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 文集 > 正文

王維洛:中國生態環境「變好」的秘訣:不斷降低檢測標準

—從蘇州毒地案中的兩份土壤檢測報告談起

作者:

土地使用類型發生了變化。比如說,土地B上的5號和6號地塊是商務用地,用藍色表示,而在土地A上是用兩種不同顏色表示兩種不同的土地利用,不是相同的土地利用。還有,土地B上的教育用地(中小學、幼兒園)是用紫色標出,1號(雷丁學校)、13號(幼兒園)、16號(幼兒園)和文達實驗中學均用紫色標出,而土地A上的1號地塊是用棕色標出,而且是唯一的用棕色標出的地塊。

圖6:17個地塊的土地利用類型,本文稱土地B,圖片來源:如圖所示

這裏所討論的土地A與土地B,在法律意義上說,不是一塊土地。更改土地邊界、更改土地面積、更改土地編號、更改土地土地利用類型等等做法,往往是在環保糾紛案件中掩蓋犯罪事實的一些做法。

阿慶嫂和沙奶奶打起來了,起訴方和被告方的核心本是一個戰鬥團體,只是換了老闆而已。2016年10月17日之前,負責這塊土地整治開發的是綠岸公司,老闆是蘇鋼集團。2016年10月17日之後,負責這塊土地整治開發的還是綠岸公司,只是換了老闆,新老闆是陸家嘴公司。綠岸公司的人掌握這塊土地的全部原始資料和規劃資料以及環境的檢測報告,無非2016年10月17日之前,這些資料屬於蘇鋼集團,2016年10月17日之後,這些資料屬於陸家嘴公司,資料的內容沒有變。這場民事訴訟原告的核心是陸家嘴公司下屬的綠岸公司,被告的核心是蘇鋼集團下屬的綠岸公司。難道這不是阿慶嫂和沙奶奶打起來了嗎?

II、原告索賠的理由

為什麼陸家嘴公司在競得這塊土地的7年之後,要把蘇鋼集團等告上法庭,並索賠100.4億元?

陸家嘴公司在公告中說得簡單明了:2016年,公司指定控股子公司佳灣公司和佳二公司(通過信託計劃)組成聯合體在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聯合競得蘇鋼集團掛牌出讓的綠岸公司95%股權,綠岸公司名下的主要資產為位於蘇州高新區蘇通路北、蘇鋼路東的17塊土地使用權。2022年以來,公司及各方環境調查確定蘇州綠岸名下14塊土地存在污染,且污染面積和污染程度遠超蘇鋼集團掛牌出讓時所披露的污染情況。同時,公司委託專業機構核查發現,在案涉土地的調規變性及出讓過程中,各被告存在一系列違法違規、弄虛作假、不依法履職的侵權行為,共同導致了原告方受讓存在嚴重污染的案涉土地。

圖7:陸家嘴公司公告中陳述的案件背景,圖片來源:陸家嘴公司公告

索賠的第一個理由是:17個地塊中的14塊土地存在污染,污染面積和污染程度遠超2016年蘇鋼集團掛牌出讓時所披露的污染情況。發現這個情況的時間是2022年之後,發現這個問題的方法是陸家嘴公司及其他方面的環境調查。

索賠的第二個理由是:在案涉土地的調規變性及出讓過程中,各被告存在一系列違法違規、弄虛作假、不依法履職的侵權行為。

這兩個原因共同導致了原告方受讓存在嚴重污染的案涉土地,蒙受巨大經濟損失。

陸家嘴公司在競得土地後的7年的開發時間裏,總共往這個項目裏面投了近22億元。最終在其中8個地塊上建立起了包括居民住宅樓、幼兒園以及英國合作的雷丁學校,外加一些商業綜合體和寫字樓,可以說建設規模是相當大。而陸家嘴公司對這片土地的累計開發總投入到達107億元[6]。所以陸家嘴公司提起的賠償款是100.4億元,請注意後面括號中的附加內容:後續發現或明確實際金額高於該金額時將增加訴訟請求或另案提起訴訟。

有報道說,2016年蘇州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為1773億元,位列全國之首[7]。100.4億元的索賠要求只佔2016年蘇州土地出讓金收入的5.66%。所以在這場民事訴訟中不會出現被告因財力不足無法應訴的情況。

III、被告的回應

2023年11月10日作為其中的一個被告,蘇鋼集團做出情況說明:

近日,我司關注到網上涉及蘇州綠岸項目相關輿情信息,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披露及交易情況

在2016年轉讓股權時,我司已如實披露了第三方專業機構關於蘇州綠岸名下土地存在部分污染的調查結果及報告全文,並在資產評估報告中明確提示了該範圍中部分地塊原為鋼鐵焦化生產區域,可能存在土壤污染風險。由佳灣公司和華寶信託(後所持股份轉讓給佳二公司)組成的聯合體在交易時即已知悉上述情況,並承諾接受所有現狀、瑕疵和風險。在此基礎上,經過222輪舉牌,聯合體方以85.25億元競得掛牌評估值30.5億元的蘇州綠岸95%股權及債權。

二、地塊檢測情況

2022年,聯合體方與我司一致同意委託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南京環科所對地塊污染情況進行了詳細調查。有關結果表明:已有居民入住的14、15號地塊、已開發建設的8、9、12、13、16號地塊和未開發建設的7、11、17號地塊,屬可安全利用地塊;焦化區1、2、3、4、5、6號和非焦化區10號地塊(其中僅2號地塊已開發建設),經治理修復後可安全利用。

三、2號地塊情況

2019年,聯合體方知悉2號地塊不符合環保要求,且未依法完成2號地塊土壤污染調查和修復治理,即啟動了該地塊項目建設。2021年,因無法通過環評驗收而未能啟用。對此,生態環境部門已依法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四、施工作業情況

2016年,我司披露報告中已明確指出,「要嚴格控制場地內及場地附近開展造成地下水擾動的施工」「場地開挖前必須做好適當的防護措施,進行環境監理,避免污染物擴散,對周邊環境及居住區產生影響」。我們了解到,聯合體方在開發建設蘇州綠岸地塊期間,沒有按照有關要求建設地下水阻隔牆及採取其他防護措施,存在擾動地下水、搬運土壤造成部分環境交叉污染的行為和施工作業不規範造成二次污染的行為。

目前,相關爭議已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我們正在積極應訴,相信司法機關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會作出公正的判決。我司將與各方一道,把確保群眾身體健康和購房者合法權益放在首位,尊重生效判決結果,維護司法權威。

江蘇蘇鋼集團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10日

圖8:蘇鋼集團的情況說明,圖片來源:蘇鋼集團

其他的被告,如蘇州市環境科學研究所、蘇州市蘇城環境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蘇州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蘇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並沒有做出回應。

IV、兩份不同的土壤檢測報告

依據起訴方陸家嘴公司的公告以及作為被告的蘇鋼集團的情況說明,可以確定,在這個民事糾紛案件中存在起碼兩份不同的土壤檢測報告: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議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本文網址:https://hk.aboluowang.com/2023/1202/19853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