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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世傳:拒絕支持制訂「控霾「標準的政府,即是反人類的犯罪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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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拒絕支持制訂「控霾「標準的政府,即是對人類命運共同體環境安全極不負責的政府,即是反人類的犯罪集團。

5、造成瀋陽市科技局為「研究所」於2011年立項《燃燒鼓風節能項目》技術成果的滅失,釀成財政支持科技創新資金50萬元重大損失的情況。

5、導致「研究所」獲「瀋陽市中小企業節能減排公共服務公共服務平台」單位,因安全生產的廠房事故隱患的問題,而不能履行公共服務的責任,直接造成政府財政支持「平台」建設的二十六萬元損失的情況。

以上是2012年強拆後果,以及地方政府及政法部門九年不立案,而導致的230萬元財政損失情況。而2008年地方政府不批准「八達能源環保公司」為履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措施而申請建房請求,又導致了《室內送風、排風、迴風淨化、節能換熱、低噪聲一體機》的市科技風險項目五萬元的損失。即2008年、2912年地方政府和各級政法機關的違法行為後果,計導致235萬元的財政損失。

由於中國地方政府強拆「市節能減排公共服務技術平台」單位的廠房,各級政法機關九年拒絕履行依法治國的「立案」職責,現導致「研究所」作為「瀋陽市中小企業節能減排公共服務技術示範平台」工作功能和實驗的人員工作安全性,遭受重大威脅和侵害,導致無法正常性工作。本可五年前即可完成制訂區域性《鍋爐通風系統設計計算基本方法導則》方法標準,制訂區域性《鍋爐燃燒、通風系統經濟運行》、《通風機系統經濟運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等強制性標準的出台,且至今不能履行這些標準。如該系列節能減排標準,上升至國家級標準,可為我國內循環產生數千億產業化的規模效益,現因政法機構拒絕依法治國,招致項目重大延誤。進而造成我國政治、經濟、民生、環境、資源、科研安全性等領域的巨大禍害,是「負責任大國」政府中的害群之馬,對人類呼吸權安全的造孽行為後果。

請中央政府,依據我國簽署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宣言》的原則十七:「對環境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活動,要由一個有關國家機構,作環境影響評估,作為一個國家手段」的規定,對於本案自2008年始,拒絕履行《安全生產法》、《環境保護法》、《能源節約法》、《科技進步法》,十三年來已對「研究所」從事技術開發、制訂和普及節能、環保標準,延伸「PM2.5與臭氧協調達標」,制訂、並履行全面控制鍋爐(窯爐)固定燃燒塵源霧霾污染物排放標準後,對預期對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的推動性。以及不履行依法治國,對於社會公共環境安全、資源安全產生極大的惡劣影響性、危害性、威脅性的基本定量值。「政府和政法機關工作人員九年時間拒絕立案」行為後果,並正在產生對我國環境安全重大不利的影響性,請第三方評估單位,做出本案「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確定地方政府和各級政法機關相關工作人員,拒絕履行依法治國的責任、拒絕實施依法立案的程序,導致我國環境污染的基本量化值。判定本案對我國公共環境各相關行業污染影響程度的危害性。僅本案各級政法機構,拒絕履行依憲治國的現象,造成「研究所」的諸多技術成果不能依法實施,造成「惡果量化值」的經濟性,追究相關公職人員的刑責,依法賠償民營科研單位的相關損失。

中國政府中公職人員所有涉及制訂、執行政策法規的問題,最終均將轉化為《刑法》的問題。中國政府目前不是依據《憲法》、《立法法》原則,制定法律,其隨意性制訂法規,形成諸多惡法與善法對立、矛盾、衝突的關係,產生大量的政府法律犯罪的現象,如本案,地方政府依據一部《城鄉規劃法》中的「一條虛擬影響性」的惡法法規,居然踐踏了《憲法》、《安全生產法》、《節約能源法》、《環境保護法》、《科技進步法》、《國防法》、《刑法》七部國內法和《人類環境宣言》、《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京都議定書》、《人類環境與發展宣言》《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五部國際公約法計二百餘項「客觀實證惡劣影響性」法規的典型案例,導致政府對社會秩序、對民生的「財產權、生命權、自由權」、對環境安全、資源安全、生產安全、科技安全、對公益安全的最大犯罪。必須從本質上根除這種現象。

