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42歲的河南省魯山縣應急管理局工會原副主席范旭峰被送交河南省女子監獄服刑。9天前,她的丈夫、魯山縣水務事務服務中心原職工高軍軍被送交鄭州監獄服刑。
他們獲刑與一起「請託他人撈被查局長事件」有關。
2022年8月,魯山縣應急管理局原局長張增強被留置,其三哥張增建稱,當月范旭峰聯繫他,稱可以為張增強提供幫助,但需要向「領導」送300萬元。
所謂「領導」,是與高軍軍相識、被人介紹為「中央紀委退休領導」的張宏金。張宏金說,他的確拿過上述300萬元,也曾找過河南某市公安局刑偵支隊一名時任副支隊長,還聯繫過「給北京某部隊首長開過車的郭恆」,均未果。此後,他將180萬元退給了高軍軍,80萬元退給了介紹其與高軍軍相識的商人朱磊,讓其退給高軍軍。2024年上半年,張宏金被刑拘後,剩餘的40萬元被警方扣押。
而回到高軍軍手裏的錢,並沒有如數退給張增建。高軍軍的姐姐高曉麗稱,張宏金撈人不成後,高軍軍又遇到了另一個「政治騙子」,為了繼續「撈張增強」,導致錢被騙走。「目前,我們家人已經賣房並自籌錢款退還張增建80萬元。」高曉麗說。

花錢「撈人」
2022年5月,張增強卸任魯山縣應急管理局局長職務。此後,他短暫出任過縣人大常委會城建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主任,同年8月被留置。
高軍軍事後曾寫過一份「情況說明」,其中稱,在工作上,張增強對范旭峰多有栽培。「張被留置前,說紀委正在調查他。如果他出事兒,委託范旭峰找關係幫忙,讓范旭峰去找其三哥張增建,說他在張增建家裏放了錢。」
高軍軍還稱,張增強被留置後,朱磊主動聯繫了他和范旭峰,說張宏金需要300萬元,就可為張增強擺平此事。
半年前,高軍軍通過朱磊介紹,認識了張宏金。當時,朱磊這麼跟他介紹張宏金:中央紀委領導。張也這麼自稱,還說自己「在中央和河南省有很多關係」。朱磊的證言也證實,這一年,張宏金跟他提到自己正在辦理「中央紀委的退休手續」。
高曉麗說,高軍軍多次跟家人談及張的「能量」。「他告訴我弟弟,他在中央紀委辦過很多大案,河南省衛生健康委某領導是他『妹子』,疫情時,這位『妹子』還給他送過抗病毒藥物。他雖已退休,但他提拔的人還在任。」高曉麗說,張宏金還送給高軍軍一套帶有警徽圖案的水杯和腰帶,高軍軍收到後,以為張跟警方關係也很不一般,對其身份更加深信不疑。
因此,當張宏金提出用300萬元可以「撈張增強」時,高軍軍相信了。張宏金後來回憶,自己當時稱,「認識中央紀委的領導,還認識之前給北京某部隊首長開車的郭恆,郭恆可以讓中央紀委領導給省紀委打招呼,把張增強放出來」。高軍軍則回憶,張宏金曾說郭恆是中央紀委在職人員,二人曾在同一個部門工作,郭恆是他的小兄弟。「我和郭恆打過視頻電話,郭是一個四五十歲頭髮稀疏的男人。」
按照張增建的說法,2022年8月14日晚,他將裝有200萬元現金的酒箱送給范旭峰,次日又將裝有100萬元現金的酒箱送給范旭峰。
魯山縣人民法院認定,高軍軍夫婦誤認為張宏金是中央紀委退休幹部。高軍軍將300萬元現金交給張宏金,讓其為張增強案件請託說情,後張宏金稱其聯繫了河南省某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副大隊長何某強(已去世)和郭恆,為張增強案件尋求幫助。
張宏金後來承認,他給何某強送過100萬元,何以其「比較辛苦」為由,退給他20萬元讓其使用。此後何某強又分三次跟他要了40萬,後來何某強給他回話,說辦不成此事。不過,因何已去世,張宏金此言的真實性已無從考證。張宏金對《中國新聞周刊》表示,自己還聯繫過郭恆,郭也說「辦不了」。
