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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帝吳鎮宇嚴重傷人 可能要入獄

    影帝吳鎮宇在九龍城餅店涉嫌打人案,警方經翻查事發時錄影帶及根據醫生傷勢報告後,認為被毆男子傷勢嚴重,已將案件由「襲擊傷人」轉為「嚴重傷人」案處理,顯示罪行相當嚴重,吳鎮宇被扣查錄取口供後獲准保釋。有律師指,吳所涉的有關罪行一旦成立,將需要入獄。
    
    四十八歲吳鎮宇,被帶返九龍城警署接受CID調查及錄口供四個多小時,至昨凌晨近二時,由律師安排擔保離開警署,本月底再需返回警署報到,吳事後返回清水灣道寓所休息。
    
    律師:倘罪成將要入獄
    
    負責調查案件的九龍城警署偵緝探員,昨翻查現場閉路電視錄影片段,發現事發時有人明顯動手向對方掌摑,令對方左邊耳朵受傷;傷者在醫院檢驗後,證實傷口有明顯皮膚撕裂及流血,警方事後將案由襲擊傷人轉列嚴重傷人案處理。
    
    至於二十九歲、受傷姓明的男子與吳妻王麗萍,在送往伊利沙伯醫院治療後,昨凌晨已分別出院。被打傷男子拒絕談論事件。
    
    案發現場福佬村道餅店,昨如常營業,店內有四名穿着制服女店員上班,但沒有未穿制服職員,前晚報稱被毆男子,未知是否店內其他負責人。店方表示不會對事件評論。
    
    事件主角吳鎮宇昨回應稱,事發時太太指對方不停用粗言穢語鬧她,才想報警求助,他只是做自己應該做的事,盡力保護家人。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稱,傷害他人罪行是以傷者受傷程度及犯案者意圖區分輕重罪名。根據本港法例第二一二章《侵害人身罪條例》內第三十九條「襲擊造成身體傷害」及第四十條「普通襲擊」,均屬輕微襲擊罪,最高刑罰入獄三年,並可緩刑。
    
    至於屬嚴重傷人的罪行則為第十七條「意圖造成嚴重傷害」及第十九條「傷人或對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一旦罪成需即時入獄,而不獲得任何緩刑。

責任編輯: 沈波  來源:加拿大都市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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