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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包子鋪賣豆腐腦被罰數萬…超範圍經營?

包子鋪賣豆腐腦,我相信對於絕大多數人來說都不會覺得有什麼違和。

因為這兩樣東西是非常相近的食品,但是很遺憾,近日北京一家包子鋪因為同時賣這兩樣東西被執法部門罰了1.5萬元,並沒收違法所得7014元。

當然,罰款是有依據的,店家超出了許可經經營範圍。

行政處罰信息顯示,經調查,當事人於2022年04月23日至2023年07月27日期間,在美團外賣平台超過許可的經營項目範圍經營熱食類食品。銷售「豆腐腦(鹹的)1169單,售價為6元/單,貨值金額為7014元。

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當事人違反了《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以及《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依法對當事人罰款15000元;沒收違法所得7014元。

從照片可見,這是一家非常普通的街邊小店,可能是家夫妻店。公開資料顯示,北京皖南溫馨包子鋪於2018年7月成立,經營範圍包括餐飲服務;銷售食品。

從經營範圍看,也沒有具體規定食品類目,到底是什麼樣的規定會明確說明「包子鋪不能賣豆腐腦」(也許是我不懂),豆腐腦和包子、稀飯、茶葉蛋等食品這些有什麼本質區別嗎?制定這些規定的人,究竟是為了監管還是為了罰款創收?

被罰的店鋪名叫「北京皖南溫馨包子鋪」

這事由於太過衝擊人們的認知,在當下民生如此艱難的背景下,一經曝光便引發輿論的不滿。

對小本生意豈可如此「用重典」?有網友是直言不諱:臉都不要了。

南方周末》評論說:包子和豆腐腦都是熱食類食品,法規對兩者的安全監管並沒有特別的區分。包子鋪賣豆腐腦,也沒有造成任何的食品安全後果,就算有違法,情節也是很輕微的,完全可以予以警告,並責令整改。

央廣網表示:超許可範圍經營,該不該罰?依法律法規當然該罰。如果賣肉包的賣起了皮包,肯定算超範圍經營,但在「熱食類食品制售(限主食類)」的許可範圍外多賣了個豆腐腦這種常規搭配,大可不必上來就頂格處罰。

要我說,這就是某些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太大了。他們經常說,處罰不是目的,教育才是目的,可你連教育都沒有教育,上手就直接處罰,還是定格罰,這效果好嗎(也許創收效果很好)?

做過餐飲的應該清楚,這種街邊小店賺的都是辛苦錢,每天起早貪黑,刨去租金、水電、原材料和人力成本,純利潤並不高,他們也是底層勞動者,搵食而已。2萬多塊錢對這樣一個小店來說是一個巨大的負擔,甚至可能導致他們無法繼續經營下去。

要知道,核酸大王張核子造假也只罰了7萬元,襄陽衛生院涉及倒賣出生證明罰款10萬,還有那些造爛尾的開發商沒見被罰,對開發商大開方便之門、審核機制形同虛設的銀行沒見被罰,卻對一家夫妻店重拳出擊,實在令人心寒。

難怪網友說他們只會欺負普通老百姓。

草根的辛酸不奢望被每個人理解,但執法人員能否換位思考、講究人性化,法治的底色是世道人心。

類似的「小錯大罰」不是一兩次了,前有安徽池州一餐飲店因售賣「拍黃瓜」涼菜被罰5000元,又有陝西榆林小店賣5斤超標芹菜收入20元被罰6.6萬元。

這還只是被媒體曝光出來的,根據「蟑螂原理」,沒被大眾知曉的「小過重罰」案例在現實生活中肯定還有不少。

央視報道,在去年開展的國務院大督查行動中,督察組查閱榆林市市場監管局2021年以來食品類行政處罰台賬發現,在針對小微市場主體的五十多起處罰中,罰款超過五萬元的就有21起,而他們的案值只有幾十或幾百元。

哀民生之多艱。很難不讓人懷疑這是在通過罰款進行創收。

前不久,國家還發文說要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市場監督部門某些執法人員看來還沒領會中央的精神,還需要加強學習啊。

央廣網說得好,市場監管實際也是一種服務,尤其是對於小微企業、小本生意,本該多些服務意識,多些合規經營的提醒,多些體恤共情並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尤其是在經濟仍處於復甦階段、各地都在想方設法改善營商環境的當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即便對食品安全「零容忍」,執法者也不能無視法律規定,濫收濫罰。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增加了「沒有主觀過錯不罰」「首違可以不罰」等條款,釋放出少罰慎罰、呵護市場活力的決心。規範市場之前先規範執法,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應轉變過去「以罰代管」「一罰了之」「頂格處罰」等粗放管理方式。

希望某些執法部門好好學習,規範執法。

因為,每張罰單後面,影響的可能是一個家庭的生計。

責任編輯: 李冬琪  來源:非虛構故事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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