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17日,我寫了《<酒局獻祭>中的誤區:孤證不立》,不出意外,被一些人舉報了。比如這位自稱「樂先生」的人:

為什麼會說「不出意外」呢?因為這篇文章指出當下自媒體寫作的常見誤區和危險,由此教一點公共寫作的方法論。然而,中國有句古話,叫「醫不叩門」。我這樣劈頭蓋臉的就說在座的各位都步入誤區、都有危險,自然是會給人造成不快,以及,誤會。如果我把它設置成付費文章,大概就不會有這類舉報投訴了。但偏偏我又是一個不喜歡讓讀者付費閱讀的犟脾氣。於是,只能說,隨緣了。一篇文章能讓一些人有所得,就足夠了。這篇文章的第二天,8月18日下午,杭州就「酒局獻祭」事件發佈了《情況通報》:

這個通報是比較及時的,在坊間傳言不斷冒出之後,杭州方面以處置組的名義予以了回應。「絕不姑息」的態度也鮮明、到位。不過,通報中犯了大多數通報中常見的毛病,我總結為「通報病」。重點體現在對當事人的稱呼上。
通報原文:「7月26日晚,犯罪嫌疑人趙某峰(男,某企業高管)、郁某棟(男,杭州濱江區公職人員)餐後在某KTV活動期間,對被害人實施強制猥褻,其間趙某峰將被害人推倒導致其腰部受傷。」眾所周知,「趙某峰」是招商蛇口浙江公司總經理趙海峰(招商蛇口是上市公司,央企,在2024年《財富》中國500強中排名第154位),「郁某棟」是杭州濱江區分管城建的副區長郁廷棟。
通報稱呼趙海峰為「某企業高管」,稱呼郁廷棟為「杭州濱江區公職人員」。如此行文,是在一個通報里採取兩種標準。如果是採取和副區長一樣的標準,那麼,應當稱趙海峰為「某企業員工」,而不是「某企業高管」;如果採取和總經理一樣的標準,那麼,應當稱郁廷棟為「濱江區領導幹部」或「濱江區副區長」「濱江區副局正處級幹部」。通報中的職務稱呼,通過模糊化的詞彙,在閱讀體驗上產生了淡化當事人身份的效果。不錯的行文技巧,但與「實事求是」相悖。建議大家不要學習。
以下是今日正文:

2026年4月23日,深圳一家公司39歲的程式設計師邢某去上班後猝死於衛生間。近日,其公司為其向深圳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遭拒。
這位程式設計師的妻子說,人社局工作人員的拒絕理由是:邢某工位在11樓,當天9點,邢某打完卡後去了2樓衛生間,沒有先去工位,也沒有從事與工作相關的內容,因此無法認定為工傷。

是否認定為工傷,對於邢某一家經濟意義重大。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職工因工死亡,工傷保險基金將向其近親屬發放三項資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喪葬補助金。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2026年全國統一標準為113.004萬元(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喪葬補助金:6個月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這位程式設計師育有兩個孩子,年齡尚小,如能從工傷保險基金申請到資金,則家庭壓力大減。這也是日常繳納工傷保險的意義所在。
記錄顯示,他在公司幾乎每天都加班,平均加班時長(不含周末)是3小時6分,平均在崗時長12小時4分,日常都是9點上班晚上九點多下班,也有加班到凌晨的時候。

