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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社科院:2008年大陸襲警案達7719起

南方都市報昨天(2009年4月4日)披露:據中國社科院研究,2008年全國共發生侵害警察案件7719起,官方處理侵害警察執法權益行為人11821名,其中追究刑事責任4338人。

中共專家分析,僅供參考。

2009-04-04 10:18   南方都市報
 

  作者:于建嶸

  近期群體暴力襲警案頻發。據報道,3月23日海南東方市因一學生糾紛,數百人到感城鎮政府和邊防派出所進行打、砸、燒,導致4間官兵宿舍及部分檔案資料被燒,1輛警車、1輛涉案扣押的小汽車及10部摩托車被砸爛燒毀。3月28日晚,西寧市城西公安分局虎台派出所警察在處理一起報警事件中,遭到一伙人的毆打圍攻,派出所遭到打砸。3月30日,烏魯木齊3名便衣警察在押送犯人途中,遇代某違反交通法規橫穿馬路,鳴笛示意,代某卻不避讓。警察緊急採取制動措施,交涉過程中雙方發生口角,代某煽動周圍不明真相的群眾圍攻警察,圍觀群眾達200餘人,等等。

  分析這些事件,我們可以看到有如下幾個方面的共同特徵。其一,群體暴力。這個群體成分十分複雜,有些與案件本身有直接的利害關係,有些則沒有任何直接利害關係,是「不明真相的群眾」。其二,群體泄憤。如果說報復殺人是「泄私憤」的話,那麼,近期發生的暴力襲警案則是「泄公憤」,當然,這裏的「公憤」僅僅指這個群體的某些不滿之「憤」,並不是常用的具有好惡價值判斷的社會之「憤」。其三,目標明確。這些事件都是在明知攻擊的對象是警察或警務機關的情況下發生的,而故意採取的以侵犯警察人身安全或警務機關工作秩序或財產安全的行為。由此表明,在當前的社會形勢及社會心理下,警察執法的權威性受到了最嚴重的挑戰。

  公安機關是國家機器的重要構成部分,它是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是國家法律的重要執行者和社會的保護者。警察執法權威是國家政治合法性的重要體現,同時又是國家政權合法性的重要保障。警察執法權威直接來自國家政權的強制力但並不等同於暴力,它與整個社會政治形態有着密切的關係。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目前群體性襲警所表現出的警察執法權威所受到的威脅,實際上是一個十分嚴重的問題。其嚴重性在於警察執法權威流失不僅僅危及警務機關和警察的安全,而且對社會基本秩序產生了影響。

  造成我國警察執法權威流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對此,人們已多有分析。比如,我國警察力量不足裝備落後,世界發達國家警察與人口的平均比率達萬分之三十五,而我國約為萬分之十二,遠遠低於世界發達國家,甚至低於巴西、印度等發展中國家。由於警力不足,就不得不讓一些聯防隊員、保安等非執法主體參與執法,這些素質不一的「非正規軍」所進行的「非規範行為」必然影響警察的形象。又比如,國家對妨害執行公務的追究不是很嚴厲,社會中很多違法抗拒執法、妨害執行公務的行為人沒有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容易造成人們不能清楚地認識襲警所產生的後果。據統計,2008年全國共發生侵害警察案件7719起,處理侵害警察執法權益行為人11821名,其中追究刑事責任僅4338人,等等。當然,這些都會對警察執法權威產生影響。但在我看來,警察執法權威流失最重要的原因則是,警察執法形象被自己違規超越職權行為和內部違法犯罪行為破壞了。現在一些地方政府在處理徵用土地、房屋拆遷、徵收稅費、計劃生育等行政事務時,強令警察超越職權參與;在具體的執法過程中,態度粗暴、濫用權力,認為自己手中有槍,就可以無法無天。長此以往的後果就是,民眾出現了各種各樣的怨憤,一旦遇到警民衝突,民眾就會群起而攻之,群體暴力襲警事件也就發生了。

  實際上,我所講的這些不是什麼新道理。我們的老祖宗早就說過「公則民不敢慢,廉則吏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這樣一些有哲理的話。如果把這些話用在警察執法權威問題上則是,只要警察和警務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做到明法守法、公開透明、公平合理、嚴於律己、拒絕腐敗、言行一致,依照法定程序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利,警察的執法權威就會得到很好的維護,也才會有警民和諧,才能確保法律的權威和尊嚴,才能真正構建好和諧社會。當然,要做到這些只靠思想教育是不夠的,更主要的是要健全警察制度。問題是,警察制度建設與國家政治體制密切相關,如果不能進行體制改革,不能建立政府對民眾負責任的制度,作為國家行政系統的組成部分的公安機關及其負責人,就不得不為了迎合地方某些領導人的意志而濫用警力,而使自己成為民眾的對立面。但願當前發生的數起群體襲警案能成為執政者開啟體制改革的契機。(作者系中國社科院農村所社會問題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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