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11日深夜11點半,河北沙河市五十多歲的法輪功學員謝德華接到一個電話,對方稱颳了她的車,要談賠償事宜。
謝德華打開門後,幾個便衣沒出示任何證件,將她綁架。綁架過程中,她的頭部、胳膊等處被打傷。隨後,她的住宅遭搜查,一車私人物品被拉走。
謝德華的遭遇並非孤立事件。近兩個月來,在雲南、山東也出現兩起涉及法輪功學員遭綁架的事件。
據明慧網報導,這些綁架事件發生在不同地區,涉及不同家庭,但具有高度相似的特徵:警察騙開門或闖入住宅→暴力控制當事人→抄走私人物品→把人帶走→羈押。
7月21日中午12點多,幾名警察強行闖入昆明市嵩明縣法輪功學員王正禮的家,暴力控制了王正禮,並將拍照的王妻按倒在地。王正禮夫婦被帶走後,警察在他們家中搜查8小時,拉走了滿滿兩車財物。
7月24日上午,山東省臨朐縣68歲法輪功學員王興凱的家遭警察破門而入、警察暴力控制並毆打王興凱,隨後將他帶走。他妻子和一位正在他們家作客的法輪功學員隨後也被帶走。
誘騙開門和破門而入
三個案件中,至少兩起涉及找理由騙當事人開門。
8月11日深夜,謝德華接到電話,對方以「刮車、談賠償」為由,騙她開門。門一開,幾個便衣就進入住宅並將她綁架。
7月21日中午12點多,王正禮、王全芬夫婦正在家。有人打電話自稱是萬瑞派出所片警,要進行正常回訪。王正禮一打開大門,幾名警察蜂擁而至,將他控制住。
而7月24日上午,王興凱、李榮英夫婦從地里幹活回家。臨朐公安出動三輛警車,其中包括一輛特警車,一群警察隨後破門而入。
暴力控制
三案的當事人均遭不同程度的強制控制,其中兩案有暴力和傷害描述。
在謝德華綁架案中,謝德華的頭部、胳膊等處被便衣打傷。
在王正禮、王全芬夫婦案中,王全芬看到幾名警察暴力控制丈夫後,便拿出手機拍攝。一名男警搶走她的手機,隨後將她的臉按在地上,並用身體壓住她。王全芬大喊「警察打人了」,該名男警才站起來。
王興凱、李榮英夫婦案中,臨朐公安局一群警察闖到他們家破門而入。警察對王興凱卡脖子,扭胳膊,拳打腳踢。
有村民大聲質問警察,為何打一名近七旬老人。警察回答稱王興凱是「政治犯」。儘管村民制止,王興凱最終仍被劫持走。
非法抄家 大量財物被抄走
三家住宅都被非法抄家。
謝德華被打傷後,警察開始抄家。便衣劫走了一車謝德華的私人物品。
王正禮、王全芬被綁架走後,當時現場停有8輛警車和幾輛警察私人汽車,超過20名警察抄家8個小時。不僅劫走他們的個人物品,還抄走他們家屬的大量工作用品和私人財物,合計近30萬元,拉走滿滿兩車財物。
王興凱、李榮英夫婦被綁架走後,下午6點左右,警察又返回到他們家非法抄家。
從住宅到看守所
至少兩案中,當事人遭非法拘禁,警察沒有出示任何相關的法律文件。
謝德華被綁架到邢台看守所。綁架她的人還多次到看守所對她進行訊問。
王正禮遭綁架後,先後被關押在嵩明縣派出所、嵩明縣看守所;王全芬被關押在昆明市女子看守所。之後兩人被非法批捕。
據明慧網報導,從目前披露的案件看,可以勾勒出一條可能的行動鏈:情報或監控→行動部署→入戶控制→搜查、扣押→強行帶走→刑事拘留→看守所羈押→提請批捕。
三起案件未必每一環節都完全相同,但公安在其中的直接介入,以及「入戶控制—搜查—帶走—羈押」的高度相似性。
誰在組織這些行動?
三案中,公安部門直接參與綁架。
邢台公安刁隊長帶沙河國保人員暴力綁架謝德華。
山東省臨朐縣公安及特警直接參與綁架王興凱、李榮英夫婦。
在雲南綁架案件中,王正禮、王全芬夫婦被綁架過程中,嵩明縣公安局國保大隊、「610」頭目和網監大隊長自始至終在現場指揮。嵩明縣公安局還向尋甸縣檢察院提請批捕。
「610」辦公室也稱「中央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是1999年6月10日由時任黨魁江澤民直接下令成立的,屬於專門迫害法輪功的非法組織。雖然2018年中共機構改革後,原「610」相關職責已轉由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等部門承接,但據明慧網報導它依然起迫害法輪功的作用。
據明慧報導,三起案例呈現出公安在監控、抓捕、羈押及刑事偵查環節中的核心作用,並反映其與政法系統其它部門之間的協同模式。
與法定程序明顯不符
三案中,均出現多處與法律程序不符的情況。
第一,住宅搜查問題。
據目前明慧網披露的材料,三案中均存在住宅被搜查、而當事人或家屬未見警察出示搜查證的情況。按照中國《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住宅搜查原則上必須出示搜查證,無證搜查僅限於執行拘留、逮捕時存在法定緊急情況的例外。
明慧報導表示,上述案件當時並不符合法定緊急搜查的例外情形,那麼相關搜查程序便與中國現行法律規定存在明顯不符。
第二,非法拘禁問題。
三案均有當事人遭強制控制的描述,其中兩案明確涉及毆打、按壓、扭打等暴力行為。這已涉及非法拘禁問題。
《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不經檢察院批准或決定或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財物扣押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141條明確規定: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而且公安程序規定要求扣押時製作清單,列明財物名稱、數量、特徵等,並將一份交給持有人。
案件中有大量私人財物被抄走,且警方又沒有履行相應扣押程序,則這一行為同樣涉及明確的程序違規問題。
一種反覆出現的迫害手段
1999年7月20日,江澤民發動了對法輪功殘酷的迫害。至今迫害持續了27年,據明慧網不完全統計,被確認的至少有5,376名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大量的學員遭綁架、關押、非法判刑。
在這一背景下,近期河北、雲南、山東三起案件所呈現出的共同特徵尤其值得關注。
三個不同案件,三個不同地點,出現高度相似的操作方法,出現相同的綁架模式。
這個模式可表示為:欺騙或突擊進入住宅→暴力控制當事人→搜查住宅、帶走大量財物→將人強行帶走、羈押。
其中,未依法出示搜查證、暴力控制及違規扣押與案件無關的私人財物等行為,均與中國現行刑事訴訟程序存在明顯衝突。
謝德華被綁架後,十幾天過去了,據家屬描述,她身上的瘀青仍未完全消退,而她本人仍被關押在看守所。對家人而言,眼前的問題已不只是親人突然被帶走,而是她還要被羈押多久、接下來又將面臨什麼樣的司法程序。
(案例源自明慧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