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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佳父聲明 楊母何在?爆二審律師與吳志明關係

 

楊佳的父親楊福生不同意委託上海高院強行指定的上海律師擔任楊佳辯護人並決定堅持委託李勁松律師擔任楊佳辯護人的書面聲明:

  上海市政法委員會、吳志明書記、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應勇院長:

  

   我是楊佳的父親楊福生(如果日後合法有效的精神病司法鑑定機構重新對楊佳作出精神病司法鑑定結論為楊佳是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則在楊佳的母親王靜梅已於2008年7月4日起失蹤至今下落不明的情況下,我如今即是楊佳唯一的法定監護人)。

  

  一、身為楊佳的父親,在楊佳的媽媽王靜梅已自2008年7月4日起失蹤且雖已報警卻至今仍下落不明的情況下,我認為,自已作為楊佳目前唯一還能見着的最親的親人和法定監護人,理該儘自已的天職, 替楊佳聘請符合他期盼標準的辯護律師。在9月19日前,我以自已的名義,曾替楊佳聘請了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的李勁松律師擔任楊佳的二審辯護人,李勁松律師也早已於9月19日之前即依法將相關授權委託書等辯護律師手續寄交給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二、此後,

  1、我獲知,在上海公檢法相關責任人及上海相關律師非法惡意串通變相限制和剝奪楊佳委託辯護律師權從始至終一直對面臨死刑立即執行將即赴死且「如經重新鑑定結論確診系精神病人,則其依法一直並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選聘辯護律師等重大決定必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替其負責作出他自已身為精神病人不能自主作出」的楊佳隱瞞了「其母親已於2008年7月4日起失蹤家人及北京公安均無法聯繫上至今下落不明生死不知,但其父親已替他聘請了北京律師做他的辯護人且北京律師已到達上海多次要求會見他」這一重要事實的狀態下,被上海公檢法相關責任人及上海相關律師惡意串通非法欺騙而不明上列重大事實真相且很可能是精神病患者的楊佳,在已被一審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後不服一審判決已決定上訴後,又特別給自已母親王靜梅寫了一封書面請求函並把它交給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相關法官,要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將自已親筆書寫的此書面要求母親再次幫自已另行聘請二審辯護律師的請求函轉交給「其實早在兩個月前即已不具有正常人一樣的人身自由和行動自由並不能象正常人一樣完全自主地替自已兒子選擇聘請專業可信可靠的優秀律師擔任辯護人且至今下落不明生死不知的」王靜梅。

  

  2、我獲知,在已被一審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後,不服一審判決的楊佳特別寫給母親的「書面要求母親幫自已聘請二審辯護律師」的請求函,已明確表達出了不要再委託謝有明等上海律師繼續擔任自已的二審辯護人的意願。

  

  3、我獲知,在已被一審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後,不服一審判決的楊佳,明確表達出了自已不再需要象謝有明這樣的上海律師擔任自已的二審辯護律師自已期盼的二審辯護律師是「比較專業的、比較有知名度的、比較誠實跟自已能夠誠實溝通的、身體好一些的、40歲左右的、來自北京而不是上海普通話好一點方便跟自已溝通的」好律師。

  

  4、我獲知,由於上海市高級法院與上海市看守所相關責任人的聯通配合行動,一位五十多歲2007年曾被上海市律師協會授予首屆東方大律師稱號且上海市政法委書記吳志明亦親自蒞臨了該次東方大律師頒獎晚會的上海律師翟建及另一位在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工作但姓名及年齡均不詳的律師,成了上海市高級法院及上海市看守所均放心的已被多次許可見楊佳與楊佳自由面談過數次的二審指定辯護人。

  

  5、我獲知,在已被一審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後,不服一審判決決定上訴的楊佳,日前已特別告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相關法官等人,除父母外,自已還有一個親屬叫王靜榮,是自已的親姨媽。楊佳日前並還曾把自已親姨媽王靜榮的聯繫電話及住址全告知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相關法官等人。

  

