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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澤:從未見過這樣的公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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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從律師對本案的客觀敘述,可以看到中共司法過程中的黑暗,包括辦案過程中嫌疑人的人權被嚴重侵犯,庭審過程中公訴方和辯護方的地位不對等,法院和法官並不中立,公檢法機關對社會監督的排斥等等。雖然文章是在批評具體的公訴人似乎很少見,但實際上此案公訴人的表現只是官民不對等的自然結果,並非此人真的是司法體系中的異類。此案並非政治案,法官還有盡力尋求庭審過程公平的表示,對於有政治因素的案件,則法官只能成為黨在後台指揮下的傀儡。此文估計很快會被封殺,特此轉載以為記錄。

被指與原江蘇中煙公司總經理蔣洪喜共同貪污的民企老闆錢成被控貪污罪一案,四天的庭審,於4月15日晚上8點結束。

在4月15日的第二輪辯護中,我與第一辯護人席超律師,都針對公訴人、漣水縣檢察官李銳對辯護人的攻擊,展開了回擊。作為南京市律師協會監事長的席律師說,他法律執業三十多年,第一次見李銳這樣的公訴人。我也說,自己做了二十多年的刑事辯護,第一次見李檢察官這樣的公訴人,並在列述其在庭審期間的種種表現後,指出李檢察官堪稱公訴人中的奇葩。

在第二輪辯論中,對辯護人在第一輪辯論中提出的本案管轄錯誤(共同犯罪應當併案審理,且司法解釋明文規定,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或其他需要併案審理的案件,一罪或一人由上級法院審理的,全案都應由上級法院審理。錢成被控與蔣洪喜共同貪污犯罪,卻被與蔣洪喜分案審理,且分別由屬於上下級的淮安中院和漣水縣法院審理);濫用強制措施(先留置,留置期限未滿轉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指居期滿又轉留置。被告人控訴在指居期間一直是監委辦案人員審訊,其受到非人對待);刑訊逼供(被告人錢成控訴監委人員刑訊逼供致其右耳失去聽力,左腿被踢壞致不能行走);共同犯罪人蔣洪喜的供述和證人證言真實性、合法性存在疑問;指控身為民企老闆的錢成2007年至2009年期間為幫助「違法違紀被舉報」的原江蘇中煙公司總經理蔣洪喜「逃避組織調查」,「與蔣洪喜商定」,通過錢成控制公司做廣告業務的方式,從江蘇中煙及其下屬捲菸廠套取公款,用於「疏通關係」,證據不足;等等辯護意見,公訴人李銳通通不以為然,並攻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超出正常人認知」、「指鹿為馬」、「指鼠為鴨」、「顛倒黑白、混淆視聽、誤導法庭」;還針對我提出的公訴人沒有全面收集證據的問題,提出辯護人也可以調查取證,而辯護人沒有取證,只從網上下載了一篇新聞報道來作為證據(此前在舉證環節,該公訴人就說過,其從未見過辯護人從網上下載文章來作為證據的),並挑撥性地對被告人說,是不是被告人或家屬沒把律師費付夠或者是律師能力不足。當然,公訴人也承認,檢察人員收集證據也不是那麼容易的,到外地取證也經常遇到不配合的情況。

