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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世傳:拒絕支持制訂「控霾「標準的政府,即是反人類的犯罪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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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拒絕支持制訂「控霾「標準的政府,即是對人類命運共同體環境安全極不負責的政府,即是反人類的犯罪集團。

目前,因為社會公益具體服務的負責人,為項目完成而向銀行貸款應歸還的本金已經到期,法院已經對制訂我國首例控霾標準的履行公共利益服務責任人卞世傳,下達了「貸款人財產執行通知書和被執行人房產拍賣公告、房產拍賣裁定書」。必將造成在國家遭遇危境之際,主動承擔起為政府制訂我國急需、亦是國際環保領域首例「控霾標準」項目負責人,在政府失信、失職、失責、失范、失諾、失譽的前提下,導致其個人巨大誠信傷害及財產資金的巨大損失,必將造成企業信譽重大危害,即: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以及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國」網站或各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必將引起為國家服務的責任人,巨大的、不可挽回的政治、經濟、名譽權、信譽權喪失的後果。

期望中央、國務院,在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環境安全領域,履行支持節能減排工作的承諾,在緊急情況前提下,務實性的具體支持為政府制訂控霾標準的工作。不要讓為社會公益服務承擔支撐的責任人,因中央政府的不作為、不履行責任而遭至名譽和經濟的重大損失。不要讓為為公共利益「沖涉風濤、不避艱險,艱辛探索、攻堅克難」的責任者,為政府的不負責任的行為,而遭受人格尊嚴和個人信譽的巨大損失,傷心流淚心流血,身心疲憊。

訴請中央、國務院領導人,作為全國節能減排工作歸口單位的負責人,在緊急前提下,請依法依規,對本政府「計劃內製訂控霾標準的專項資金事件」,予以協調、支持,解決為國家承擔公益服務的項目負責人,為履行工作責任而以私房貸款,終結訂標資金和項目結題的問題。

請中央、國務院,在政府失信的緊急前提下,依據《環境保護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對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推進環境保護產業發展,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制訂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制訂污染物排放標準,給予支持,履行中央政府對政治、經濟、倫理、環境安全的歸口職責。不要造成對政府擔當起控霾責任的企業家,在個人信譽和經濟損失領域的巨大而無可挽回的傷害。

中央政府可以資助其他國家幾百億美元。為什麼不能在「同呼吸、共命運」的前提下,履行本國政府的公共社會環境安全的責任,務實性支持制訂控霾標準的工作,終結我國「呼吸權、健康權、人生權、生命權」安全的問題。

政府領導人,如拒絕支持節能減排工作,拒絕信守承諾,拒絕履行制訂「控霾」標準的職責,必將失去捍衛人類環境資源安全職責的當政意義,必將危害人類「呼吸權、健康權、生命權」的安全,將失去政府領導人存在於文明社會的價值作用,將成為禍害人類社會公共「呼吸權」安全的劊子手,必將被國際社會所唾棄,必將成為全人類的公敵。

瀋陽市于洪區政府官員焦奡,2008年不批准瀋陽市八達能源技術研究所依法為實施安全隱患措施,所申請建房要求;2012年強拆「瀋陽市中小企業節能減排技術公共服務示範平台」單位依法建設的廠房,致使「一部《城鄉規劃法》中的一條『虛擬影響性』法規,居然破壞了七部國內法、五部國際公約法中二百餘項客觀惡劣影響性法規」的典型案件,各級政法機關至今「九年時間拒不立案」,造成各級財政支持民營科研單位技術創新235萬元毀滅;引獲「國家科技部」中小企業創新基金支持「提高燃燒率提升風機運行效率,減少飛灰量」的工業鍋爐節煤10%、風機節電25%以上的節能項目,九年時間不能推廣實施;致使「研究所」節約我國耗電量(0.53%的《通風機系統節能降噪綜合技術》成果十四年時間不能普及;引致國家環保領域首例急需填補「控霾細顆粒物」環保行業執法空白的信訪量最集中《燒烤類油煙排放標準》工作,延遲十年時間至今不能出台,其技術延伸工作,直接影響了「十四五規劃」中所提出「強化PM2.5與臭氧協調達標」的目標,提前完成;招致區域性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霧霾細顆粒物的控制指標,應提前五年出台實施。為此,依憲治國,完善法治,根除政府法律犯罪的源頭,是我國全社會安全、文明、進步的根本途徑。