程式設計師邢某妻子整理的工作時長表
這是典型的「牛馬」程式設計師工作節奏。
那麼,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是否合理呢?
工傷保險是「五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之一,強制用工企業繳納。收繳上來的資金構成工傷保險基金,由人社局管理。
從人社局的角度,不予認定,可以為工傷保險基金減少一筆開支。
看起來合理,但細究起來,並不合理。這種決定,背離了立法初衷,也偏離了司法實踐的發展脈絡。
查詢《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可見,立法目的有三:保障勞動者(及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預防康復、分散用人單位風險。
在具體條文中,《條例》也是儘可能地為勞動者提供保障。
《條例》中的工傷分為兩類:工傷、視同工傷。
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視同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請注意,視同工傷與工傷有一個關鍵調整:《條例》將「工作場所」改為「工作崗位」。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措辭變化呢?
「工作場所」,是一個固定化的靜態空間,強調位置、處所,而「工作崗位」,強調的是崗位職責、工作任務。因為這一變化,可以延展出這樣的理解:為了滿足職工的生理需要,進行工作前的準備活動(比如上廁所)的場所和空間,也應該屬於「工作崗位」的範疇。
這樣的理解,可以在具體案例中幫助到勞動者。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發佈的40號指導案例《孫立興訴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勞動人事局工傷認定案》:
2003年6月10日,天津一家公司的員工孫立興受公司指派去北京機場接人,從辦公樓下樓,準備去開車,結果,走到一樓門口台階時,腳下一滑,摔傷了,而且摔得很重。他後來向勞動局申請認定工傷,勞動局認為:摔傷地點不屬於其「工作場所」,下樓過程中摔傷,與其開車任務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不符合「因工作原因」致傷;不予認定。
此後,他發起了訴訟,而天津兩級法院的判決是:
《工傷保險條例》中的「工作場所」,指與職工工作職責相關的場所,在有多個工作場所的情形下,還應包括職工來往於多個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汽車停在商業中心一樓的門外,孫立興要完成開車任務,必須從商業中心八樓下到一樓門外停車處,從八樓到停車處是孫立興來往於兩個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也應當認定為工作場所。
《工傷保險條例》中的「因工作原因」,指職工受傷與其從事本職工作之間存在關聯關係,即職工受傷與其從事本職工作存在一定關聯。孫立興為完成開車接人的工作任務,必須從八樓辦公室下到一樓進入汽車駕駛室,該行為與其工作任務密切相關,是為完成工作任務在客觀上必須進行的行為。因此,孫立興在一樓門口台階處摔傷,係為完成工作任務所致。
最高人民法院支持將其認定為工傷。
多年來,工傷認定一直是一個司法爭議點、難點,甚至是困境。據最高人民法院統計,2015-2024年間全國法院受理的工傷保險行政案件年均增長12.3%,其中因「三工」(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要素認定引發的爭議佔比高達68.7%。
隨着時間推移,司法實踐的趨向更加明確了:儘量為勞動者提供更多保障。
比如,在2025年發佈的《呂某某訴某保安服務公司工傷認定案》中,就與程式設計師邢某的遭遇更加接近了。
呂某某是一個醫院停車場保安,2020年8月27日,在醫院衛生間昏迷倒地,心源性猝死。此後,當地人社局認定:視同工傷。但保安服務公司不服,提起訴訟,哈爾濱兩級法院判定:在日常工作中上衛生間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與勞動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呂某某在衛生間突發疾病死亡應當視為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視同工傷決定沒問題。
如果我們看2025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三)》,就會發現,從2003年孫立興案,到2020年呂某某案,再到2025年的新規,司法實踐正在走出「工傷認定困境」。
比如,在這個新規中明確規定:
「工作期間在合理場所內因解決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受到傷害」也屬於「因工作原因」,應認定為工傷;
「職工按照單位安排居家辦公,有充分證據證明職工居家工作期間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不應因在家工作而影響認定工傷。」
這既是過往司法案例的總結,也是一種態度的定調。
看完這個立法與司法實踐的脈絡,我相信,絕大多數人都會認為,這位39歲的程式設計師打卡後猝死於衛生間,應認定為「視同工傷」。
深圳人社局在本案中的認定,欠妥。
因此,本文支持程式設計師家屬申請複議,建議深圳人社局就本案改弦易轍。而且,我也認為,當一部法律法規因措辭導致語言邊界模糊、行政工作人員自由裁量權過於寬泛時,更應當做出的,是有利於勞動者的解釋。這,才是真正的大局。
呦呦鹿鳴2026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