在此前的第一輪辯論中,該公訴人就完全無視被告人始終作無罪辯解、一直控訴刑訊逼供;被告人僅有的幾份供述也與不在案的共同犯罪人蔣洪喜的供述完全不能印證,並已全部被排除,未作為指控證據;起訴書關於「蔣洪喜違法違紀被舉報」、被告人錢成「為幫助蔣洪逃避組織調查」,「與蔣洪喜商定」,「以通過錢成控制的公司代理江蘇中煙公司及下屬捲菸廠廣告業務的方式套取公款,用於疏通關係」,等等指控「事實」,除了沒有任何直接證據予以印證的蔣洪喜的供述,再無其他證據予以證實;而蔣洪喜的供述,監委及檢察機關並未查證屬實,且真實性、合法性均存在重大疑問(被告人當庭及自書辯解材料都提到,監委辦案人員相某生曾對他說過,「蔣洪喜被抓後,挺了17天,我們把她女兒抓過來審訊,把審訊視頻給他看,給他一看,他馬上就投降了,禍不及家人這個道理,所有的人都懂,蔣洪喜家6個人涉案,他不開口這些人全進去,他開口了就辦他一個,他門清。他收了那麼多錢又不肯交出來……說全讓李偉波在金陵飯店交給你錢成,拿去送給李某潮、李克某、胡錦某,胡錦某又給了一部分給沈某躍。這些巨款在你賬上,家裏都查不到,你認了把口供錄下來,我們交了差就行了。你不認,那由不得你……」);被告人的辯解前後說法基本一致,保持穩定,始終說,其2007年至2009年在江蘇中煙及下屬捲菸廠的幾筆廣告業務,是通過其認識多年、關係非常好(訊問筆錄中的說法是與其「情同父子」)的江蘇中煙原副總經理王廣志幫助承攬,並找人打招呼讓電視台同意播出並打折的,所賺的錢也在其公司賬上,部分轉給弟弟錢明用於祖父和父母醫療、養老,其餘用於公司經營(蔣洪喜的供述稱其不知道被告人錢成做廣告賺了多少錢,怎麼用的,錢都在錢成那裏,其沒有問過錢成);等等情況。公訴意見直接以被告人錢成被指控的犯罪成立,作為前提,憑空對被告人及旁聽人員進行說教——本案「給錢成帶來慘痛教訓,「你之前是光榮的解放軍戰士,上海市公安局警察」,「這個時候本來該是承歡膝下,但是現在卻是階下囚」,「這確實是家庭的悲哀,你弟弟今天沒來,待會兒再說。你要這麼多錢幹什麼?又沒有子女。子女也要不了這麼多。李鴻章給子孫留下萬貫家財,孫子一夜之間就輸了上海街的一套房,後跳河了」,「清王朝滅亡的原因就是官商勾結,你和蔣洪喜的勾結就是活脫脫的翻版。八國聯軍瓜分中國,日寇侵華射陽也是淪陷區,如果現在中國都像你和蔣洪喜這樣為一己私利,中國還有未來嗎?你沒有孩子,但是你弟弟有孩子。我都想讓他來旁聽旁聽,教育教育他。歷史的悲劇如果重演,西方勢力肯定捲土重來」。——這引起了被告人錢成的不滿,並打斷公訴人發言,也有旁聽人員發出噓聲。公訴人當庭解釋,其說這些是其職責要求,「誰執法,誰普法」。我對公訴人的憑空說教,表現了極大的耐心,並勸被告人讓公訴人繼續說下去,到被告人、辯護人發言時再予以批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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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幾天的庭審中,公訴人李銳的表現就受到了辯護人及部分旁聽人員的批評。4月15日晚庭審結束後,北京趕來旁聽的金磊律師,就從旁聽席追出來,試圖與之前說過「誰執法,誰普法」、有意見可在庭後與其交流或去其單位接受「普法」的公訴人,就一些問題進行理論,結果沒追上公訴人。

15日的庭審直到晚上八點才結束,正是宣稱有監督權的公訴人李銳導致的。

在我第一輪辯論意見結束時,很多旁聽群眾鼓掌,公訴人李銳要求把鼓掌的旁聽人員驅逐出法庭。審判長問是誰鼓掌了,但沒人承認自己鼓掌。富有審判經驗的審判長不想在這個問題上耽誤時間,就重申了一下法庭紀律,並警告了鼓掌的旁聽人員。

而後,審判長問被告人是否能夠堅持,被告人表示要堅持,希望繼續進行庭審,審判長就決定繼續開庭。

在審判長歸納完本案爭議焦點後,就在大家都以為庭審將順利進行下去的時候,公訴人李銳突然向法庭提出,還是要查清是誰鼓的掌,建議將鼓掌的人趕出法庭。

辯護人表示鼓掌的問題法庭已經作過處理,應該繼續開庭,不應該再糾纏,浪費時間。

審判長似乎不想駁公訴人的面子,還是停了下來,繼續查問是誰鼓的掌,讓鼓掌的站起來。還是沒人站起來。

局面一直僵持了好一陣子。審判長一邊說着法庭紀律,一邊繼續要求鼓掌的人站起來。

或許是不想看到庭審在這樣毫無意義的僵持中空耗時間,兩位旁聽的女士同時站了起來。其中一位是家裏人遭遇過獄訟,並一直跟蹤我與王飛等律師的辯護工作行蹤,此前我在曾建斌案旁聽時見過的成都女士。