2007年「研究所」獲《室內送風、排風、迴風淨化、節能換熱、低噪聲一體機》的市科技創新資金,按期完成試製樣機項目,已達到預期節能環保技術指標和使用效果後,卻因2008年瀋陽於洪新城開發區主任焦奡,拒絕批准民營科研單位依據《安全生產法》、《節約能源法》、《環境保護法》、《科技進步法》而申請在自己院內履行實施安全生產隱患措施的建房請求。導致2008年瀋陽于洪區政府不批准危房改造措施而引致創新基金項目的五萬元滅失,還致使可啟動節能環保、健康安全產業化項目,被地方官員以惡劣公權力的無故妨害,引致一個提升家庭居室和辦公室內健康行業成果推廣、普及產業項目的覆滅。

不批准企業建房的後果,導致「研究所」於1996年創新開發《通風系統節能降噪綜合技術》省級科技成果,平均風機節電30%,是可節約我國耗電量(0.5~3)%的清潔生產型項目,自2008年至今的十三年時間不能推廣普及,延誤了為政府制訂《通風機系統經濟運行》強制性標準的推廣、普及、實施,僅這一項技術,可為我國創造產生出數千億元的經濟產值,現已造成「研究所」經濟產值損失,理論上達千餘億元;犯罪嫌疑人焦奡,不批准「研究所」廠房建設的後果,又導致「研究所」為政府制訂《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中《燒烤類油煙排放標準》的實施項目,延後了十年時間,由於企業存在嚴重的安全生產隱患,導致「八達能源環保公司」基本處於停產狀態,致使制訂控霾標準的工作,至今沒有結題。但制訂控霾標準的技術延伸工作,直接影響了「十四五規劃」中所提出「強化PM2.5與臭氧協調控制」的目標,應提前五年實施;招致「研究所」制訂區域性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控制霧霾細顆粒物的指標,應提前五年出台。

2012年,焦奡指使「城管局」,以《城鄉規劃法》的一條「虛擬影響性」的法規,強拆瀋陽「市節能減排公共服務平台」單位,依法建設的廠房,其後果嚴重違反了《憲法》、《安全生產法》、《節約能源法》、《環境保護法》、《科技進步法》、《國防法》、《刑法》的七部國內法,踐踏了我國與聯合國簽署《人類環境宣言》、《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京都議定書》、《人類環境與發展宣言》《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五部國際公約法計二百餘項客觀實證「惡劣影響性」的法規。強拆行為,及政府和各級政府機關,對政府法律犯罪的九年時間拒不立案的情況,引致各級節能環保部門支持民營科技單位技術創新的二百三十萬元財政資金的滅失。即瀋陽市于洪區政府,自2012年,強拆了「民營科研單位」為以《安全生產法》,履行安全生產隱患措施而建設的實驗廠房行為,于洪區政府本應履行《安全生產法》,解決轄區內企業安全生產重大隱患的問題,作為政府主管部門,不僅沒有解決廠區內安全生產隱患的問題,還加大了事故隱患對員工生命權的危險性、威脅性,可產生廠房隨時出現倒塌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引致「八達能源環保公司」生產經營情況,基本處於停產狀態。這是強拆行為所導致國家財政損失情況如下:

1、造成瀋陽市科委2009年《鍋爐鼓引風機系統節電、降噪改造》項目成果,因生產經營秩序存在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而不能推廣,導致科技創新風險資金5萬元財政損失的情況。

2、釀成「研究所」獲遼寧省經信委2008年支持《鍋爐燃燒系統鼓引風機節電、降噪改造項目》技術成果推廣、普及的節能財政資金50萬元滅失後果的情況。

3、致使「研究所」無安全生產的廠房,導致2010瀋陽市經信委支持《鍋爐燃燒系統節煤、鼓引風機節電、降噪改造項目》節能孵化資金50萬元滅失的情況。

4、導致了「八達能源環保公司」,自主開發並獲2011年「科技部中小企業創新資金七十萬元無償支持」的《鍋爐燃燒系統採用脈動旋流風機對餘熱回收系統、配風系統優化改造的節煤、節電及降噪應用項目》財政資金四十九萬元滅失,釀成可為我國工業鍋爐平均節煤10%以上、平均節約風機耗能25以上的減少鍋爐飛灰量排放目標項目,不能結題的毀滅。導致制訂相關的區域性《通風機系統經濟運行》、《鍋爐通風系統設計計算方法基本導則》、《鍋爐燃燒、通風系統經濟運行》及制訂區域性鍋爐全面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遼寧省燃煤工業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等和示範項目,至今不能技術實施;

責任編輯: 王君  來源:阿波羅網來稿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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