  6、我獲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0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只能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而司法部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根本不是「醫院」,其所做出的精神病的醫學鑑定相信別說法律專家及專業法官就是普通人都有能力準確判定其屬於無效。 但翟律師卻至今仍稱「楊佳很可能有精神病,他也已向法院提出了書面申請,要求為楊佳重做精神病鑑定。但他亦象一審法院法官一樣並不認為司法部司法鑑定研究所無精神病司法鑑定的主體資格,他並不主張其鑑定屬於無效」。

  

  7、我獲知並認同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李勁松律師就楊佳案的相關專業分析意見「A、我也充分肯定上海公安機關在維護社會穩定、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履行自身職責方面取得的成績、我也充分肯定廣大公安幹警為之付出的艱辛勞動。我相信,相對而言,在大多數老百姓的印象里,北京警察的綜合素質在全國警察中是最好的,上海警察的綜合素質在全國警察中也是排在前面。上海的社會治安形勢總體是好的,上海公安隊伍的整體素質也是好的,我也充分相信上海公安有能力維護上海社會治安的持續穩定,我也充分信任上海公安隊伍。但是,眾所周知,連美國和香港的警方,也都無法杜絕警員的違法亂紀行為。可以肯定,上海公安機關的警察,也絕不可能確保做到,每一個人的每一言行,都100%是依法說出作出。這,從上海市分安局閘北分局相關責任警察對檢察院移送的這份我舉報謝有明等涉嫌非法拘禁綁架楊佳母親的報案舉報材料的處理,以及從我與閘北分局信訪辦和督察支隊警員就此事的五次投訴對話摘錄中,即可略見一斑。B、我關注楊佳襲警案,並不是支持他「以暴制暴」,而是關注案件的作案動機、司法機關辦案程序,以及發生案件的深層次原因。作為一個法律人,令我非常反感忍不住要拍案而起的是:為什麼六小時的錄音證據只敢公開4分鐘?為什麼不敢全面公開楊佳的投訴材料?為什麼要掩蓋楊佳的犯罪動機?楊佳母親的失蹤真相是什麼?為什麼要如此不擇手段地確保上海謝有明律師擔任楊佳的辯護人?楊佳作為犯罪嫌疑人也應享有的受到公開公正審判的權利為什麼得不到切實的保護?為什麼要搞司法神秘化?為什麼不敢依法重新委託有資質的醫院對楊佳進行一次精神病鑑定?為什麼非要把一個明明白白的非法無效的精神病鑑定結論枉法確認為合法有效?C、即便,最終依法進行的司法鑑定結論是楊佳負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即便,最終客觀公正公開審理的結論是「楊佳殺警行為事出有因、情有可原、但依法的確是罪無可赦、必須判處楊佳死刑事並立即執行」。刑事法律的根本立法宗旨也是「懲前毖後」。我們至少也必須做到:讓楊佳死得明明白白、讓楊佳死得心服口服!我們至少也必須做到:讓無辜枉死的六位警察清楚知道楊佳為什麼會來殺害自已!別無辜枉死的六位遵紀守法的警察稀里糊塗便成了本單位內幾個違法亂紀傷害百姓的貪官污吏的替死者,可這幾個導致違法亂紀傷害百姓的貪官污吏卻能永遠逍遙法外,無辜枉死的六位遵紀守法的警察死不瞑目!D、我可以很肯定地在此表態:我不認為楊佳是英雄。我心目中的英雄是不顧個人安危為他人討說法行俠仗義替天行道。