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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普被判有罪敲響了警惕多數人暴政的警鐘?

概述:

2023年3月的一天,美國紐約曼哈頓的一個大陪審團投票,決定起訴美國前總統川普。(以下簡稱「布拉格訴川普案」。)在那之前,曼哈頓地方檢察官布拉格(也譯作「白艾榮」)一直在調查川普。在2016年的美國總統大選前,川普當時的律師科恩曾向某女星支付了13萬美元(也即所謂的「封口費」)。布拉格指控川普涉嫌參與了此事。據稱,這筆錢是為了阻止該女星公開她所聲稱的「與川普的婚外情」,而川普則否認與其有任何親密關係。

十四個月後的2024年5月,布拉格訴川普案有了重大結果,由12名陪審員組成的陪審團達成一致決議:川普有罪。

引文:

這個有罪判定引發了巨大質疑。案件審理地點紐約州屬於美國民主黨的大本營之一,而且案件審理法庭所在的曼哈頓區更是有超過八成的選民支持民主黨,這都讓支持川普的共和黨人、讓保持中立的各界觀察人士對案件審理的公正性產生了合理的質疑。這個案件當中的一些客觀事實是:

1.付「封口費」換取對方禁言本身不違法。川普不是因為付「封口費」被告,而是因為記賬時將其歸類為一般法律服務費用,未有明確指出是「封口費」。記賬錯誤本身不構成重罪。但是,依據紐約州的法律,如果故意亂記賬掩蓋另一項重罪,那麼記錯賬也可以構成重罪。所以,必須有「底層罪」為前提才有可能存在「記賬欺詐」這樣的「上層罪」。

庭審四個多星期,檢控方一直沒有指出「底層罪」是什麼。直到控辯陳詞結束,法官在做出陪審團指示的時候表示,底層罪可以是「違反聯邦選舉金融法」,或者「稅務欺詐」,或者「其他記賬欺詐」。陪審團不需要對底層罪達成共識,只要認為存在某種底層罪就可以對上層罪定罪。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川普並沒有受到這三項底層罪的任何指控。也就是說,川普在整個庭審期間,直到最後一分鐘才知道自己因何被告。最終,他在沒有建立底層罪的情況下,被判上層罪罪名成立。

2.此外,記賬欺詐的前提是主觀意願。檢控方對主觀意願的指控完全建立在川普前私人律師科恩的供詞上。科恩多次在議會、法院和其他情景下撒謊,也在本次訴訟中被辯方揪出通過偽造單據盜竊川普3萬美元。

科恩在答辯時認定,川普付「封口費」的行為違反了聯邦選舉金融法。但是,科恩並非此類問題專家。辯方要求傳喚聯邦選舉委員會專家證明「封口費」不違法,但是法官未予允許。另外需要指出的是,「違反聯邦選舉金融法」是聯邦罪,紐約州根本沒有裁定罰判權。

科恩此前面臨多次聯邦和紐約州指控,並認罪。科恩的前律師曾經在國會作證,指出科恩當年親口承認自己沒有任何川普違法的實錘材料,因此無法和檢控方合作。科恩的前律師在此次庭審作證接受檢控方拷問時,被法官要求只能回答「是」或「否」,而不允許解釋背後的前因後果。接下來辯方提問,給科恩的前律師以機會繼續解釋前面的回答,但依然被法官制止。

3.法官莫辰是民主黨人,曾經給拜登捐款。莫辰的女兒正領導着一個民主黨籌款機構。法官莫辰是紐約州高等法院曼哈頓法庭的代理法官,而非常駐法官。法官指派是隨機的。但是很湊巧,紐約州與川普有關的三起訴訟都「隨機」指派給了莫辰。前兩次,他曾把川普的會計師和競選顧問送進了監獄。

法官還以「川普攻擊檢控方的言論給檢控方帶來生命危險」為由,禁止川普在庭外提及檢控方人員,也不能自證清白。然而,檢控方人員不受此限制。比如科恩依然每天晚上直播,散步對川普不利之言論。

