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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揚開槍殺徐純合惡警的縣長 慘遭人肉 鬧大了

胖紙天佑:因為懷疑徐純合可能去上訪,於是就攔截,這才是慶安火車站悲劇發生的根本原因吧?而副縣長去慰問開槍的警察,儘管慰問理由說得冠冕堂皇。實際體現了兩層意思:一,感謝警察敢於向徐純合開槍,為地方的維穩工作做出了巨大貢獻;二,告訴警察,別怕,縣裏是你堅強的後盾,網上的質疑算個屁。

俗話說:人在做,天在看。這句話真是一萬個正確。不僅是天在看,網友也在看。慶安惡警槍殺了徐純合之後,慶安縣主管公安工作的常務副縣長董國生立即去看望殺人惡警並對其行為予以肯定,結果招致很多人的憤怒,隨之就被萬能的網友扒皮曬骨。

網友人肉結果:慶安縣常務副縣長董國生,1976年生,中專還沒有畢業,大學學歷是假文憑,30歲當常務副縣長,家中開設工廠,資產上億元!父親董喜,原計生委主任,強迫孕婦墜胎,生二胎大量罰款,迫害人權,夫人姜艷萍在政府部門吃空餉,妹妹董樹平在政府工作。原來他是這樣一個貨色!

維權律師謝燕益赴當地調查後的最新消息

另據RFA報道,維權律師謝燕益赴當地調查得知,徐純合至少曾3次赴京上訪遭截訪。目睹完整事發經過的徐母已被警方軟禁在當地中醫院,防止他人與其接觸。而目擊者的視頻發佈在網上後也遭到瘋狂刪除,這恰恰說明了當局心虛,害怕將真相公諸於眾。

5月2日黑龍江慶安縣火車站候車室的一記槍聲令一個家庭支離破碎,也引發了海內外的廣泛關注。隨着律師在當地的明察暗訪,真相也逐漸明朗。

目前仍在慶安的北京律師謝燕益周五接受RFA採訪時表示,死者徐純合的堂兄弟此前已接受了政府的和解條件,因而拒絕了律師的介入,而身在中醫院的死者的母親則被警方嚴防死守,阻止他人與其接觸。

謝燕益:「昨天我們到他(徐純合)家裏面去,他堂哥和堂弟不簽(律師委託)。我們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曉以利害,我說你們的合法權利最大化,這是我們的天職。我們和他們講了很多,他們基本上也是和官方一個定調。我們也去了中醫院,警察嚴密,嚴防死守。我們現在還在盡最後的努力,爭取授權。」

記者:「你們現在無法見到徐純合的母親是嗎?」

謝燕益:「對,無法見到,他們在那兒守,守得很死。我和他母親前幾天通過話,後來就聯繫不上了。」

謝燕益告訴記者,通過調查可以肯定,徐純合生前至少3次前往北京上訪,均被地方截訪人員帶回。且徐純合從未搶奪槍支,包括新華社在內的媒體此前的報道純屬無中生有。而在徐被警方擊斃後,警方也沒有給家屬死亡證明書。

「我們了解到,至少3次,他們當地把他(徐純合)從北京截回來。他們縣裏面部署,對他是嚴防死守的。他哥哥也承認,他是他們當地重點的看護人員。而且我了解死亡時間不清楚,死亡證明書也沒有給家屬。我問他哥,你看到你弟弟的屍體了嗎?什麼時間死亡的你知道嗎?他說不知道。我說你有沒有要求看屍體?他說要求了,指導員說我可以給你看,後來過了半個小時進去,屍體就從後門運走了,連屍體都沒有看到。」

謝燕益又表示,他們得知,警方已在慶安全城搜查,挨個賓館酒店查房。對此,他們有心理準備,也會做出應對措施。

據悉,死者徐純合被警方開槍射中心臟,子彈從前胸射入,後背穿出,一槍斃命。詩人沙光日前評論說:柏林圍牆推倒後,一個曾打死過攀爬柏林圍牆「叛逃」人員的原東德警察受審。該警察說:「我無罪,我那是奉命行事。」法官道:「不錯,你是奉命行事。但,你完全可以把槍口抬高一寸。」人人生而平等。你的槍口即或不願意抬高一寸,亦完全可以錯開對方心臟一點點。

網友「卡瓦又歸來」評論:怎麼下得了手?看看徐的三個孩子衣着,看看他老母的神態,這是當下社會最最底層的一群人,乞丐。他被長長的棍子死命抽打就不能反抗麼?一句襲警就可以阻擋人的正當防衛麼?這一槍射穿了徐的胸膛,也徹底射穿了多少人對這個社會渴望公義的期盼?當孩子老人的面這一槍無疑也把濫用公權送上了斷頭台。

維權律師聯名「死嗑」哈爾濱慶安鐵路公安  :涉嫌故意殺人案件檢舉書全文


  最高檢、公安部,  

  並最高檢檢察長、公安部部長:  

  我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  

  聯繫電話:010-89036335  

  手      機:13520232026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88號SOHO現代城C座218  謝燕益    