楊佳並不符合我心目中的英雄標準。E、我認為:楊佳是一個很不圓滑、很不世故、有極其強烈的自由平等精神和現代法律權利意識、死認自由心證的公平天理、很勇敢確不怕死、但欠缺博愛精神、個性極強、受了自認為極大的委屈後情緒自控能力極差、具有著名精神病專家劉錫偉教授所述瘋劫型精神病患者特徵的血氣男人。F、凡事都得講個天理國法,你不給我一個說法,我就給你一個說法,這,其實沒什麼錯。但我不知道,自認為備受無法忍受之委屈的楊佳,有沒有想過:在自已決定以死相拼後,受到自已傷害的與自已無冤無仇的幾位枉死警察及其家人,又委不委屈?受到自已傷害的與自已無冤無仇的幾位枉死警察及其家人所受委屈又有誰真能給他們一個足以撫平其創傷的說法?自已這樣做對與自已無冤無仇的幾位枉死警察及其家人來說,公平公道又在何處?G、古人說:冤冤相報何時了。已所不欲勿施於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楊佳案,對受傷害的警察及其家人來說是一場痛徹心扉無力承受其重的悲劇;對傷害警察楊佳及其家人來說同樣是一場痛徹心扉無力承受其重的悲劇;對我們這個致力於建設和諧社會的國家來說也是一場舉國上下均為之震驚難受的悲劇。其實,如果心裏沒有根深蒂固的對同胞對同類的博愛精神,如果心裏沒有根深蒂固的對天理國法的認同,如果心裏沒有根深蒂固的對生命的自然敬畏。任何人都有可能會成為違法傷害楊佳的警察,任何人也都有可能成為違法傷害警察的楊佳。因為,任何一個具有趨利避害天性的正常人,包括我在內,如果哪一天,失去了對同胞對同類的博愛精神,心裏又沒有了對天理國法公平正義和生命的敬畏堅守,利慾薰心唯利是圖,客觀上還具有了可成功實施謀利犯罪的財力物力人力和過硬保護傘,肯定是很容易會象違法傷害楊佳的警察和違法傷害警察的楊佳一樣為所欲為。我想:楊佳的天性,與年輕時「心裏沒有根深蒂固的對同胞對同類的博愛精神,心裏沒有根深蒂固的對生命的自然敬畏」夢想「殺光天下所有貪官污吏」的聯合國副秘書長沙祖康先生和我的天性,其實很可能是大同小異。H、從楊佳與與山西的一個警察結怨有氣開始,到山西警局依法處理了他的投訴,依法給了他一個說法,使得他討回了公道獲得了賠償,消怨解氣止,他始終並沒有視山西警局和山西警察為你死我活的仇敵。楊佳也並不是由於受到了一個山西或上海警察的違法傷害,便從此與整個國家的警察制度為敵。如果楊佳是受到了一個山西或上海警察的違法傷害便從此與整個國家的警察制度為敵,經濟不寬裕的他就沒必要多花一大筆錢專程跑到人生地不熟的上海閘北去殺警察了,北京的警察和公安部門比比皆是。事實上,楊佳他沒有在北京傷害任何一個公安局和公安部的警察。I、我認為:被殺冤死的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分局六位警察,客觀上很可能是成了上海市公安局閘北區分局裏與楊佳有過直接交往且其言行使得楊佳自認為受到了無法忍受之委屈的與楊佳確有怨仇的警察的替死者。即:從形式上即最終的果上看,六位無幸遇難者是死於楊佳刃下。但從實質上即最初的因上看,六位無幸遇難者是死於警局裏與楊佳有過直接交往的警員同事的使得楊佳自認為受到了無法忍受之委屈的言行之下。所以:如果閘北公安分局裏與楊佳有過直接交往的警員同事的使得楊佳自認為受到了無法忍受之委屈的言行,確實是存在違法亂紀之處。則:為了告慰六位無幸冤死者的在天之靈,為了社會的真正長治久安,為了社會的公平正義,為了懲前毖後,為了讓楊佳明明白白心服口服地認罪伏法,為了讓楊佳及六位被楊佳殺害的警察死能瞑目,相關有違法亂紀言行的警員,亦必須受到國家法律的相應制裁!



