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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重判的鳥事和被輕放的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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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是老謀深算的貪官,大肆權錢交易,貪賄額高達1600萬元,一個是無知的學生,只是出於愛玩的天性掏個鳥窩,捉了16隻不知名的小鳥,可兩者居然被判幾近相同的刑罰。這樣的悲催對比,也只有奇葩之地才會產生。哪怕是換上一個稍有常識的普通人,也會認為這兩種行為的性質、後果、危害性完全不對等,可中國的立法居然就這麼糊塗地設定了同等的刑罰

央視今天早上剛剛發佈消息說,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對前雲南省副省長沈培平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沈培平有期徒刑12年。法院認定,沈培平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1615萬元。

這個判決結果,和昨天被刷屏的河南大學生閆嘯天因為掏鳥窩捉小鳥被判刑10年半幾近。根據河南輝縣法院和新鄉中院的兩審認定,去年暑假期間,閆嘯天在輝縣鄰居家門前樹上兩次掏鳥窩捉了16隻小鳥,不知情的閆嘯天覺得好玩,還把捉鳥的圖片發在QQ空間裏,未料很快被當地公安機關抓獲,後來這些小鳥被認定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閆嘯天遂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判刑,和閆嘯天一同捉鳥的王亞君亦以同樣的罪名獲刑10年。

看看兩個案例的對比吧:一個是老謀深算的貪官,大肆權錢交易,貪賄額高達1600萬元,一個是無知的學生,只是出於愛玩的天性掏個鳥窩,捉了16隻不知名的小鳥,可兩者居然被判幾近相同的刑罰。這樣的悲催對比,也只有奇葩之地才會產生。

其實,近年來貪官的貪賄數額逐年上升,屢創新高,但判刑卻是逐年下降。不只是今天被輕判的沈培平,還有其他官員同樣如此,比如前不久,前國資委主任蔣潔敏涉案金額2900萬元,只判了16年;而四川省政協主席李崇禧貪賄1109萬元,也只被判了12年。更搞笑的是,這些貪官們就算是領刑獲罪,最後還會被送進條件優厚堪稱星級賓館的秦城監獄,不用勞動,即可繼續享用納稅人的供養。

從刑法學的角度來看,國家對貪賄犯罪規定異常嚴厲,刑罰在前不久修改前,甚至明確規定貪污受賄10萬元以上就可以判死刑,修改後,雖然取消了10萬元的死刑硬性規定,但延長了有期徒刑的實質期限,甚至新設了終身監禁制度。可就算有這些規定,一個副省長,天天宣稱要廉潔,可隨便一查就是1600萬的問題,這種犯罪,具有主觀上的深刻故意和極大惡性,客觀上的巨大危害和惡劣影響;

而河南那兩個無知的年輕人,主觀上不知所捉小鳥是保護動物,客觀上也是偶爾為之且未造成嚴重惡果。兩相對照,人們不難看出,這樣的刑罰制度,這樣的司法判決,到底是針對誰?

記得前不久常州有個新聞,說當地一個農民薛某在田間抓了114隻青蛙,居然也被當地公安抓獲,並以非法狩獵罪提起公訴。遙想當年,諸如捉青蛙、捕小蛇、掏鳥窩、摸魚兒的趣事兒,很多小夥伴們也幹過不少啊,甚至一些小學教科書和大量文學作品,都把這些當成農村最可愛的童真在弘揚,咋到了新時代,居然風雲突變,被當成重罪並和巨貪同等領刑了呢?到底是這個世界變化快?還是我不明白?

對於庶民百姓偶爾率性而為、喜感般的鳥事,法院可以下狠手重判,可以往死里整;對於那些惡意弄權,大搞權錢交易的官員,法院則會努力地尋找輕判的理由。這樣的司法現狀,其實從另一個側面凸顯了這個社會「法律為誰而設」的重大問題答案。

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指出,要讓人民群眾在每個司法案件中都要感受到公平正義。可反觀這個被重判的鳥事和被輕放的貪官,公平正義在哪裏?

中央還提出,要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可看看那個無知的孩子因為捉鳥就被重判,再想想貪官的1600萬元被輕判,我不禁想問:這樣的司法,到底是保障人權還是保障官權?

也許法官們會解釋說,對於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的行為,刑法有明確的判刑標準,司法解釋有明確的數額標準,所以那樣的判罰,就算不合理也符合法律規定。但我想反問:根據罪刑法定的原則和主客觀統一原則,那個大學生自己都不知道所捉小鳥是珍貴保護動物,既然沒有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那就不構成犯罪,談何重判!相反,一個貪官,基於貪瀆的心理大搞權錢交易,且法律也明確規定了很重的刑罰標準,為何法院卻可以想盡一切辦法替他開脫?給他輕判?

從更廣的視野而言,無知學生捉幾隻小鳥和老辣貪官受賄數千萬元的刑罰相當,其實還反映出一個更嚴重的問題——那就是整個刑法的立法體系嚴重失衡。「傑人觀察」相信,哪怕是換上一個稍有常識的普通人,也會認為這兩種行為的性質、後果、危害性完全不對等,可中國的立法居然就這麼糊塗地設定了同等的刑罰。如此荒唐,豈不是驗證了一句古話——「竊國者候,竊鈎者誅」?

阿波羅網責任編輯:王篤若

來源: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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