這個案件的未來走向是,川普的律師團隊已經把案件上訴至紐約州巡迴法院了。如果紐約州巡迴法院推翻高等法院曼哈頓法庭的判決,那麼應當會是判定曼哈頓法庭的審理過程不合法,而不是把曼哈頓法庭的有罪判決改為無罪判決。但是,民主黨給川普貼上「被判重罪」這個污點標籤的目的已經達到了,這將對目前焦灼的美國總統競選的民意走向產生相當程度的影響。

正文:

然而,如果僅僅停留在了解上述巨大紛爭、客觀事實和未來走向上,那麼就還沒有深刻地透過本案的判決去看到問題的本質。本文嘗試探討的,正是本案的這一判決所揭示的一個重大本質問題:宗教與美國民主的道德基礎(警惕多數人暴政)。想要認識到這一點,有必要先闡述兩方面的內容,一是美國的陪審團制度,二是美國陪審團的作用、產生和局限,最後來認識宗教與美國民主的道德基礎。

一、美國的陪審團制度

陪審團制度是美國民主的重要組成部分,每天都有成千上萬的美國人被傳喚擔任陪審員,因為這是美國法律規定每位公民所必須履行的義務。美國的陪審團制度是如何運作的呢?解答這個問題需要了解兩方面:陪審團的起源和種類、陪審員的挑選以及審訊規則。

1.陪審團的起源和種類

美國的陪審團制度是早期移民者在兩百多年前從英國移植到北美的。1776年,美國擺脫英國的殖民統治實現獨立時,從英國繼承了刑事和民事訴訟的陪審團制度。

英國的法律體制包括了陪審團制度,無論是在被告接受審訊並有可能被關入監獄的刑事訴訟中,還是在公民個人因金錢或其它非刑事問題而發生爭執的民事訴訟中,都設有陪審團。但是,美國的建國先父們認為陪審團制度對人們的自由如此重要,因此他們把無論刑事訴訟中、還是民事訴訟中,每位公民享受由陪審團審訊的權利,明確地寫入了美國憲法的民權法案之中。

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除非大陪審團提出公訴,人民不受死罪或其它不名譽罪的審判;第六修正案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享受由公正的陪審團迅速和公開審訊的權利;第七修正案規定,在普通民事訴訟中,如果爭執價值超過20美元,陪審團審訊的權利就應該得到保護。

美國的陪審團分三種,最常見的是小陪審團,人數最少5到6人,最多可達12人。傳統上講,刑事案件有12名陪審員。陪審團通常審訊1到2天,但是複雜案件有時會持續審訊幾個星期,甚至幾個月。除小型陪審團外,美國還有兩種大陪審團,第一種是提出起訴的大陪審團,它決定是否有足夠的證據對某人進行審訊。陪審團如果決定有足夠的證據,就會提出起訴;第二種是進行調查的大陪審團。在涉及有組織犯罪或官員涉嫌腐敗案件中,陪審員會被要求批准搜集證據,以便立案。有些調查由法醫陪審團聽審。法醫來自當地的醫務檢查人員。在某人死亡原因可疑或不明的情況下,法醫通常會叫6名陪審員進行死因調查聽審。

審訊過程中,雙方律師會向證人交叉提問,同時向陪審團做開場和終場陳述,法官也會向陪審團做出指示,解釋指導陪審團裁決的法律。之後,陪審團就開始進行不公開審議。他們會選出一個帶頭人,並努力就判決達成共識。大多數州要求刑事訴訟中所有陪審員必須做出一致判決。如果陪審員無法做出一致判決,法官就要宣佈失審,然後檢控官決定是否對案子進行重審。

陪審員決定事實問題,法官決定法律問題。在有些情況下,法官也可以推翻陪審團的判決,但是,這種情況不常見。敗訴方可以不服法官和陪審團的決定而向高級法院提出上訴。陪審團幾乎從不施以判刑,不過有一種情況例外,那就是在可以被判處死刑的謀殺案件中,是把被告處以死刑,還是處以終身監禁,陪審團會被請求提出自己的建議。

