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勇:真相的解讀——鄧玉嬌案還有真相可言嗎?(2009-06-10 10:41:21)
真相的解讀——鄧玉嬌案還有真相可言嗎?
朱明勇
人們都在追求真相,對於鄧玉嬌案件更是如此。但是也許普通的人們還不知道,我們所要追求的真相在法律上叫做「真實」。但是這個真實有兩種解讀,一是「客觀真實」,二是「法律真實」。客觀真實也即我們平常所說的「真相」。但是法律最終作出的判斷往往並不是客觀的「真相」,而是法律意義上的「真相」,即「法律真實」。也就是說是法官根據自己的認知能力結合現有的證據得出的結論,可能並不是真相,甚至可能是假象,但是他卻是被法律認可,具有法律效力的真實。但這是人們不願意接受又不得不接受的。
案件的審判是達到客觀真實還是法律真實?這已成為當前訴訟法學界以至法學界的一個熱點問題。「客觀真實」這個詞是從大陸法系的「實質真實」演化而來的,是指在訴訟中司法工作人員運用證據所認定的案件事實符合案件發生的客觀真實情況,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查明案件事實真相,是主觀符合客觀的真實。「法律真實」是指司法工作人員運用證據認定的案件事實達到了法律所規定的視為真實的標準。法律真實也可稱為主觀真實或推定真實。
從字面意義上看,真實應該是完全排除主觀性的,真實性就是實實在在的客觀性,不應有純觀念上的東西。按照辯證唯物主義的觀點,客觀真實是可通過人的認識來達到的,實現對客觀真實也一直是人類不懈的追求。但是,在訴訟過程中,要求法官的判決必須建立在對客觀真實的認定上並不現實。
日刑事訴訟法學家藤重光教授就指出:「真正的絕對真實,只有在神的世界才可能存在,在人的世界裏,真實畢竟不過是相對的,訴訟領域中真實當然也不例外。」
裁判者在程序上所作認定的事實應該是法律上的事實。這種事實應該建立在裁判者聽取各方的證據,意見的前提下,當庭所作的主觀判斷。
由此,我們焦急等待的鄧玉嬌案其實已經由於偵查、審查階段的定性而可以預判其最終的法律結論。因為我們不可能指望法官在已經確定其有罪的證據上作出其無罪的判決。
那麼本案的真相到底還能不能查清,到今天為止是有很大的疑問的。
之所以我們在偵查階段呼籲釋放鄧玉嬌,
之所以我們在審查起訴階段呼籲釋放鄧玉嬌,
之所以在已經進入審判階段我們還在呼籲釋放鄧玉嬌,
是因為我們知道,如果法官依據人們都不再信任的證據依法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一定比法官依據真實的證據而作出枉法裁判更為可怕!
全世界都認為他無罪,但是法律宣佈他有罪,這才是鄧玉嬌案件人們最不願意看到,也無法接受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