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中國出台新規,旨在加強對涉及中國投資者、技術、數據和國家安全的海外交易的管控。此前,4月2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對臉書母公司Meta收購人工智能初創公司Manus項目作出禁止投資決定,要求當事人撤銷該收購交易。
官媒新華社報道指,中國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規定》旨在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促進對外投資高質量發展,有效實施對外投資管理,保護投資者及其對外投資合法權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報道指,《規定》共34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一是明確適用範圍。對外投資即境外投資,中國境內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獲得其他國家(地區)的企業、資產等相關權益的活動適用本規定。對投資者在港澳台投資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二是明確總體要求。對外投資工作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健全對外投資管理服務體系,提升對外投資質量與水平。主動對接國際高標準經濟貿易規則,推進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推動產業鏈供應鏈國際合作。支持投資者按照市場化原則開展對外投資活動。
三是健全綜合服務。國家健全海外綜合服務體系,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升公共服務能力和水平。支持專業服務機構提供高質量專業服務。行業協會商會、貿易投資促進組織按照章程提供有關的信息諮詢、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服務。
四是有效實施管理。完善調控措施,分類分級實施全過程監管,加強風險防控,提高對外投資科學性、安全性。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和實施對外投資政策,指導、監督投資者規範投資經營行為。投資者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核准備案、信息報告、跨境資金登記等手續。強化投資者主體責任,不得擾亂對外投資市場秩序。
五是強化對外投資保護。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強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和幫助投資者做好安全風險防範。開展國際合作交流,積極商簽國際經貿協定,提高保護水平。鼓勵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多種方式化解投資糾紛。建立投資壁壘調查制度等,切實維護投資者及其對外投資的安全和正當權益以及國家的海外利益。
中國司法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負責人就《規定》適用情形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投資者對外投資,適用本規定。對外投資即境外投資,是指投資者以投入資產、權益或者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獲得其他國家(地區)的企業、資產等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以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投資者包括中國境內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居民個人。對投資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投資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美中兩國貨幣示意圖©美聯社圖片
當被問道,「近年來,個別外國政府、組織等對中國投資者及其對外投資採取歧視性措施,不合理打壓、限制中國對外投資,《規定》針對這些情形規定了哪些應對措施?」
上述三部門負責人回答稱,「為切實提高對外投資保護能力和水平,加強保護力度,《規定》規定了以下措施:一是針對外國國家(地區)與貿易有關的投資壁壘或者其他投資經營障礙,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可以自行或者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調查,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調查結果採取調整有關國別投資政策,禁止或者限制有關貨物、技術進出口等措施。
二是針對外國國家(地區)、國際組織在投資經營等方面採取歧視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類似措施,中國政府有權根據實際情況採取相應措施,並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及其配套規定等對直接或者間接參與制定、決定和實施有關措施的組織、個人實施反制。
三是針對外國組織、個人危害中國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違反正常的市場交易原則中斷交易,或者採取歧視性措施,不合理剝奪或者限制投資者及其對外投資正當權益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對其採取禁止或者限制其在中國境內投資、入境以及有關交易、合作等措施」。
三部門負責人續稱,「上述措施是為保護中國投資者及其對外投資的正當權益、保護國家海外利益不受威脅侵害而採取的必要措施,是保護性、防禦性措施,不影響正常的市場交易活動,也不影響企業自主依法解決商業糾紛」。