根據美國法律,一個人在被判定有罪前均為無罪,這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無罪推定」原則,而且美國憲法保護公民不受「雙重危境」的侵害,也就是說,被告不能因同一罪行而受到兩次審訊。但是如果案件失審,檢控官就有可能進行重審,直到陪審團做出判決為止。在刑事案件中,陪審團或是判定「有罪」,或是判定「無罪」。他們即使不能百分之百肯定被告無辜,也有可能判定他無罪。因為在刑事案件中,陪審員只要對某人被指控的犯罪有合理的懷疑就可以這麼做。

但是,在民事訴訟中,個人和組織如果認為自己遭受了民事冤情,可以到法庭提出訴訟。很多訴訟不經審訊就得到解決,但若審訊照常進行,陪審員無須採取「排除一切合理的懷疑」的標準審理案情,而只需判斷是否有足夠的證據支持犯罪指控就可以了。陪審團最後判予的賠償金額,可能正好是原告所要求的,也可能少於原告提出的數額。若多於原告提出的數額,那是因為陪審團希望藉此起到殺一儆百的作用。

陪審團在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中的區別是,在刑事案件中,陪審團必須排除一切合理的懷疑才能認定一個事實,這是要求非常高的證據標準。但是,在民事訴訟中,原告只要提出優勢證據,也就是50%以上的證據,就勝訴了。因此,它比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證據標準要容易一些。

2.陪審員的挑選以及審訊規則

美國法庭會從註冊選民或駕駛員中找人面試,履行陪審員的義務。有些人因健康、家庭或工作無法抽身等原因被免除義務。挑選過程中,法官和雙方律師會向陪審員人選提出問題,律師一般會挑選他們認為更同情自己一方、而不是更同情對方的人擔任陪審員。律師有時會使用專家(陪審團顧問)幫助挑選陪審員,但大多數被告都支付不起聘請陪審團顧問所需花費。在刑事案件中,嫌疑人若沒有錢僱用律師,法庭會免費為他提供一名律師擔任公共辯護人,但是刑事司法體系的批評人士指出,公共辯護人往往超負荷工作,而得到的報酬太低。

在美國,陪審員從事一天的審訊工作大約可以得到30美元的報酬,私人僱主沒有義務為僱員因擔任陪審員所花費的時間支付報酬。雖然各州的情況或許略有不同,但接受法院的傳喚來擔任陪審員的人通常會看一段解釋陪審團工作規則的錄像。被選上後,他們有的擔任一天的陪審員,有的擔任某一案子的陪審員。如果一天下來,他們仍沒有被選上擔任某個案子的陪審員,也無須再返回法庭重新進行面試。法庭還會為有小孩兒的陪審員提供托兒服務。

陪審員在審訊過程中可以記筆記,一些法庭甚至允許陪審員提出問題。但是,陪審員自己獲取信息卻受到諸多限制。很多法庭正在重新制定有關使用互聯網和移動設施方面的規定。

法官會指示陪審員在審訊中不能使用搜尋引擎、社交媒介或其他電子服務來獲取信息,他們需要了解的情況都必須出自法庭內部。這麼做的原因是,如果陪審員和某人講話或從搜尋引擎上獲取信息,那麼該陪審員就會得到其他陪審員沒有的消息來源。法官們無法對每個陪審員的活動進行一天24小時的監控,法官們只能相信陪審員們會按照規定辦事。

2009年,美國佛羅里達州一位法官在對一起聯邦毒品案進行8星期審訊後被迫宣佈失審,因為一名陪審員承認搜索了互聯網。法官訊問其餘幾名陪審員後發現,另有8人也都上網研究或討論過此案。按規定,陪審員在審訊過程中不得和他人商討案情,但他們晚上回家後,規定就不容易實施了。

儘管美國法庭的大部分工作不需要陪審團,但是法律專家指出,全世界90%的陪審團審訊是在美國進行的。美國在設計法律框架的時候,認為由普通公民擔任陪審員,可以避免政府權力的濫用。

