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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高院裁決 法官將更易判未成年殺人犯無期徒刑

美國最高法院。(網絡截圖)

4月22日(周四),美國最高法院通過一項裁決,旨在幫助法官在判處未成年殺人犯無假釋的終身監禁時,更容易做出決定。

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投票,以6比3通過裁定:法官不需要判定青少年殺人犯不可救藥,就可以做出無假釋的終身監禁的判決。

前總統川普特朗普)執政時任命的三位大法官在這項裁決中起了關鍵作用。卡瓦諾(Brett Kavanaugh)大法官寫下了多數人的意見。他寫道:「法官必須做出永遠不可救藥的結論,這種說法與法院的先例不一致。」「在涉及未滿18歲的殺人犯的案件中,一個國家的酌情判刑制度,在憲法上是必要的,也是充分的。」

高院的三位自由派大法官對此持反對意見。索托馬約爾(Sonia Sotomayor)大法官在一份反對意見中寫道,這一決定破壞了先前的案例。她認為,近1,500名被判無期徒刑的少年犯希望「在他們生命的某個時刻,有機會向假釋委員會表示改過自新,並要求獲得重新做人的機會」。

索托馬約爾還寫道:「很難看出這種做法是依據法律,而不是個人主觀臆斷的。」

該判決起源於一個未成年男子的殺人案件。2004年,住在密西西比州的瓊斯(Brett Jones)被指控殺害了他的祖父,當時他只有15歲。報導稱,現年31歲的瓊斯在與女友的糾紛中刺死了他的祖父,被判謀殺罪,且終身不得假釋。瓊斯為自己辯稱,他並非「永久不可救藥」,應該有資格獲得假釋,但被法院駁回。

在這樁案件中,高院大法官托馬斯(Clarence Thomas)對最高法院的裁決表示贊同。他支持法官不給少年殺人犯假釋的決定,即使沒有永久不可救藥的事實認定。

「在處理青少年殺人犯時,本法院(高院)曾表示兒童是不同的,法院必須考慮兒童較小的罪責」,托馬斯寫道,「然而,在評估(未成年)同齡人尋求墮胎的權利時,本法院的成員卻竭力強調年輕女性的選擇權。」

「令人奇怪的是,法院對未成年人的成熟的看法是根據不同問題而變化的,」托馬斯寫道。他的評論提請人們注意,那些所謂「支持生命」的人經常在語言中偷換概念。

2005年,高院終止了對未成年罪犯可判死刑的條例。大法官們從一系列案件的審核中得出結論:由於未成年人不成熟,應該得到與成年人不同的待遇。法院還禁止對青少年判處無期徒刑,但謀殺罪除外。

阿波羅網責任編輯:楚天

來源:希望之聲記者董清蓮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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