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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師上訪兩年獲刑兩年 黨媒稱誣陷警察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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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與新聞 


     一名年輕警察在辦案時,禁不住女當事人的誘惑,與其發生了性關係。事後,女當事人自稱遭到強姦,但警方認為警察只是違紀,不構成強姦,沒有追究其刑事責任,女當事人之後為此上訪竟達兩年之久。

到底是警察強姦,還是女當事人誣陷?此事被國內多家網站公佈後,引起很多人的關注。2009年「元旦」前夕,這起離奇案件終於有了一審結果。
    
      「強姦帖」驚動公安部
    
      案件的當事人翁粉今年41歲,出生於山東省臨清市,是河南省鄭州市一家幼兒園的教師。翁粉反映稱,2005年 11月的一個晚上,在一起打砸糾紛事件中,自己在現場,手指被咬破,並去醫院進行了縫合。時年22歲的派出所民警李俊參與處理此案。
    
      2005年11月17日上午,翁粉找李俊詢問事件處理情況,沒有見到李俊。下午,李俊打電話約翁粉見面,但地點不在派出所,而是在李俊哥哥租住的一個出租房內。
    
      「我心裏感到蹊蹺,擔心會不會有事,李俊說隨後就去派出所。」翁粉說,不想一進出租房,她就遭到了李俊強姦。翁粉隨後便給朋友蘇明打了電話,訴說了此事。
    
      蘇明向河南省公安廳督察總隊報案後,鄭州市公安局依法將李俊拘留一個月,後將其辭退。
    
      警方調查後認為,是翁粉引誘李俊,導致李俊與其發生了性關係,因而李俊的行為構不成強姦罪。但由於李俊違紀,所以要被辭退。而當時李俊所在的區公安分局一位負責人也表示,當時22歲的李俊沒有社會經驗,也是個受害者。
    
      「我引誘他,怎麼是去了他的房子?」翁粉對此調查結果非常不滿意。從2006年開始,翁粉便走上了投訴之路。在投訴未果的情況下,其朋友蘇明便將翁粉被民警李俊「強姦」的整個過程寫下來,在國內多個有影響力的網站論壇上發帖。由於內容非常「轟動」,該帖曾被多次轉載。
    
      2008年5月,此事引起公安部重視,公安部親自督辦此案。
    
      2008年6月,距離李俊脫下警服已經整整2年半。
    
      李俊出生在洛陽的一個普通家庭,2003年畢業於河南省政法幹部管理學院,之後通過招警考試,穿上了夢寐以求的警服。一時的衝動讓李俊脫下了心愛的警服,更讓他措手不及的是,翁粉和蘇明並沒有就此放過他,而是在網上大肆攻擊自己。
    
      面對這一情況,李俊終於鼓起勇氣,報警稱網上的帖子不是事實,是翁粉和蘇明在誣告陷害他。李俊向警方回憶說,在哥哥的一出租房內,是翁粉主動抱他、親吻他,然後兩人順勢發生了性關係,中間翁粉沒有一點反抗。從租房處出來後十幾分鐘,李俊就接到了派出所指導員的電話,回到派出所後,鄭州市公安局督察大隊的民警已經在等他了。
    
      庭審激辯「強姦或誣陷」
    
      2008年6月29日,蘇明、翁粉被警方刑拘,罪名是誣告陷害罪。同年7月29日,二人被批准逮捕。檢察機關於2008年10月9日向法院提起公訴。
    
      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後,經合議不公開進行了審理。
    
      庭審中,檢察機關指控稱:2005年11月17日中午,蘇明與翁粉一起吃飯時,翁粉接到李俊的電話,約翁粉下午在一家私宅門口見面談案件進展。蘇明見狀便對翁粉說,要真是不去派出所就要留點證據(意思是如果和對方發生性關係,可以在現場留個物證)。隨後,蘇明打電話到省公安廳報案:稱派出所民警以報案為由約女當事人在私宅見面,怕發生強姦。隨後,督察民警與蘇明取得聯繫。十幾分鐘後,督察人員趕到,把翁粉接到派出所,指認了李俊。
    
      據翁粉後來供述,事實上,是其自願與李俊發生性關係,但因為蘇明報案報的是強姦,所以就控告李俊強姦。
    
      而他們之所以誣陷李俊強姦,是由於二人認為李俊在翁粉和蘇明辦公室被砸一事上處理不公,想通過此事報復。
    
      2006年2月,蘇明寫了控告李俊強姦翁粉的文章,在商都網發帖,全國好多網站轉載,另外他還往各級紀檢監察部門打電話、寫信,控告李俊強姦一事。致使李俊被刑拘,後經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撤銷李俊涉嫌強姦的案件。
    
      檢察機關據此認為:被告人蘇明、翁粉的行為已構成誣告陷害罪。
    
      但被告人蘇明、翁粉均辯稱,沒有誣告陷害李俊。被告人蘇明的辯護人認為: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蘇明犯誣告陷害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宣告蘇明無罪。另外,被告人蘇明在偵查機關的有罪供述系刑訊逼供所致。
    
      法院判決誣陷者獲刑
    
      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查明,被告人蘇明因認為民警李俊在其辦公室被砸、其被打一事上處理不公,為想讓李俊受到刑事追究,便與被告人翁粉預謀,指使翁粉與李俊發生性關係後,再向公安機關控告李俊強姦。之後,他還在網上發佈信息,誣告陷害李俊。
    
      經過多次認真研究,2009年「元旦」前夕,金水區人民法院下達了一審判決。
    
      該院在判決中認為,被告人蘇明、翁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誣告陷害罪。
    
      關於被告人蘇明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蘇明在偵查機關的有罪供述,系刑訊逼供取得。經對看守所在押人員體檢表、視聽資料核查證實,被告人蘇明在出所及入所時身體均無外傷,說明其在接受公安機關訊問時,無被毆打、體罰情況,公安機關對被告人蘇明的供述為合法取得,故該辯護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採納。
    
      據此,依照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判決被告人蘇明犯誣告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被告人翁粉犯誣告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據了解,判決書送達後,蘇明和翁粉均提出了上訴。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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