陪審團制度非常棒的一點是,它對檢控官的權力起到了約束作用。在美國,刑事訴訟陪審團的判罪率大約為67%,也就是說,每三個刑事審訊就有兩個被判罪,另外三分之一以無罪告終。檢控官之所以提出訴訟,是因為他們認為被告應該被判罪,但是,普通公民陪審員卻有可能認為這麼做不恰當。這就迫使檢控官在應該對哪些案子提出起訴,以及把什麼人關入監獄的問題上,不得不三思而行。

以下這段話簡明扼要地分析了美國陪審團制度的優勢。刑事司法體製取決於人們的作證和講實話。有時,人們的確是誤解了;但有時,證人在法庭上說謊,他們卻信以為真。因此美國的陪審團制度不是滴水不漏。儘管如此,美國仍然認為這個制度比世界其它地方的都要好,因為它給普通人聽取證據、做出獨立於政府的判斷提供了一個機會。

二、美國陪審團的作用、產生和局限

布拉格訴川普案無疑把人們的目光再次聚焦到美國的陪審團制度上,許多讀者朋友希望了解一下這個制度的意義所在。

陪審團制度作為美國獨立戰爭所爭取的重要權利之一,寫入了美國憲法。依據憲法,美國公民有權要求由陪審團來審理涉及自身的案件,排除職業法官的獨斷,從而保障公民的自由與民主。

1.大權在握,篩選嚴格。

陪審團的基本作用是認定有關案件的事實。在有陪審團的訴訟中,法官不認定事實,而是控制訴訟程序,並根據陪審團認定的事實來作出判決。也就是說,如果陪審團認定被告無罪,被告就將當庭釋放,只有在陪審團認定被告有罪的情況下,法官才能根據相關法律量刑裁決。

對於需要陪審團的案件,第一步就是挑選陪審員組成陪審團,陪審團的組成人數沒有具體規定。

挑選陪審員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由審理法官主持,從選民登記名冊中隨機抽出候選人名單,有時候選人數多達二、三百人。篩選陪審員的過程是公開的。首先,法官要向候選人介紹案情,然後候選人填寫調查表,回答一些問題,以便法官確定是否存在影響候選人對案件作出公正裁決的因素。

2.捍衛權利,制衡權力。

在美國,陪審團制度被視為捍衛公民自由和權利的堡壘。現代民主政治的根本特徵就是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但由於地域遼闊、人口眾多等因素,民主國家實行的是代議制民主,也就是由人民選舉出的代表管理國家和公共事務。

這樣,就存在權力異化的危險,也就是權力的運用不是依照權力所有者的意志,而是依照權力行使者的意志。一旦權力失控,後果不堪設想。

權力制衡的機制就是為了防範出現這種現象而設立的,而司法權是一個國家能否確保正義得以伸張的最後一道屏障,也是普通公民對國家是否具有信心的檢驗標尺,因此必須確保其公正性。通過陪審團制度,人民分享司法權力,保證這道屏障不會失守。

3.種種弊病,必要代價。

同任何其他制度一樣,陪審團制度也存在不足和弊病。比如,陪審團制度可能使某種社會偏見在某個案例中佔據上風,從而使這個案例得不到公正的裁決。

另外,陪審團是由不熟悉法律條文的公民組成的,法官必須在審案過程中進行大量解釋,因此司法效率往往很低,費時多,開支大。

然而,對於社會正義來說,陪審團制度是一個重要的平衡器。儘管陪審團存在種種缺點,卻是維護社會正義必須付出的代價。相對於時間和金錢,社會正義無疑是更為重要的。

三、重點是:宗教與美國民主的道德基礎(警惕多數人暴政)

布拉格訴川普案在紐約州高等法院曼哈頓法庭由12位陪審員達成的這一有罪判決所揭示的一個重大本質問題是,宗教與美國民主的道德基礎(警惕多數人暴政)。如前所述,案件審理地點紐約曼哈頓區的居民大多數支持民主黨,反對共和黨。再加上審理過程中反映出來的諸多事實,不能不讓觀察人士們合理質疑檢控方和陪審團成員的道德水準,質疑在紐約州高等法院曼哈頓法庭對本案的審理過程中,是否存在多數人暴政。

