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空置的小區公共車位,將兩家人捲入了一場言語爭執。其中一方、59歲的吳瑩在爭執中突然倒地,誘發猝死。另一方,李果和他的家人則因此被送上被告席。
即便警方通過DNA採樣證實雙方全無肢體接觸,但法院在一、二審中均認定,李果一家的言語爭執與老人的死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2025年8月,萬寧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李果一方承擔15%的責任,賠償近15萬元;2026年1月13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李果,40歲,北京大學法律碩士畢業後,在司法機關工作十餘年,經手案件逾千件。在此之前,他的人生由嚴密的法理構成,篤信規則與邏輯的確定性,與人講道理、講法律是他的日常工作。
這起案件中,他堅信己方沒錯:「沒有任何肢體接觸,雙方相隔5米開外,我們沒有一句過激語言,只是主張自家樓下空閒公共車位的合法權利,全程和對方講道理、講法律,憑什麼要為霸佔小區公共車位者的意外摔倒承擔責任?我平時做的就是維護法律公平正義的,連自己都幫不了,怎麼幫別人呢?」
2026年1月15日,他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寄出了再審申請書。3月23日,法院工作人員告知他,將於近期立案。
3月27日,隨着一段相關視頻的流傳,這樁案件衝上微博熱搜,輿論譁然。
為了還原那個深夜更完整的圖景,我們也採訪了死者吳瑩的丈夫柳少軍。
電話中,柳少軍表達了喪妻的痛苦,以及對公開此事的顧慮。他說自己雖然不懂法律條款,但不會去質疑判決的公正性。但另一方面,在長達43分鐘的對話中,他又回應了幾乎所有的核心爭議。在這場關乎法理邊界的公共討論中,作為當事一方,柳少軍的聲音不應缺席。為了儘可能減少對其生活的干擾,我們決定在隱去其私密信息的前提下,記錄下他的說法。
車位上的對峙
沒有人預料到那個夜晚的走向。
2024年2月5日晚上9點左右,兩道車燈滑向萬寧太陽穀小區6號樓前的空地。車裏坐着從海口趕來的李果一家七口。房子是李果的妻子紀霖在婚前購置的住宅,和很多居住在北方的人一樣,他們會選擇在冬天過去度假。
小區沒有地下車庫,地面公共車位是業主們唯一的停車選擇。6號樓前的一排公共車位只剩三個空閒着,上面立着三個錐筒,劃出了一片非正式的私人領土。
在李果的講述中,當時6號樓前的其他車位已經停滿掛着全國各地牌照的車。而柳少軍的說法是,「上面有的是停車位,有幾百個,他不停非堵我家門口來」。
彼時,李果的岳父紀江仁先下了車,走到3個錐筒旁,向一旁站着的楊姓男子詢問,能否讓他們用一個車位停一晚。男子擺手,說車位是旁邊二樓住戶佔下的,得問戶主。

〓李果站在窗前。
二樓的一扇窗戶隨即推開,62歲的住戶柳少軍探出頭來。
紀江仁與李果的父親李安邦朝樓上喊話:「這三個車位,您今晚都要用嗎?用不完的話,能否讓我們用一個?」
柳少軍表示:「你們不能停這,你們停這兒會影響我走路。」
「我們儘量往外停點,不會礙着您走路。」紀江仁試圖爭取。
「這裏是我家門口,不能停車,要停停你們家門口去。」柳少軍拒絕得乾脆。
兩位老人心裏不舒服,爭論道:「這是咱小區公共車位,不是你家私人車位,你沒車不能不讓別人停啊。」
柳少軍事後的說法是,爭執了幾句後,他問他們要停多久。李果的家人表示,停一晚,明天一早就開走。他說當時自己心裏已經鬆了口,心想反正晚上不出門,要停就停吧。他還說,本以為事情就此結束,但沒想到對方「一個矮個子女的(指紀霖)」突然情緒激動。
但在李果和家人們的記憶里,柳少軍從未鬆口。李果試圖搬出法律:「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小區地面公共區域的車位歸全體業主共同所有,先到先停,你沒有權利妨礙我們使用。」
「房子是我家買的,車位在我家門口,就是我家的!」柳少軍吼道。事後,他向媒體坦承,自己只在該小區居住,房子是租來的。
