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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笑話:警方對林嘉祥猥褻女童罪不成立5解釋

   深圳市公安局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深圳海事局原黨組書記林嘉祥涉嫌猥褻11歲女童案件調查結果,警方認定該案猥褻罪不成立,僅為酒後行為不當。
    
     警方陳述了5點調查結果。
    
    第一:根據當事雙方(陳小朋友和林嘉祥的陳述),林確實與陳有肢體接觸,但接觸部位,僅限於肩膀靠脖頸位置。【編者:警方把你家的女孩們讓大家摸摸肩膀和脖子如何?】
    
    第二:陳小朋友擺脫林嘉祥的地點距離洗手間約有8米遠,只能看到洗手間的指示牌還看不到洗手間門口。【編者:犯罪地點和洗手間距離有什麼關係?】
    
    第三:林嘉祥身高1.79米,體重103公斤,陳小朋友能夠擺脫林的雙手,表明林當時在陳小朋友肩膀靠脖頸處施加的力量有限。【編者:如果林某瘦一點,就會定罪?】
    
    第四:現場監控探頭攝錄到的內容中,未發現林嘉祥有猥褻的舉動,這與當事人雙方對有關肢體接觸情況的陳述能夠吻合。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猥褻兒童是指以尋求刺激或者滿足自己的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式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林嘉祥當晚的舉動不屬於淫穢行為。【編者:錄像不是被你們警察藏起來了嗎,先判警察銷毀證據。讓林某掐住警察女兒的脖子,親兩口,再說 他沒有性慾吧】
    
    第五:經現場勘查及模擬事發經過,證實林嘉祥、陳小朋友途徑轉往洗手間方向的轉角處的時間極為短暫,陳小朋友在此處掙脫林的雙手後即跑步離去。【編者:殺人用不了5秒,公雞射精1秒足矣】
    
    警方表示,綜上所述,經警方大量調查取證,林嘉祥在此事件中的所作所為尚不構成猥褻兒童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但是,其作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國家公務人員,醉酒後對未成年女童做出雙手搭肩膀、靠脖頸處的不當動作,使陳小朋友有被掐的感覺,受到驚嚇,心靈受到傷害,屬於在公共場所舉止失當、行為不檢。且在被陳小朋友父母質問過程中,態度惡劣、出言不遜,社會影響很壞,建議由有關部門做出處理。

責任編輯: 成圳鋒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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