根據諸多社會科學家的相關研究,在當今美國,傳統的宗教信仰正在衰退。如今,越來越少的美國人認為自己屬於具有悠久歷史的教會。與過去數十年相比,每周參加宗教禮拜的美國人數量更少了。

部分美國人從純粹的經驗角度看待這些發展,認為前述宗教信仰上的衰退同時佐證了文化上的變化。另一些人則屬於傳統宗教的批評者,認為美國宗教的衰落是一種必然的趨勢,斷言此舉表明人們在逐漸擺脫過時的信仰,擺脫不適合現代理性時代的非理性迷信。

然而,這兩種觀點都不符合美國的主流政治傳統。美國的主流政治傳統認為,私人方面的問題的衰落僅僅有關社會學上的好奇心問題,但宗教可不是私人方面的問題;宗教也不能幫助當代世界愉快地拋棄其未開化的過去。相反,美國的主流政治傳統認為宗教是美國政治文化的一個重要組成元素。根據這種古老的理解,假如美國公民無法享有普遍的宗教信仰,無法踐行宗教信仰,美國政權就不可能達到其目的;換而言之,美國就不可能真正成為美國。

為了更好地理解這個主張,我們需要回顧美國政權的目的或宗旨,尤其要認識到美國的政府構成形式和政治生活方式旨在調和一些往往相互衝突的目的。

一方面,美國致力於推行全美自治,即少數服從多數制;另一方面,美國同樣致力於保護個人權利。已達成廣泛共識的是,這些個人權利不僅僅是政治談判的產物,而且是植根於天賦權利。這些個人權利構成了永恆的社會道德秩序,包括民主國家在內的所有政府都有義務尊重這個秩序。

然而,沉重的歷史告訴我們,少數服從多數制並不能確保一貫的公正統治,並不總是尊重個人權利,往往無視政治上無權的少數群體權利。民主制度亦存在眾多危險,其中之一就是多數人暴政。美國建國先父們當初的目標就是建立少數服從多數制的國家,但同時設置制約機制,以儘量降低多數人暴政的概率。

為了達此目的,建國先父們在很大程度上充分開發了憲法中體現的審慎制度安排。首先,將立法機構國會分為參議院和眾議院的兩院制,要求任何法律必須獲得國會兩院的多數票,從而減少了多數人暴政的可能性。其次,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門之間的三權分立制提供了額外的保障。如果一個暴虐的多數派真的奪取了國會兩院的控制權,那麼只要總統行使否決權,或最高法院對國會的行為進行憲法審查,就可以挫敗這個暴虐的多數派的政治企圖。第三,聯邦制主張聯邦政府和各州之間權力劃分,確保了全國多數人無權支配國家的政治生活,從而限制了多數人暴政的概率。其中很大一部分權利保留給各州作為獨特政治社區,各州享有很大程度的自治權。

然而,美國建國先父們並不認為這種憲法結構本身就能提供足夠的保護,從而防止多數人暴政。他們還認識到,國家需要一個道德嚴肅的公民群體;這個群體本身擁有道德紀律,能夠抵制為追求自身利益而侵犯他人權利的欲望。

美國第四任總統詹姆斯·麥迪遜就認為,制度安排作為「輔助性的預防措施」重要性不言而喻,但須有一個共識,即防止多數人暴政的第一道保護線是人民自己的良好品德和涵養。

美國首任總統喬治·華盛頓在1796年的告別演說中曾為這個觀點進行了最著名的辯護。在準備離開總統職位並從公共事務中全身而退時,華盛頓曾勸告他的同胞們,如果國家的自治試驗要取得成功,就必須奉行正確政策,培養良好習慣。他警告稱,在國內政策中要防止派系紛爭的危險,在外交政策中要防止過度依附於歐洲利益。然而,他還特別指出,宗教是這個新興國家確保政治健康的一個必要因素。

