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陳姓男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卻在上訴書「事實和理由」一欄中僅寫了一個「操」字。法院認為陳某使用粗俗、下流的語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員,對其作出拘留十五天的決定。
《深圳商報》報道,深圳福田法院去年11月受理了陳某、曾某訴某網絡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某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電信服務合同糾紛。
該系列案依法審理後,法院分別於2009年2月16日、25日作出了一審判決。陳某收到判決書後,向法院郵寄了「上訴狀」,令人奇怪的是,其在上訴狀中沒有陳述不服一審判決的任何事實和理由,而在上訴狀的「事實和理由」一欄中僅有一個字「操」。
收到另類上訴狀,承辦法官電話聯繫陳某:「你這樣做是違法的,你要到法院作出情況說明,還要修改上訴狀。」但陳某明確拒絕修改,也不作出解釋。
福田法院認為,鑑於陳某在訴訟文書中使用粗俗、下流的語言,侮辱司法工作人員,且無悔改之意,其行為已對民事訴訟構成嚴重妨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決定對陳某實施拘留十五日的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