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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類分子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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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類分子是一個人數以千萬計,實際受影響人口超過1億人的龐大社會群體,是一個從1949年到1984年在中國政治生活中活生生存在了35年的特殊社會階層。

四類分子當中,人數最多的是地主、富農。這兩類人的界定相對比較明確。但是由於土改從土地革命戰爭到20世紀50年代持續了20多年,各地的土地改革政策和標準差異非常大,實際上也沒有統一的劃分標準。

全國到底有多少地主富農,筆者只見兩份權威數據。一是國家統計局1952年土改前的數據,該數據顯示,地主佔總人口4.75%,富農佔4.66%,兩者合計佔9.41%。另一個是根據1954年23個省、自治區1.5萬多戶農家收支調查資料得出的數據,土改結束後地主階級佔總人口2.6%,富農階級佔5.3%,兩者合計佔7.9%。

中國各地土地佔有情況相差比較大,一些地區土地分配比較均勻,因此地主富農也不多。以陝西省關中地區為例,地主佔有的土地約為總土地量的4-5%,富農佔有的土地約為10%,遠遠達不到全國平均水平。這種地方後來被認為是土地改革不徹底,又人為製造出一大批地主富農。四清運動中硬套「地主、富農約佔農村總戶數8%」的框框,補定了一大批「漏網地主、富農」。四清的重點地區陝西省長安縣,補定的地主、富農戶數比土改時增加了1.2倍。凡補定為地主、富農的戶,多餘的房屋和其他財產一律沒收。這些補定的地主、富農,其實絕大多數是小土地出租者、上中農,有些還是中農。

反革命分為現行反革命與歷史反革命。195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中列舉的反革命罪行如下:勾結帝國主義背叛祖國;策動、勾引、收買公職人員、武裝部隊或民兵進行叛變、持械聚眾叛亂的主謀者、指揮者及其他罪惡重大者;間諜或資敵行為者;參加反革命特務或間諜組織;利用封建會門,進行反革命活動者;以反革命為目的,策謀或執行破環、殺害行為;以反革命為目的,有挑撥、煽惑行為;以反革命為目的偷越國境者;聚眾劫獄或暴動越獄,其組織者、主謀者、積極參加者;窩藏、包庇反革命罪犯者。

1952年《管制反革命分子暫行辦法》列舉的是歷史反革命罪:反革命特務分子;反動黨團骨幹分子;反動會道門頭子;堅持反動立場之地主分子;堅持反動立場之蔣偽軍政官吏;其他應予管制的反革命分子。由此可以比較清楚地了解歷史反革命分子的內含。

關於壞分子的界定,雖然國務院在一個文件中曾經規定壞分子指政治騙子、叛變分子、流氓分子,但是政治騙子、叛變分子可能更多是歸入反革命之列,而流氓分子又是一個很難認定的標準。還有一種半官方的定義,殘餘反革命分子外的流氓、盜竊、縱火、兇殺、搶劫、詐騙、強姦犯以及那些嚴重違法亂紀和破壞公共秩序的罪犯,通稱為壞分子。

有的犯罪者的家屬也被當成四類分子看待。1957年福建省光澤縣因為鄉幹部貪污,引發一場騷亂。政法部門捕判了39名「鬧事」群眾,判處有期徒刑6人(2人在服刑期間死亡),判處管制2人,另有1人自殺。這些人在政治上和經濟上都受到慘重損失,家屬子女也受到株連,被作為四類分子看待,不分給自留地,勞動不能同工同酬,子女不能上中學、升大學,更不能參軍、招工、招干(此案於1962年平反)。

許多地區對四類分子的劃定相當隨意,一些人莫明其妙地成為四類分子。河北省三河縣1979年全縣1194名四類分子中,無合法手續宣佈無效的473人,占當年四類分子總數的41.17%。1959年淄博市一公社被錯劃為五類分子的竟超過實際五類分子人數的3倍多。被錯劃的多數是五類分子的家屬、子弟,有的把有小偷小摸行為和愛發牢騷、講怪話、頂撞基層幹部的人劃成壞分子,有的把一般有政治歷史問題的人錯劃為反革命分子。有的地方對四類分子劃分縣管制、區管制、村管制,70%以上的四類分子是屬於村管制。由此可見,劃定四類分子的權力相當大一部分在基層幹部手中。