路透社報道指,新框架為中國強制撤銷已完成的海外交易提供了全面且正式的法律依據,加劇了全球投資者在諸如中國科技和人工智能等敏感領域的合規風險。當局此前曾表示,Meta收購Manus的交易違反了未指明的外商投資法。
分析人士稱,這阻礙了本土企業在未經中國政府批准的情況下向外國投資者轉讓股份。當局將人工智能視為對國家安全至關重要的敏感領域,並一直致力於控制技術、知識產權和人才的對外流動。
美國諮詢公司亞洲集團中國區總監林漢昇表示,新規「主要目的是阻止中國企業將戰略資產出售給外國實體,而不是阻止它們一開始就收購這些資產」。
林漢昇說,「真正的問題在於,這些新規如何將一套完整的報復性工具正式寫入法律,以應對參與對中國資本進行境外投資審查的美國實體」。
其中一項最重要的條款規定,出口受限的中國商品、技術、服務或相關數據必須獲得授權。林漢昇,這些規定是對中國各部委過去發佈的現有監管框架的反映和整合。
新框架明確禁止在敏感行業未經批准的情況下進行跨境人才轉移,其目標直指Manus在收購Meta前將員工和業務轉移到新加坡的做法——這種做法通常被稱為「新加坡洗白」。新框架可能會影響那些希望將資本和業務轉移到海外,以吸引流動性更強的海外資本市場投資並規避國內激烈競爭的中國企業。
《規定》第十三條:投資者開展對外投資活動,不得出口、使用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數據,或者未經許可出口、使用國家限制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數據;不得以跨境派遣技術人員、組織人員赴其他國家(地區)工作、跨境提供技術指導、安排人員跨境培訓等方式向其他國家(地區)轉移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數據,或者未經許可向其他國家(地區)轉移國家限制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數據。
這些規定還賦予中國國務院權力,對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境外投資或資產轉移進行安全審查,責令投資者處置股份或停止投資,並對違規投資者處以罰款——第十五條:國家健全境外投資安全審查制度,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境外投資及相關資產、權益等的轉讓、處分進行安全審查。有關組織、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礙,並應當遵守境外投資安全審查決定。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拒不配合境外投資安全審查,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有關信息,或者不遵守境外投資安全審查決定的,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危害國家安全的,責令其採取必要措施消除對國家安全的影響,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內從事對外投資活動;已經投資的,可以責令其停止該投資活動,限期處分股份、資產。
《規定》第三十二條指出:對投資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投資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新加坡管理大學法學院終身教授高樹超在社媒平台X上分析指,「總體而言,新規標誌着中國在加強對跨境資本流動、技術轉讓和海外經濟活動的管控方面又邁出了重要一步。中國投資者越來越難以在不受國家監管的情況下進行海外投資。此舉也表明,北京方面對資本外流和外匯儲備壓力日益擔憂」。
高樹超談到,「雖然新規力度很大,但其中大部分措施並非全新」,並指「然而,新變化在於這些規則被明確應用於對外投資。中國此舉似乎效仿美國,擴大其監管和國家安全框架的域外效力。其結果是,中國企業和個人日益被捲入北京和華盛頓之間更廣泛的地緣經濟對抗,往往難以保持商業中立」。
周一出台的規定還賦予中國政府權力,禁止外國實體與中國進行貿易或投資,甚至可以取消其外籍員工在中國的工作簽證或入境簽證,如果這些員工所在國限制中方投資。例如,如果美國政府將一家中國科技公司列入制裁名單,北京可以採取報復措施,阻止一家美國公司收購一家與中國有關聯的實體。
這些規定並未具體說明哪些類型的交易或資產轉移會因國家安全考慮而被禁止,並且適用於在香港、澳門和台灣的投資。近年來,由於與美國的地緣政治競爭,眾多中國科技公司選擇在香港上市。林漢昇指出,「它們被明確納入這一框架,是一個低調但意義重大的主權信號」。
《規定》第二十五條:外國組織、個人危害中國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違反正常的市場交易原則中斷與中國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正常交易,或者對投資者及其對外投資採取歧視性措施,不合理剝奪或者限制投資者及其對外投資正當權益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採取禁止或者限制其從事與我國有關的進出口活動,禁止或者限制其在中國境內投資,禁止或者限制中國境內的組織、個人與其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禁止或者限制相關人員、產品、交通運輸工具等入境,取消或者限制相關人員在中國境內工作、停留或者居留資格等措施。有關措施可以適用於外國組織、個人實際控制或者參與設立、運營的組織。
新規出台前,中國國務院於4月發佈了兩項新的供應鏈安全法令,賦予當局權力,可以對參與執行外國對華制裁的外國公司員工實施出境禁令。與全國人大討論的新立法不同,這些措施是在沒有任何預警的情況下出台並立即生效的,引發了在華外商界的擔憂。
分析人士指,北京方面正在完善其出口管制法律工具,以應對西方制裁,鞏固其在全球供應鏈中的主導地位,並增強其在關鍵商品和敏感領域——如科技——的國內自給自足能力。上周,中共官方還宣佈將綜合整治非法跨境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活動,富途、老虎、長橋三家跨境券商被立案處罰,合計罰沒超22億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