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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多律師致溫家寶公開信 提出強拆應廢

上海浦瑞律師事務所王克健、丁峰、於龍等二十餘名律師直接上書溫家寶總理,建議國務院立即修改或廢止2001年頒佈現仍施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取消強制拆除制度。
    
       王克健等律師認為,在城市建設中出現的動拆遷問題表面反映的似乎是個人與開發商之間的對抗,實質上卻是他們各自適用不同法律和行政法規作依據所造成的結果,根本原因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這一行政法規與全國人大2004年修正後的憲法以及1986年頒佈的《民法通則》之間的牴觸。如果國務院不立即修改或者廢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這一條例,《物權法》正式實施後該條例將會與之嚴重牴觸,這樣就造成國家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的不統一,讓民眾和地方政府及司法審判機關不知如何適用。

王克健等律師表示,「《物權法》確立了國家、集體、個人物權一體保護、平等保護原則」,這是我國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直接明確對這三種物權平等保護。實質上,2004年十屆人大二次會議修憲後,憲法第十三條已經確立了這個精神。而公民的房屋所有權是公民最重要的不動產物權,當然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尊重,不受非法侵害。
    
      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而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政府可以在越過徵收程序,在沒有通過徵收消滅公民個人對房屋所有權的情況下,直接通過《拆遷許可證》的方式授權商業主體開發商去拆除房屋所有權證保護下的房屋,這實質上是讓開發商犯了對他人所有權進行侵權的嫌疑,因為法律保護的是權利,而不是直接的房子。
    
      王克健等律師解釋認為:「憲法和《物權法》規定的很清楚,城市政府只有在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唯一法定的前提下,才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以及補償標準,通過徵收徵用程序來單向取得公民的房屋所有權,在取得公民的房屋所有權之後,拆除與否完全是政府處置自己財產的行為,與原房屋所有人已經無關。因此,按照憲法和《物權法》的規定,城市建設中是不應該存在有強制拆除他人房屋之情形的:因為所有的抗辯和不同意見均應當在徵收徵用的程序中解決,包括是否屬於公共利益的審查。而審查和徵收程序一旦終結,如果屬於公共利益則可直接對房屋所有權進行徵收轉移,然後自我拆除;如果不符合公共利益,那麼任何人都不能強制拆除,否則就是對公民不動產物權的嚴重侵犯」。因此,強制拆除應當立即停止。
    
      王克健律師認為,《物權法》屬於民事立法,它承認了公民靜態物權的結果,卻無法解決國有土地使用權這一屬於用益物權的次級物權與公民房屋所有權這一物權發生衝突時候的「公共利益審查和徵收徵用程序」,他們同時建議全國人大立即制訂徵收徵用的相關法律和確立公共利益審查機制,並在10月1日《物權法》正式實施前頒佈實施,否則,《物權法》將跛足上路,法律權威將受到嚴重挑戰,公民將會由高度期望轉為高度失望

責任編輯: 王篤若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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