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8月28日推出新一輪房地產制度調整,包括推進現房銷售、將個人住房貸款最高期限由30年延長至40年,以及建立房地產開發貸款主辦銀行制度。圖為一名男子在上海一棟住宅大樓的建築工地工作。
中共8月28日推出新一輪房地產政策,推進現房銷售、將個人住房貸款最長期限由30年延長至40年,並建立房地產開發貸款主辦銀行制度。官媒稱,現房銷售可降低交付風險,40年房貸可減輕月供壓力;新政也提高預售門檻,限制購房者資金為房企主要融資來源。
美國經濟學者黃大衛在接受大紀元採訪時指出,這次改革主要修補的是,房地產項目的融資與銷售制度,並沒有觸及危機背後更深層的財政、住房保障和治理結構。更重要的是,現房並不是避免爛尾樓的唯一制度答案。日本、香港至今仍保留預售制度,真正需要解決的是:即使項目最終爛尾,開發商的經營風險能否與購房者的資金有制度性隔離。
「現房銷售」能解決什麼
《21世紀經濟報道》稱,現房銷售的核心優勢是「所見即所得」,可以降低購房者的交付風險。此次政策要求,新出讓土地的商品住房項目等,鼓勵實行「現房銷售」,以降低預售模式下購房者承擔項目爛尾風險的可能。
黃大衛認為,問題並不在於過去不知道現房更安全,而在於預售制度曾經是中國房地產高速擴張的重要資金來源。房改初期,房企資本金有限,地方政府需要土地收入和房地產投資,銀行則通過開發貸款和個人住房貸款參與其中。購房者提前支付的資金,因而成為房企快速拿地、開工和擴張的重要資金來源。
在這套模式下,他說,房企可以通過「拿地、預售、回款、再拿地」加快資金循環,但購房者缺乏項目審查、抵押和資金監督等權利,一旦項目無法完成,便可能承擔房子不能交付的風險。
因此,黃大衛認為,此次政策轉向與其說是突然發現現房銷售更加合理,不如說是預售模式的收益下降,而爛尾樓、房企債務和相關社會成本逐漸暴露。此外,新政並未全面取消預售,而是提高預售門檻,並要求預售項目的個人住房貸款在項目竣工備案後發放。政策正在削弱預售的融資功能,但並未完全取消預售。
新政能防新雷舊坑誰來填
此次改革另一項重要變化,是建立房地產開發貸款主辦銀行制度。按照新規,單個房地產項目對應一家主辦銀行,開發貸款覆蓋項目從開工到竣工備案的全過程;預售項目貸款期限最長5年,現房銷售項目最長7年,預售資金也將受到更嚴格監管。
這些安排試圖把開發商、銀行和購房者之間的資金鍊重新隔離。但黃大衛指出,新政採取「新老項目區分」的方式,既有項目的資金缺口、土地抵押、工程欠款以及房企集團債務,不會因為制度更新而自動消失。
他認為,處理歷史爛尾項目仍需回答項目還缺多少資金、由誰承擔損失,以及購房者的交房權與銀行、債券投資人等其他債權如何排序。如果缺乏逐項審計、資產接管、專項融資和明確的損失分配機制,新融資規則只能防止部分新風險,不能替過去形成的債務和爛尾項目提供清算方案。
這也意味着,他說,真正需要建立的並非「房子一定不能爛尾」的制度,而是即使開發商倒閉、項目爛尾,購房者也不必為開發商的失敗買單。
土地收入下滑地方財政壓力仍是隱患
黃大衛認為,中國房地產危機的一個根源,是土地和房地產全鏈條承擔了過重的財政功能。
官方數據顯示,2026年上半年,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本級收入同比下降25.6%,其中,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僅9,778億元,同比下降31.5%;2025年全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為4.15萬億元,同比下降14.7%。
黃大衛認為,現房銷售會增加房企的資金成本,並壓低其能夠支付的土地價格。在土地市場疲弱的地區,地方政府如果不接受土地收入進一步下降,就可能面臨維持房地產投資和土地市場運轉的壓力。
他指出,預售制只是舊房地產模式的一個加速器,現房銷售能改變房企取得資金的方式,卻不能回答地方政府未來依靠什麼取得穩定收入。
監管雖多但關鍵時刻服從「政治任務」
現房並不是降低爛尾風險的唯一方式。香港、日本至今仍保留預售制度,關鍵是通過銀行、律師、工程師、保險等機制,把開發商的項目風險與購房者隔離開來。制度的目的不是保證開發商永遠不會出問題,而是即使項目出現問題,購房者也不應承擔開發商項目失敗的主要損失。
中國此次新政也開始建立類似的防火牆,包括一個項目對應一家主辦銀行、資金封閉管理以及預售資金進入監管賬戶等安排。但黃大衛認為,中國真正的問題並不是「沒有機構」,而是「沒有真正獨立的權力」。
「黨政部門、國有銀行和地方國企處在同一行政體系內,形式上可以互相監督,實質上卻可能共同服從地方財政和政治任務。」他說。
因此,中國正在建立的更像是一道「行政與賬戶防火牆」,他說,能否真正切斷「項目爛尾—購房者買單」的風險鏈條,仍取決於監管機構能否在地方財政和政治壓力下獨立行使權力。
「40年房貸」成本只是被推遲
在限制房企風險的同時,新政另一個醒目的變化,是將個人住房貸款最高期限由30年延長至40年。官方解釋稱,這是為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給借貸雙方更大的靈活度;市場人士則認為,期限拉長可以降低購房者月供壓力。
黃大衛則指出,供給端正在限制房企槓桿和資金挪用,需求端卻允許家庭將債務期限拉得更長。
他舉例,以100萬元人民幣、年利率3%的等額本息貸款計算,40年期月供約3,578元,低於30年期的4,216元,但如果持有至貸款到期,總利息約71.7萬元,比30年期的55.4萬元高出約29%。延長期限降低的是當期現金流壓力,並沒有降低住房本身的成本。
他認為,這使40年房貸更接近將今天的支付壓力延後到未來,而不是解決房價、居民收入和住房保障問題。
新政恐加速民企退出國企擴張
此外,他說,現房銷售提高購房安全性的同時,也會改變房企的生存模式。房企不能再主要依賴購房者提前支付的資金滾動擴張,而需要更多依靠實繳資本金、開發貸款和項目自身現金流完成建設。
黃大衛預計,這將加速中小房企退出,但未必表現為突然的大規模破產,更可能是長期的兼併、項目轉讓和資產整合。
他指出,大型國企更容易獲得低成本融資和銀行支持,中小民營房企即使項目本身具有盈利能力,也可能因缺乏抵押物和融資渠道而處於劣勢。
「最後形成的可能不是更有競爭力的市場,而是少數大型國企、地方平台和國營銀行共同主導的房地產寡頭結構。」黃大衛說。
新政真正要過的是制度關
黃大衛認為,這次改革仍然具有必要性,因為它開始改變過去由購房者提前承擔開發風險的資金模式。個人房貸延後至完工備案後發放、項目資金封閉管理以及主辦銀行制度,都可能降低新的資金挪用和交付風險。
但這些措施主要停留在房地產項目的融資與交易層面。他說,地方政府對土地和房地產收入的依賴、住房保障對購房的依賴,以及監管機構能否形成真正獨立的制衡,並沒有因為現房銷售而消失。
黃大衛將此次改變形容為「一道防止交付風險的圍牆」,而不是「重建整個房地產體系的地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