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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臨沂一小區舉辦業主委員會選舉 2人遭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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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臨沂一社區居民自發召開業主大會,選舉業委會成員,其中2人被以涉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刑事拘留,5人被公安扣查及訓話。了解法律的人士說,業主在私人場所選舉自己的物業委員會被捕,警察明顯違法。

中共臨沂市委機關報《臨沂日報》旗下微博帳號「臨報政法」上周五(30日)消息,9月16日晚,蘭山區柳青街道某小區業主付某立、杜某超等人,在未經街道辦事處和社區組織批准的情況下,擅自在小區內佈置會場、印製不符合程序的選票,意圖召開業主大會進行業主委員會選舉,造成現場大量人員聚集。23日,臨沂市蘭山分局對付某立、杜某超刑事拘留,對情節較輕的劉某、張某等5人進行批評教育。

熟悉法律的居民張家駒本周二(4日)接受本台採訪時說,社區居委會屬於民間組織,但受到政府領導,然而業主委員會則是純粹的群眾組織,與政府毫無關係:「業委會才是真正的民間組織,網民小區也有,大家交錢組成的,會議會產生一點費用,包括我們小區的停車場收費,物業費,業委會可以提成,也可以使用。所以經常要選舉,因為時間久了也會出現腐敗。」

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分局以涉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刑事拘留兩名業主,另五人被「批評教育」。(微博截圖/古亭提供)

網民批評臨沂警方執法犯法

臨沂警方拘留業主事件引發網民不滿。微博網民「薄冰Life」留言寫道,聚集就擾亂秩序?在怕什麼?為什麼要街道和社區批准?另一網民留言,買房子的時候,街道和社區是掏錢了麼?濫用職權才該刑拘。還有網民說,他所在的小區鬥爭了五年,業主委員會都沒成立,各種坎過不去,老百姓太卑微了。

張家駒說,業主們在私人小區內進行物業委員會選舉,無論如何也不構成「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概念都搞不清楚,你定什麼罪?公共場所在法律概念中有八點,比如車站、碼頭、醫院、劇院或者體育場等場所。小區既然有業委會,按照《產權法》屬於私人場所。整個小區都是私人住宅。我曾說你們這些人做警察太委屈了,應該去全國人大任職,解釋司法是全國人大的權力。」

資深媒體人雷歌對本台說,業主選舉業委會受到法律保護:「選舉業主委員會負責人是《民法典》和《物業管理條例》當中明確規定的業主權利,並不需要任何政府部門,包括街道辦事處的批准。相關政府部門的職責按法律規定是指導和協助。所以臨沂公安隨便抓捕在小區內組織選舉業委會的業主,純屬濫用職權,執法犯法。」

根據中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居民委員會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公權力不受制約是執法犯法的根源

雷歌認為,臨沂警察這種荒唐的違法行為之所以產生有三大原因,包括政府執法人員不懂法也不信法,還理直氣壯的抓人:「抓完人還到處發新聞、張揚,無知又可笑。第二,政府人員和相關部門不習慣守法,只相信自己手中的權力,只要不符合自己的願望和想法,他們就有施加暴力的衝動。第三,政府權力不受制約是政府人員執法犯法層出不窮的根本原因。」

北京青年報》報道,今年5月30日,合肥市當局發佈公告《合肥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規定(草案徵求意見稿)》顯示,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將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納入社區建設和社區治理體系。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對業主委員會履職情況進行評估。業主委員會主任每年應當向社區黨組織述職。輿論認為,上述通告與《民法典》中的業主自主權向牴觸,該法律草案至今未見通過。

責任編輯: 楚天  來源:RFA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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