  郵  編:100026  

  我們從互聯網及相關媒體獲悉,2015年5月2日12時許,一名中年男子,攜老母及3名幼子在哈爾濱鐵路局慶安站候車室安檢處與執勤警察發生糾紛遭到射殺當場身亡。涉事警方單方面發佈消息稱:「被害人攔截旅客進站乘車,哈爾濱鐵路公安局執勤警察予以制止,該男子不聽勸阻,並抓住一名5歲左右幼童向執勤警察拋摔,搶走警察攜帶的警具,並搶奪槍支。為確保現場旅客生命安全,執勤警察開槍將其擊倒在地,並迅速通知120急救人員。120人員趕到現場後,確認其死亡。」與此同時,涉事警方在發佈上述消息時,並無公開任何必要的公共場所監控資訊及任何執法記錄訊息予以佐證。另據中國網絡資訊台報道稱:「在此過程中,幼童和其他旅客沒有受傷。另了解,襲警者徐純合,1970年出生,身帶5月2日慶安至金州K930次硬座車票,與其母親全玉順帶3個小孩(3歲至4歲左右,身高不足一米),一行5人。」事件發生後,媒體披露的現場照片顯示,一名中年男子仰面躺在慶安候車大廳地面上,其老母及幼子圍繞其屍首癱坐在地。此事件發生後目前引發全國乃至海內外互聯網及媒體的廣泛關注!  

  我們在知悉上述信息的情況下,在沒有得知有關方面任何關於當事人徐純合違法犯罪的必要信息、證據披露以前,當受害人徐純合在攜老扶幼、拖家帶口情況下,無故向執勤警察拋摔幼童、搶走警察攜帶警具並搶奪槍支這一顯然違悖常理、有違常識的所謂事實得到合理解釋之前,作為像當事人徐純合一樣的父親、丈夫、兒子;作為像徐純合一樣的無權無勢身處社會底層的普通公民尤其作為其同胞及同類,有理由根據自己所認知的最基本善惡是非底線、天理良知底線、自然正義底線、人道責任底線、生命尊嚴底線對相關事實真相提出自己的質疑並有權依法要求並監督相關部門及相關人員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警察察法》等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尤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之規定,我們具體要求貴司及閣下:  

  第一、查清並公開以下相關事實真相:  

  1、當事人徐純合他攜家帶口、扶老攜幼是如何攔截旅客的?  

  2、他為何要攔截旅客?  

  3、他是如何搶走警察警具的?  

  4、他為何要搶走警具?  

  5、他是如何搶奪槍支的?  

  6、他為何要搶奪槍支?  

  7、槍支最終是否被他搶奪奪走?  

  8、警察是如何應對其搶奪槍支的?  

  9、他在現場是如何具體威脅到旅客安全的?  

  10、到底有多大的緊迫性和必要性非要開槍現場擊斃他不可?  

  11、假使本案當事人行為上的確存在過失或瑕疵,其過失或瑕疵在多大程度上理應被當場擊斃?  

  12、哈爾濱鐵路公安當局除了採取現場擊斃的方式對待安全嫌疑人到底是否還有其他的安全措施或安全預案?  

  13、安全預案是否能夠在有效防止安全風險的同時也能最大限度的較少人員傷亡?人道的避免誤傷嫌疑人?  

  14、受害人當着自己的老母及三名幼子,在光天化日、眾目睽睽被當場擊斃到底其瘋狂危險達到何種程度?  

  第二、在以上基礎上進一步查明是否存在以下涉嫌重大侵害公民人格、人身、生命以及重大濫用職權、瀆職、失職行為的情形:  

  1、涉案執勤警察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  

  2、涉案執勤警察是否構成濫用職權罪?  

  3、涉案執勤警察及其領導是否構成玩忽職守罪?  

  4、涉案執勤警察所屬哈爾濱鐵路公安局相關領導是否構成玩忽職守罪及包庇罪、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犯罪?  

  5、哈爾濱鐵路公安局有關責任人對安全預案的落實和實施過程中是否存在重大玩忽職守責任?  

  本案是否另有其他責任者,請一併查處!  

  第三、哈爾濱鐵路公安局依法應迴避本案的調查處理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之規定,顯而易見,本案與哈爾濱鐵路公安局有重大利害關係,需依法迴避此案調查處理工作!  

  檢舉人:  

  謝燕益  北京律師      李長青  北京律師  

  胡貴雲  北京律師      劉書慶  山東律師  

  劉衛國  山東律師      李昱函  北京律師  

  隋牧青  廣州律師      莊道鶴  浙江法律人  

  閆安樂  河南律師      陳智勇  北京律師  

  010  

  李仲偉  山東律師      文東海  湖南律師  

  王全平  廣東律師      葛文秀  廣東律師  

  余文生  北京律師      孟  猛  河南律師  

  王學明  山東律師      謝  陽  湖南律師  

  舒向新  山東律師      付永剛  山東律師  

  020  

  陳以軒  湖南律師      劉連賀  天津律師  

  趙和緒  山東律師      馮延強  山東律師  

  劉金湘  山東律師      蘭志學  北京律師  

  張俊傑  河南律師      蔡  瑛  湖南律師  

  陳科雲  廣東律師      李如玉  江蘇法律人  

  030  

  唐吉田  北京前律師  吳魁明  廣東律師

  張文凱  北京律師      何  偉  重慶律師

  陳  健  貴州律師      王玉琳  北京律師

  李威達  河北律師      葛永喜  廣州律師

  王朝嶧  貴州律師      盧思位  四川律師

  040

  趙永林  山東律師      陳建剛  北京律師

  王海軍  湖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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