魯山縣人民法院認定,直到當年中秋節,辦案人員未停止對張增強的調查,使張增建對高軍軍夫婦能否順利撈人產生懷疑。但在他讓范旭峰退錢時,范卻說「正在跑事兒」,未退錢。另外,得知張增強案件撈人難度太大,2022年10月前後,張宏金陸續退還180萬元給高軍軍。但高軍軍夫婦未將這筆款項退給張增建。
2023年7月,葉縣人民法院對張增強案作出一審判決,因貪污罪、受賄罪,張增強獲刑11年。次月,張增建到魯山縣公安局報案稱自己被騙。同年8月23日,魯山警方對該案立案偵查。
因案情敗露,同年年底,張宏金分兩次將涉案的80萬元交給朱磊,讓其退還給高軍軍。不過,這80萬元亦未退給張增建。高曉麗稱,這是因為朱磊沒有告知高軍軍這筆錢是涉案款項。「朱磊私自截留了其中10萬元,另外70萬元以自己姐姐朱小培的名義借給了高軍軍。高軍軍當時不知道這筆錢是張宏金退的。」
也就是說,到這時候,高軍軍夫婦收到了250萬元退款,朱磊截留了10萬元,張宏金則拿走了40萬元。2024年2月,高軍軍和張宏金都被刑拘。次月,張宏金和朱磊分別將剩下的40萬元和截留的10萬元退給了魯山警方。一年半以後,范旭峰、高軍軍的家屬向張增建退還80萬元。截至目前,仍有170萬元未歸還。
2026年3月10日,魯山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范旭峰犯詐騙罪,獲刑12年。高軍軍犯詐騙罪,獲刑9年。6月30日,平頂山市中院維持原判。《中國新聞周刊》多次以打電話和發短訊的形式聯繫張增建、朱磊等人,截至發稿未獲回應。
二次遇到「政治騙子」?
高軍軍稱,2023年10月,他在第一次取保候審期間,經朱磊介紹,又認識了一個叫侯軼的人。「朱磊說侯軼的二哥是國家安全委員會領導,和中央紀委、公安部主要領導關係密切,和河南省委幾位常委、省公檢法主要領導、平頂山市紀委、市公檢法主要領導關係好,我的官司他二哥可以解決。他還讓我和范旭峰不要說這件事,否則誰也救不了我們。」高軍軍稱。
據高軍軍所說,侯軼跟他表示,他可以為高軍軍夫婦的案子提供幫助,還可以幫張增強減刑,為其辦理保外就醫。2023年,侯軼向他分三次要了155萬元。
高軍軍稱,2024年,他第二次被取保候審後又見到侯軼,此後,他陸續給侯軼現金加轉賬,用於找「公安部、省紀委、省法院領導等人員」。2025年4月,侯軼又向他索要10萬元現金用於疏通關係。高軍軍稱,他陸續給侯軼現金和轉賬375萬元。
因持續要錢,事件卻沒有進展,高軍軍對侯軼身份產生懷疑,2025年7月,他要求侯軼退錢。「他沒退錢,還把我的電話拉黑。我才意識到自己上當。」
2025年8月,高軍軍的父親去魯山縣公安局報案,稱侯軼涉嫌詐騙罪。隨後,魯山警方立案。次年1月,高曉麗從魯山警方了解到,侯軼在大連被當地警方抓獲。高軍軍反映的涉案金額中,因存在現金支出部分,警方難以認定。「警方根據轉賬記錄,認定侯涉嫌詐騙的金額為205萬元。」高曉麗說,2026年7月,侯軼案在魯山縣人民法院開庭,目前尚未判決。
魯山縣公安局刑偵大隊中隊長郭歡笑也說,侯軼案已經開庭。
「中紀委退休幹部」的多變身份
「張主任」「張處長」「張檢」⋯⋯在不同場合,張宏金在多個身份間切換自如。鄭州某區一位家長王燕說,她是魯山縣人,2022年,她跟其魯山縣老鄉朱磊談及孩子即將小升初,想為孩子選個心儀的學校。
朱磊跟她說,他認識「張宏金主任」,張可以幫到她。王燕稱,她和張宏金見面後,張不但自稱是「中央紀委退休官員」,還稱他跟區教育局局長很熟,也認識河南省許多領導。「張宏金還說他吃魚只吃10斤以上、現殺的活魚,住酒店只住套房。我聽後,感覺他不像一般人。他提出要4萬元跑關係,我就給他了。」因後續遲遲沒有進展,王燕就問張宏金要回了上述錢款。