公訴人表示,鼓掌的不止兩人,要求繼續追查。

審判長問還有沒有鼓掌的。再沒人站起來。成都女士表示有話說,並開口說到自己家裏也遭遇過案件。審判長沒讓其繼續說下去,也似無意繼續追查其他鼓掌的人,簡單批評一下兩位鼓掌的女士,讓他們坐下,並重申法律紀律後,繼續開庭,進行第二輪法庭辯論。

或許是受公訴人在第二輪辯論中對辯護人的攻擊刺激,席超律師在發表第二輪辯護意見之前,毫不客氣地批評公訴人在庭審中沒有擺正自己的位置,飛揚跋扈,不僅凌駕於辯護人之上,還凌駕於法庭之上。席律師表示自己從事法律職業三十多年從未見過這樣的公訴人。

此前,因法庭事先發放旁聽證,安排幾十人「占坑」旁聽,只給辯方五張旁聽證,導致第一次開庭時,錢成親友幾十人無法進入法庭旁聽。對此,辯護人提出了強烈的批評,並要求公訴人進行監督,公訴人表示讓辯護人服從法庭安排。

第二次開庭,又有很多人趕到漣水法院旁聽,很多是律師同行,而且為爭取旁聽,北京的金磊律師事前就打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公開和保障旁聽權的規定,準備與法庭說法析理,並在審判長宣佈開庭前將相應規定送到公訴人和審判長前面。

經過旁聽人員及辯護人近四十分鐘的抗爭,此次到漣水法院旁聽的部分律師同行,還有媒體記者,以及錢成親友得以進入法庭旁聽。其他到漣水旁聽庭審的人員,也被安排到視頻旁聽室旁聽。

因部分律師同行進入法庭旁聽席後,對法庭工作人員要求上交手機提出異議,希望法庭提供法律依據,因為法庭規則只要求不得錄音、錄像、攝影,沒說不讓帶手機。雙方為此發生爭執。面對法庭工作人員與旁聽人員的爭執,公訴人指揮法庭工作人員,讓法警把不願意交手機的金磊等旁聽人員帶出法庭,還指責金磊律師開庭前到公訴席和審判台給公訴人和審判長送保障旁聽法律依據的行為,並把該行為評價為旁聽人員擅自進入審判區,要求法庭予以處理。

在庭審中,公訴人還針對我喝水,及我在席超律師發表辯護意見時仰靠椅背「好像睡着了」,以及公訴人發公訴意見時有人譏笑,要求法庭予以處理。

針對公訴人李銳的行為,我曾提出質疑,公訴人回應說自己是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在昨天發表第二輪辯護意見時,我也就公訴人李銳對辯護人的攻擊,作出了回應。我結合李銳在幾天庭審中針對旁聽群眾和辯護人、被告人的種種言行,表明自己從事刑事辯護二十多年,從未見李銳檢察官這樣的公訴人,指出李銳堪稱公訴人中的奇葩,並十分感慨地說,負有法律監督職責的公訴人,應該去監督一下被告人錢成被刑訊逼供,右耳失去聽力、左腿被踢壞得不到治療這樣的問題。其監督職責在於監督公權力,而不是小老百姓。公訴人如果真有那麼強的監督意識,以致旁聽人員不交手機、辯護人在庭審中喝水、仰靠椅背傾聽共同辯護人發言之類,都這樣重視,錢成案根本都不會被起訴到法院來。而後,我根據審判長歸納的焦點及公訴人對辯護人的攻擊涉及的具體問題,一一作出了辯駁。

最後,我指出,雖然自己沒有責任幫助公訴人提高職業素養,但還是要提醒公訴人注意,公訴人在發表公訴意見及第二輪辯論意見時,面對被告人說話「你」如何「我」如何這樣的表達,把發表公訴人意見當成是與被告人的談話,目無法庭和辯護人,是缺乏職業素養的表現。

——周澤2024.4.16

阿波羅網責任編輯:李廣松

來源:刑辯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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