  

  三、迄至今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等上海公檢法機關沒有任何一個人來同我聯繫過,我也沒有接到來自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等上海公檢法機關的任何一封信一個電話。

  

  四、我認為,自已身為楊佳的法定監護人,自已身為楊佳的親生父親,

   在楊佳的媽媽王靜梅已自2008年7月4日起失蹤且雖已報警卻至今仍下落不明的情況下,我理該盡父親及唯一的法定監護人的天職,儘可能地努力爭取做到,幫我的親兒子楊佳選聘到「比較專業的、比較有知名度的、比較誠實跟楊佳能夠誠實溝通的、身體好一些的、40歲左右的、普通話好一點方便跟楊佳溝通的、來自北京而不是上海的」好律師擔任楊佳的二審辯護人。

  為此,

  

  1、我現特此書面聲明:

   我至今依然堅持委託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李勁松律師擔任楊佳不服(2008)滬二中刑初字第99號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案的辯護人直至此案死刑覆核終結之日止。

  

  2、我現特此書面聲明:

   我不同意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責任人在「楊佳母親王靜梅自2008年7月4日起失蹤且雖已報警卻至今仍下落不明涉嫌被上海律師謝有明等犯罪嫌疑人非法拘禁綁架處在危險之中、非法無效的楊佳沒有精神病的鑑定結果至今仍未被依法撤銷、楊佳的法定監護人楊福生依法委託的律師多次到上海市看守所依法要求會見楊佳卻至今仍被上海市看守所相關責任人非法無理拒絕安排會見」的狀態下,即與上海市看守所相關違法亂紀責任人聯通配合,越權無理拒絕李勁松律師查閱案卷會見楊佳擔任辯護人並強行為楊佳另指定二審辯護人。

  

   我不同意委託得到了上海市看守所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等相關責任人支持的曾於9月26日與楊佳的姨媽王靜榮通過電話的這一位五十多歲的上海律師翟建及另一位至今姓名及年齡均不詳的律師擔任楊佳的二審辯護人。

  

  3、我現特此再次書面請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及相關法官能准許我進入審判庭旁聽楊佳不服(2008)滬二中刑初字第99號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案二審的公開開庭審理和公開宣判。

  

  4、我現特此再次書面請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及相關法官能從人性角度考慮特別確保給我及屆時將全程照顧陪護我赴上海旁聽的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劉曉原律師及長期照料我病情的老鄰居老朋友高先生預留住三個法庭旁聽席位。

  

  5、我現特此再次書面請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及相關法官能在法院一確定楊佳不服(2008)滬二中刑初字第99號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案二審公開開庭審理的具體日期後及法院一確定楊佳不服(2008)滬二中刑初字第99號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案二審公開宣判的具體日期後,即及時書面(或者用手機短訊)告知我。

  

  

   於此,我特別授權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李勁松律師為我代書並代簽發相關申請書、投訴書、檢舉書、控告書、舉報書、聲明書及相關律師函。

   我並此特別指定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李勁松律師為代收人代我簽收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及各相關部門單位因此給我的相關回複決定及通知。

   指定代收人李勁松的身份證號碼是362427650710001,通信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區蓮花池東路31號中裕世紀大酒店A512室北京市憶通律師事務所,郵編100038」,聯繫電話01086869595、13691124988。

   最後,請求責成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責任人:

  

  公開公平公正審理此案!

  客觀還原此案前因後果和全部事實真相!

  合法科學有效地對楊佳進行精神病鑑定!

  合法科學有效地判定楊佳刑事責任能力!

  讓楊佳能心服口服地認罪伏法!

  讓不明不白無辜枉死的六位好警察能明白自已是因何而死替誰而死死能瞑目!

  確保不讓上海警察群體替上海警察中的個別害群之馬背黑鍋!

  確保不讓上海公檢法司法機關替上海政法系統里的少數貪官污吏背黑鍋!

  確保七個同胞的沉重生命不致白白逝去!

  確保七個同胞的沉重生命能使各方引以為戒!

  確保七個同胞的沉重生命能產生懲前毖後的社會效果!

  

  

   聲明暨請求人: 楊福生

   2008年10月8日

責任編輯: 鄭浩中  來源:貓眼看人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本文網址:https://hk.aboluowang.com/2008/1014/1066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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