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生態環境局近日推行新規,要求全市11區都不能在農曆新年期間,燃放及銷售煙花爆竹,違反者最高罰款2萬元(人民幣,下同,2.39萬港元),以維持過去3年空氣污染防治行動的成果。
根據新規,以單位違反規定者,將被罰款1萬至2萬元(約1.2萬至2.39萬港元)不等,其中直接負責人須罰款2,000至5,000元(約2,394至5,986港元)不等,以個人違反規定者處以500元(約599港元)至5000元不等罰款。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近日推行新規,要求全市11區都不能在農曆新年期間,燃放及銷售煙花爆竹,違反者最高罰款2萬元(人民幣,下同,2.39萬港元),以維持過去3年空氣污染防治行動的成果。
根據新規,以單位違反規定者,將被罰款1萬至2萬元(約1.2萬至2.39萬港元)不等,其中直接負責人須罰款2,000至5,000元(約2,394至5,986港元)不等,以個人違反規定者處以500元(約599港元)至5000元不等罰款。
阿波羅網責任編輯:李雨菡
來源: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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