從一些地方志中公佈的資料來看,當年的公安部門是有四類分子數量統計的。不過這些數據很不理想,一是只統計被管制的,沒有統計那些沒有被管制的,二是當年的統計是在不同年代的政治背景下做出的,數量波動很大。不同時期四類分子的數量大不相同。大躍進與文革期間的數量就比較大。

官方資料稱,中國曾經存在過2000多萬名四類分子,但是沒有說明這一數據是否包括所有曾經被冤枉成四類分子的人。據統計,1977年底全國尚有地主分子279.7萬人,富農分子189.5萬人,合計469.2萬人。由此推斷,1500萬以上的四類分子在1979年以前已經消失,可能是死亡,也可能是平反或者摘帽。不過從局部地區的資料來推算,曾經存在過的形形色色四類分子很可能不止2000多萬。以山東省聊城地區為例,1956年有四類分子102772人,1978年被評審的四類分子只剩下14923人,1978年的人數只相當於1956年的14.52%。

實際上無法真正搞清楚四類分子的數量。1958-1961年間,上海、浙江、遼寧、甘肅、寧夏5個省市自治區錯劃四類分子1.48萬人,漏劃1.03萬人。以此推算,全國錯漏的四類分子應當有數十萬人。這還是根據當年的標準發現的錯漏,如果按後來的標準,錯漏的數量可能更大。在文革中期的1972-1973年,福建省糾正錯管四類分子5587人,佔四類分子總數的4%。在當年的政治環境下,錯管的比例如此之高,不難推測四類分子當中有相當多是冤枉的。即使在1983年全國最後的79504名四類分子中,仍有982人被搞錯。1979年3月24日,廊坊地區共有四類分子14250名,經群眾評審,摘帽的有5984人,因無法律手續,宣佈無效的有7247人,糾正錯定、錯戴帽子的有904人,繼續戴帽的115人。雲南省中甸縣1958年全縣五類分子2565人,佔總人口3.99%,1959年查實後為1396人。一年之間,數量相差近一倍。

四類分子牽連的人數有多少更加難以估算。根據局部資料推算,數量是相當驚人的。天津市武清縣原有四類分子5221人,1979年時地富家庭出身的成年子女有18942人,地富子女的子女10204人,後兩種人相當於四類分子的5.58倍。雲南省中甸縣1979年給542名地主富農摘帽,同時把地主富農子女2079人和地主富農子女的子女1715人改變成分為社員。子輩和孫輩是地主富農人數的7倍。如果考慮到反革命分子與壞分子當中有相當一部分人不是地主富農出身,這部分人的子女實際上也受到歧視牽連的話,估計受四類分子影響的人數大體上在四類分子總數的5-6倍之間。如果從中國的家庭規模在4-5人左右計算,四類分子直接影響其配偶和子女在3-4人之間,加上其孫輩人數,也可以推算受四類分子影響的人數大體上是四類分子總數的5-6倍。以有2000多萬四類分子計算,受牽連的人口超過1億,佔總人口的15%。

四類分子的構成可以從兩方面討論:一是四類分子的內部構成,也就是地主、富農、反革命、壞分子、右派各佔多少;二是不同地區四類分子占的比重,有城鄉的差別,也有不同行政區的差別。關於四類分子的內部構成比例,缺乏全國性的數據,無法準確得知。1983年全國剩餘的79504名四類分子當中,地主佔35.50%,富農佔18.04%,反革命佔20.45%,壞分子佔26.00%。1983年時,四類分子中剩下的地主、富農比重可能相對低一些,反革命分子、壞分子的比重會相對高一些。

筆者根據各地一些零星資料估計,四類分子的內部結構大體上是地主佔35-45%,富農佔30-40%,反革命佔10-15%,壞分子佔5-10%。這一比重有待今後國家檔案資料公佈才可能核實。城鄉之間的四類分子構成也有所不同,農村地主富農占的比重高,城市則是反革命與壞分子占的比重高。

(選自《黑五類憶舊》第一期,2010-08-01)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黑五類憶舊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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