玲曾告訴聶「最近幾個月月經都沒來」,但沒有引起注意。
  事後,林秀英對省、市、縣法醫檢驗結果極為不滿,以公安部門法醫鑑定有誤、聶志雄和公安局要賠償等所謂理由,多次上訪。縣委、縣政府和縣公安局等單位和和部門高度重視,組織有關人員20多次登門做林秀英的思想教育工作。2008年4月1日以來,縣公安局根據調查取證的情況和省、市、縣法醫檢驗結果,多次以書面的形式向林秀英作出答覆:一是嚴曉玲系輸卵管妊娠破裂致出血性休剋死亡,不存在暴力、中毒或輪姦致死問題,不能立為刑事案件;二是關於賠償問題,可依法通過民事訴訟渠道向法院提出;三是生活中存在的實際困難,公安機關可以幫助信訪人通過黨委、政府尋求解決。2009年1月12日,縣委、縣政府召開專門接訪會,針對林秀英提出的疑點問題,縣公安局一一作了說明,並當場出具相關調查案卷及屍檢等相關證據,檢察院、律師等工作人員就法律程序問題作了解釋。會議議定:一是林秀英如不同意公安局法醫屍檢結論,可重新自找合法機構鑑定,如原鑑定結論有誤,經費由政府負擔;如鑑定結論無誤,經費由林秀英本人承擔。二是縣公安局將嚴曉玲死亡的相關調查材料複印一份給林秀英。三是由縣司法局派律師對林秀英進行法律援助,通過民事訴訟渠道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協助辦理有關事宜,縣公安局、檢察院、法院依照法律程序積極配合。但林秀英固執己見,偏執地認為其女兒是被強姦致死,拒絕縣聯合會議提出的合理建議。
  (福州新聞網 榕公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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