華盛頓總統認為,「在促進政治繁榮的所有性情和習慣中,宗教和道德是不可缺少的支持力量」。他指出,宗教和道德是「人民和公民義務的最堅實支柱」,因此也是「人類福祉的偉大支柱」,「虔誠的人們」和「純粹的政治家」都應同等珍惜宗教和道德。華盛頓接着將宗教和道德的力量與政府致力於保護的人民權利聯繫起來。他發問道:「如果宗教義務感背離了作為法庭正義調查工具的誓言,那麼財產、名譽和生命如何得到保障呢?」最後,華盛頓提醒他的同胞,在政治實踐中,宗教和道德這兩種偉大的正義力量是不能彼此割裂的。換而言之,如果沒有宗教的普遍影響,人們不可能希望維持一個有道德的公民社會。華盛頓並沒有斷言稱,沒有宗教信仰的支持,人們就不可能保持道德上的正直。他承認「高雅教育」對於「特殊結構的頭腦」產生的道德力量。然而,他認為,在公民生活中,沒有宗教信仰但同時在道德上保持認真的公民屬於例外,而不是常規。因此,華盛頓建議美國人「謹慎地放任沒有宗教也能維持道德的假設」,因為「理性和經驗都不允許我們期望國家道德能在排除宗教原則的情況下取得勝利」。

作為總統,華盛頓根據這些觀點採取行動,並利用他的職位來促進宗教信仰及其實踐。在他第一屆政府的早期,國會要求華盛頓建議「向美國人民推薦一個公開的感恩和祈禱日,懷着感恩的心承認『萬能的上帝』賜予國家的眾多重大恩惠」。華盛頓在其著名的1789年《感恩節公告》中表示,總統認為,「所有國家都有義務承認全能上帝的旨意,服從上帝意志,感謝上帝恩賜,並謙卑地懇求上帝的保護和恩澤」。然後,華盛頓總統提議將當年11月26日星期四確定為「這些全體國民專門服務於」上帝的日子,感謝上帝給國家帶來的諸多祝福,尋求上帝「赦免我們在國家和其它方面的過失」,並請求上帝「給予全人類能夠得到的最高程度的世俗繁榮」。

或許有人會反駁稱,在這些議題上,華盛頓總統並不能完全代表所有美國建國先父們的觀點。也許他只是說出了偏於保守的聯邦主義者對於宗教和政治的解讀。那麼,相對而言,更加傾向於自由和世俗思想的傑斐遜派如何看待呢?

事實上,美國第四任總統托馬斯·傑斐遜對於宗教在美國政治中的地位的理解與華盛頓的觀點並沒有太大區別。傑斐遜在其蜚聲於世的《弗吉尼亞州隨記》一書中,將宗教信仰作為支持尊重權利的必要條件,這個觀點與華盛頓完全一致。在反思美國歷史上可怕的奴隸制問題時,傑斐遜發問道:「人民心中堅信自由是上帝賜予每個人的禮物,如果我們取消了這個唯一的堅實基礎,那麼還能認為我們國家的自由是安全的嗎?還會認為這些自由是神聖不可侵犯的嗎?」

可以肯定的是,傑斐遜總統認為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代表了「政教分離」的原則,防止了聯邦政府利用其權力來推進宗教信仰。因此,他拒絕仿照華盛頓總統和亞當斯總統先例發佈任何關於感恩節的政府公告。然而,傑斐遜總統確實在任職期間,以總統之名,強調了宗教對於美國政治福祉的重要意義。在其第一次總統就職演說中,傑斐遜列舉了上帝使美國人成為「幸福和繁榮的人民」的「恩澤」。他同時指出,美國人「受到一種仁慈宗教的啟迪,的確,他們以各種形式宣揚信仰和身體力行,與此同時他們也都在教導誠實、真理、節制、感恩和對人的愛」。