在依憲治國的原則前提下,只有在依憲完善法律後,再依法治國,杜絕政府法律犯罪現象的損失,將還我國依法治國的安全性。作為民營科研單位,將以瀋陽市于洪區政府依據《城鄉規劃法》的法規,強拆「市節能減排公共服務平台」單位廠房的法律實踐,以案論法,建議「全國人大」廢止或完善《城鄉規劃法》,依憲完善我國法規體系,推進我國全社會的法治進程,提升我國法律框架下的全社會文明,將大幅度減少我國不必要的維穩費用,減少惡性循環,試圖實現我國法規與國際成熟的法律文明相接軌。否則,在「政府各執法部門,履行惡法犯罪」前提下,愈依法治國愈亂,愈造成對民生利益、社會秩序、政府公信力愈來愈嚴重的傷害。為此,依憲治國,是制訂我國一切法規的前提。

如果中央不能依憲依法治國,如果還繼續容忍禍國殃民、侵害公益服務者的害群之馬,肆意橫行、危害秩序、破壞公益、逍遙法外。那麼,中國社會公平、正義的法治大環境,就徹底消失了;中國多年的傳統文明、法治的社會,將淪落倒退至叢林社會,我國社會將退化為野蠻社會,社會將沒有了秩序和規範,這必將是人類的重大災難,將是中國社會政治、經濟、文化、民生安全的悲哀。

請中央支持民營科研單位完成已列入政府工作計劃,制訂《燒烤類油煙排放標準》的針對控霾細顆粒物排放限值指標結題工作。請支持「研究所」實現制訂區域性《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全面控制燃燒塵源污染物及示範項目的工作,解決我國現行《環境空氣質素標準》指標中「臭氧與PM2.5不能協同達標」的技術障礙問題,支持「研究所」主持制訂區域性《通風機系統經濟運行》強制性標準,制訂區域性《鍋爐通風系統設計計算基本方法導則》、《鍋爐燃燒通風系統經濟運行》等系列節能減排行業清潔生產系列標準的工作,實現我國節能減排、清潔生產、一體化技術的一站式服務,儘快與先進國家相關環保、節能指標文明接軌,試圖實現我國環境空氣質素大幅度的提升。

2014年,在燒烤煙霧霾肆孽的情況下,瀋陽市八達能源技術研究所,申請制訂《遼寧省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的工作,項目得到遼寧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遼寧省環境保護廳批准後,「研究所」具體負責其中《燒烤類油煙排放標準》的工作。

制訂區域性《燒烤類油煙排放標準》,主要控制三個污染物排放指標:「燒烤產生的細顆粒物PM2.5,油煙在高溫下產生揮發性有機物,二次污染物臭氧」。涉及制訂兩項區域性測定顆粒物粒徑PM2.5、氣態污染物臭氧濃度值和極其相關採樣方法。

我國「十四五規劃」中,特別強調了「強化PM2.5與臭氧協同控制」的目標。該技術正是「研究所」制訂《燒烤類油煙排放標準》的工作目標。控制鍋爐、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PM2.5、臭氧的指標,是「研究所」制訂《燒烤類油煙排放標準》中的延伸技術,是我國多年沒有解決「PM2.5與臭氧協同控制」的共性和關鍵性技術。

「研究所」作為我國首例制訂針對控霾細顆粒物排放標準的單位,有責任再一次為我國的環境安全,為霧霾現象的終結盡責盡力,再一次擬制訂區域性《燃煤工業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奉獻「研究所」的公益服務。其具體措施是:

(一)「研究所」,提出限值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指標:

1、強化的排放指標是「煙塵排放濃度,二氧化硫濃度,氮氧化物濃度」;

2、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與《環境空氣質素標準》「控制指標對標」的排放濃度指標:「顆粒物PM2.5、PM10,一氧化碳,二次污染物臭氧」;

3、脫硫、脫銷產生的鍋爐大氣二次污染物排放濃度控制指標,是:「霧滴綜合污染物」。

以上即嚴控和增加的限值鍋爐排放指標是:煙塵排放濃度、二氧化硫濃度、氮氧化物濃度,顆粒物PM2.5、PM10,一氧化碳,二次污染物臭氧,霧滴綜合污染物。

(二)「研究所」,提出制訂區域《燃煤工業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配套的三項測定污染物及採樣方法:

1、制訂檢測「霧霾顆粒物」的標準:以《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採樣方法》(GB16157-1996)為基礎,制訂固定鍋爐(爐窯)污染源排氣中,測量顆粒物PM2.5、PM10的自動在線以及手動測定濃度方法,以及顆粒物PM2.5、PM10採樣方法。

責任編輯: 王君  來源:阿波羅網來稿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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