在過往的宣傳中,張宏金曾以「檢查輿論監督網調研處處長」的身份出現在一些網絡平台中。張宏金表示,自己在該網站工作了五六年時間,確實做過該網站的「處長」。「我在裏面沒有收入,工作內容就是宣傳正能量等。這個網站在2025年被關停了。」
張宏金還曾對外自稱「洛陽區原副檢察長」。在一份名為「檢查輿論監督網2021年年終總結表彰大會」的視頻中,主持人介紹他身份時,明確提到「洛陽區檢察院原副檢察長兼本網調研處處長張宏金」,張宏金聽到介紹後,雙手合十並轉身向與會者致意。

張宏金稱自己「從沒在檢察院上過班」,但他卻以「洛陽區原副檢察長」名義參加過公開活動。圖/視頻截圖
不過,面對《中國新聞周刊》的提問,包括「洛陽區」具體是洛陽市哪個區,其又是否做過副檢察長的問題,戶籍地為洛陽偃師市城關鎮窯頭村的張宏金稱,自己「從沒在檢察院上過班」。他說自己沒有任何從政履歷。「我今年65(虛)歲了,就是一個老百姓、老農民。」
據了解,事發後,張宏金、朱磊都未被追究刑責。某知名高校法學院刑法學教授楊新華說,張宏金的行為與兩個罪名有關,一是招搖撞騙罪,二是詐騙罪。
根據刑法規定,構成招搖撞騙罪的前置要求是「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並不包括退休人員。所以,張宏金冒充檢察院原副檢察長或中央紀委退休官員,不構成招搖撞騙罪。
楊新華稱,張宏金是否構成詐騙罪,關鍵在於認定其有無非法佔有目的。如果他雖冒充了身份,但他確信自己可以把事辦成,基於這一點而收取他人財物,在事情沒辦成後及時退款,那麼難以證明其有非法佔有目的。所以,張宏金最後沒有被追究刑責。
而且,如果張宏金構成詐騙罪或招搖撞騙罪,那麼「中間人」朱磊才構成相應罪名的幫助犯。「針對張宏金和朱磊這種行為涉及的問題,目前中國法律還沒有明確的罪名。」楊新華說。
不過,在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毛立新看來,張宏金確實冒充過中央紀委退休官員,且有騙取他人錢財的目的,其後續退錢只是一種退贓行為,改變不了詐騙性質。
另外,該案中,關於張增建為「撈張增強」花的300萬元的定性也受到關注。從判決書看,這筆錢被法院要求退賠張增建。某高校法學院一位知名教授說,按照司法解釋,該案行賄未遂的300萬元需要被追繳。
202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其中明確,贓款贓物尚未交付給受賄人或者已經退還給行賄人的,依法向行賄人追繳;贓款贓物由第三人代為持有、保管的,依法向第三人追繳。
楊新華和毛立新也認為,張增強、張增建明知拿出300萬元「撈人」,是不法原因給付,目的是非法干預辦案,屬於行賄,這筆錢應被追繳。毛立新還表示,在張增強案中,高軍軍夫婦居間介紹他人去行賄的行為,也有可能構成行賄罪的共犯。
毛立新還進一步表示,辦案人員應當核實300萬元錢款來源及性質,如果能夠查明系張增強受賄或貪污所得,則涉嫌貪污罪或受賄罪;如果查不清來源,但明顯超出其合法收入,則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無論哪種情況,只要張增強案目前認定的涉案金額未包含這筆錢款,都屬於漏罪,應追究張增強相應刑事責任。
另外,本案中,高軍軍被魯山縣警方取保候審兩次,兩次時間相加超過了16個月。
楊新華、毛立新等多位受訪者稱,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此處期限是指每個訴訟階段的取保候審累計期限。」
針對高軍軍取保的原因和作出上述取保期限的原因,《中國新聞周刊》以打電話和短訊形式諮詢郭歡笑,截至發稿,未獲其回應。(高曉麗、王燕、楊新華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