美國的建國先父們並不認為他們對宗教公民的政治必要性的信念,以及隨之而來的鼓勵宗教信仰和實踐的決心,與他們對於宗教自由的同樣堅定的承諾存在衝突。傑斐遜把他撰寫的《弗吉尼亞宗教自由法規》一書視為其政治生涯最重要的成就之一。華盛頓在《感恩節公告》中,提到「公民權利和宗教自由」乃是全體國民應該珍視和感激的天賦權利。後來,華盛頓總統在其著名的《致紐波特希伯來教會的信》一文中,高度讚揚了美國的「寬鬆和自由的政策」,該政策給予所有國民「同等的信仰自由和公民豁免權」。他繼續說,這裏無關乎單純的宗教「寬容」問題,就好像「正是一個階層人士的縱容令另一個階層人士得以享有其固有的天賦權利」。他解釋稱,美國的政府形式「不支持偏執、不協助迫害」,「只要求生活在政府保護之下的國民履行好公民的角色,在所有場合均能給予政府有效的支持」。

因此,對於美國的建國先父們而言,應該鼓勵國民的宗教信仰和身體力行,因為此舉對於建立得體和溫和的自治政府至關重要。然而,與此同時,國民的宗教信仰和身體力行亦不能受到任何形式的強迫,因為這類強迫行為是對宗教自由的侵犯。

自立國之初,對於宗教和政治關係兩者之間關係的探討就早已進入了美國政治傳統的主流。兩者之間的良性促進關係得到了美國歷代主要政治家們的多次肯定。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例子莫過於林肯總統。與建國先父們一樣,第十六任總統亞伯拉罕·林肯高度讚揚了美國政權對於宗教自由的保護。1838年,林肯總統在著名的學園演講中指出,我們的國家擁有「一個比有史以來的任何政治體制都更有利於實現公民和宗教自由的宗旨」。同時,林肯肯定了宗教對於創建政治社會的道德健康方面的重要性。在1846年的一次總統競選活動中,林肯被政治對手抹黑為「對基督教的公開嘲笑」。林肯公開否認了這個惡意指控。然後,他又意味深長地補充說,他不相信他自己可以支持與宗教為敵的任何人擔任公職,因為他「不認為任何人有權利對自己身邊眾多人士做出侮辱感情、傷害道德等事」。因此,林肯總統高度認同華盛頓總統,認為針對宗教的攻擊就是針對公共道德的攻擊。

林肯也追隨華盛頓,利用總統職位鼓勵宗教信仰和相關紀念活動。例如,在1863年的感恩節公告中,林肯總統將國家的福祉歸功於「萬能上帝」的恩澤,並認為「全體美國人民應以莊嚴、崇敬和感激的態度,同心同德地感恩這些福祉」。因此,他將每年11月的最後一個星期四定為「感恩和讚美我們住在天上的上帝的日子」。

我們某些人可能會對於美國宗教的衰落沾沾自喜,認為權利和自由屬於現代和進步,而宗教則屬於過去和累贅。然而,美國的建國先父們和他們開創的政治傳統一再告誡我們,這種想法是極其錯誤的。宗教支持和促進自由社會所必需的道德,因此,正如華盛頓總統所言,美國人具有愛國和虔誠之心,因而要鼓勵宗教信仰和身體力行。正如美國民主制度的老朋友、法國著名政治思想家亞歷西斯·德·托克維爾在1835年曾撰文稱:「專制主義可以沒有信仰,但自由社會不能沒有信仰。……如果一個民族不能敬畏上帝,自以為是、肆意妄為,那麼這個民族該何去何從呢?」

結論:

要從布拉格訴川普案中獲得學習與成長,不可僅僅停留在了解案件的巨大紛爭、客觀事實和未來走向上,而應當回顧美國的陪審團制度的概要、作用、產生和局限,進而理解宗教與美國民主的道德基礎。只有清醒認識到案件所反映出的應當防止多數人暴政這一關鍵問題,才能透過表象,直達本質。

阿波羅網責任編輯:李華

來源:春城暖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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