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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文:經濟觀察報:中國將推動新一輪「房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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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經濟觀察網獲悉,8月2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關於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的指導意見》文件(國發【2023】14號文,以下簡稱「14號文」),近期已傳達到各城市人民政府、各部委直屬機構。

該文件由國務院於9月1日正式印發,要求住建部會同發改委、財政部、自然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等多部門配合協調。

「14號文」提出了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籌集、保障對象和標準、配售和管理、支持政策等方面的基本原則,具體執行辦法由各地城市政府制定。

值得注意的是,「14號文」明確了兩大目標,一是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和供給,「讓工薪收入群體逐步實現居者有其屋,消除買不起商品住房的焦慮,放開手腳為美好生活奮鬥」;二是推動建立房地產業轉型發展新模式,讓商品住房回歸商品屬性,滿足改善性住房需求,促進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推動房地產業轉型和高質量發展。

由於該文件明確提出「用改革創新的辦法,在大城市規劃建設保障性住房」、「推動建立房地產業轉型發展新模式」,其中保障性住房地位提升空前,與市場的定位關係明確,被多地官員稱為「新房改方案」。

保障對象和配售方案

經濟觀察網獲悉,此輪規劃建設保障房的保障對象,重點針對住房有困難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體,以及城市需要的引進人才等群體。

各地須按照「保基本」原則,合理確定城鎮戶籍家庭、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企業引進人才等不同群體的保障面積標準。

以家庭為單位,保障對象只能購買一套保障房。如果是已享受過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申請保障房,需按規定騰退原政策性住房。

「14號文」明確,保障房將採取市場化方式運作,按保本微利原則,公平公正配售。「配售價格按基本覆蓋劃撥士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適度合理利潤的原則測算確定」。

同時,保障房必須實施嚴格的封閉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違法違規將保障房變更為商品房流入市場。工薪收入群體購買的保障房不得長期閒置。如長期閒置、確需轉讓、因辭職等原因離開機關事業單位或企業的,由各地政府按規定予以回購。

據悉,「14號文」還明確要求各地做好政策銜接,協調好保障性住房與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和商品房之間的關係。

300萬以上城區人口城市率先探索

經濟觀察網了解,「14號文」提出,規劃建設保障房應按照「工薪收入群體可負擔、項目資金可平衡、發展可持續」的原則,由各地政府按劃撥方式供地和負責建設配套設施,在此基礎上採取市場化方式運作,按保本微利原則配售。

同時要求各地做好項目風險評估,「凡是因之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一律不得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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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防止出現「大干快上」、盲目建設等現象,「14號文」強調穩慎有序、以需定建、盡力而為、量力而行。「支持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上的大城市率先探索實踐,具備條件的城市要加快推進,暫不具備條件的要做好政策和項目儲備。」

按照國務院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編制的《2020中國人口普查分縣資料》,城區人口超過300萬的城市共35個,分別是上海北京深圳、重慶、廣州、成都、天津、武漢、東莞西安、杭州、佛山、南京瀋陽、青島、濟南、長沙、哈爾濱、鄭州昆明、大連、南寧、石家莊、廈門、太原、蘇州、貴陽、合肥烏魯木齊、寧波、無錫、福州、長春、南昌、常州

為了保障用地供給,「14號文」明確,保障房以劃撥方式供應土地,僅支付相應的土地成本。同時,要充分利用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房地產企業破產處置商品住房和土地、閒置住房等建設籌集保障房。並提出有條件支持利用閒置低效工業、商業、辦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設保障性住房,變更土地用途,不補繳土地價款,原劃撥的士地繼續保留劃撥方式。

此外,「14號文」提出對商品住房庫存大的城市,可按市場化、法治化原則,適當改建或收購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房,積極盤活利用閒置土地和房屋,避免重複建設造成浪費。文件要求與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舊房改造等工作結合,穩妥推進。

此外,「14號文」明確要加強在建設資金、住房公積金、開發貸和個人住房貸款、稅費等方面對保障房的政策支持。

阿波羅網責任編輯:李廣松

來源:經濟觀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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