爭執聲在海島潮濕的夜色里拉鋸。一樓推拉門後,一個剛洗完澡的老人探出頭來,那是柳少軍的妻子吳瑩,時年59歲。吳瑩用推拉門後的窗簾遮擋着身體,探出頭用方言在說着什麼。
李果回憶,當時全家人的注意力都在二樓,沒人留意到一樓的吳瑩。
因為擔心執意把車停在這裏有被劃的風險,紀江仁啟動了車輛,準備另找車位。此時柳少軍仍在重申,「車位在我家門口就是我的,你們不許停,要停停你家門口去」。李果也繼續試圖講法律,「咱小區都是公共車位,霸佔公共車位是違法的」。
隨後是一聲沉悶的重響,李果記得,像西瓜從高處砸向水泥地面的聲音。他看過去,吳瑩從推拉門裏摔落出來,她裹着窗簾,頭朝外、腳朝里,靜靜躺在屋外地面上。暗紅色的血液從後腦勺滲出,緩緩洇開。
從開始爭執,到這記重響,整個過程只有三五分鐘。

〓爭吵時,李果一家在停車位置,柳少軍在2樓紅點處,去世的吳瑩在1樓紅點處。
現場沒有監控。關於這一瞬,柳少軍有着不同的描述。他說妻子當時站在一樓玻璃門處,那是他在二樓的視覺盲區。他聽到妻子喊,「既然你們這樣說,那就不要停在這裏了」。他還說,看到那個矮個子女人和妻子說了幾句話,隨後前者快步朝着玻璃門方向走去。
「我覺得不對勁,趕緊穿好褲子準備下樓。剛走到樓梯口,就聽到有人摔倒的聲音。」柳少軍衝下去,看到妻子倒在玻璃門外,「我抱起她的頭,手上、身上都沾了血,我又趕緊把她的頭輕輕放在地上。」
而李果的說法是,柳少軍因角度所限,對樓下變故全然不知。是李果連續喊了兩遍「你別吵了,你家人摔倒了」,對方才回過神,衝下樓來。據李果的描述,柳少軍抱起吳瑩,先是扯着嗓子大喊,「打人啦,打人啦」,隨即轉頭朝身旁的同鄉兼鄰居小楊嘶吼:「給她弟弟打電話,告訴他,他姐姐讓人打了,趕緊帶人來。」
李果第一時間撥打了120和110。看着情緒失控的柳少軍,他決定帶家人先離開現場。那是他的職業直覺:這場看似尋常的車位爭執,正朝着他無法掌控的方向滑落。
此時小楊高聲阻攔:「人都摔成這樣了,你們想跑?不能跑!」
在後來的訴狀中,這一舉動被柳少軍描述為「倉皇逃離」。
關於送醫,柳少軍稱,由於救護車遲遲未到,他撥通了遠方親戚梁某的電話,幾個人先將吳瑩抬上樑某的車,碰到救護車後又換車送往醫院。最終吳瑩因搶救無效離世。
李果一家離開現場的行為,讓柳少軍至今難以釋懷:「他救人了嗎?你問過他嗎?他為啥開車就跑?我媳婦躺在地上滿地是血的時候,他媳婦就站在我媳婦旁邊,她為啥走到我媳婦旁邊去了?我後來聽說,他說我拿電話搖人,說我們是東北黑社會。」
一場因小區公共車位引起的意外,就這樣在那聲悶響中,徹底偏離了法理與常識的預判。
成為被告
為了安全,李果一家當晚入住了周邊的酒店,並再次主動撥打110說明情況。零點,警車將李果、紀霖及二人父親帶走調查。兩名母親留在酒店,照看尚幼的孩子。
一套嚴密的命案偵辦程序鋪展開來:沒收手機、抽血化驗、採集指紋、DNA接觸比對,檢查手指甲縫是否殘留他人身體組織與衣物纖維,核對鞋底腳印紋路。每一項檢測,都指向一個核心問題——李果等人與倒地的吳瑩之間,是否存在過哪怕幾毫米的肢體接觸。
李果非常篤定:無肢體接觸,鑑定報告將會是他們最堅實的證據。他說爭吵發生時,他們與吳瑩相距四五米遠,所有人的注意力都在柳少軍身上,甚至沒看清吳瑩是如何摔落的。
偵查範圍繼續擴大。李果的岳母、母親被帶走問詢。最後,連紀霖7歲的女兒都在監護人陪同下,在賓館做了四小時筆錄。
最終所有偵查結果都證明,雙方無任何肢體接觸。刑事偵查的大門就此合攏。但這遠非終結。刑事程序的退場,往往意味着民事博弈的開端。
事發後,李果一家向警方表達過給予對方人道主義補償的意願。然而他們沒有預料到,現實很快滑向了另一種敘事。
2024年4月12日,法醫鑑定意見書出爐。上面用冷峻的醫學詞彙勾勒了吳瑩的死因:符合在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的基礎上,發生腦挫傷合併廣泛性蛛網膜下腔出血、小腦扁桃體疝形成,引起循環、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事發後,吳瑩被送到這家醫院。
這份鑑定意見成為後續訴訟中最關鍵的證據。在不同立場下,被解讀出截然不同的意義。
柳少軍父女隨後發起了民事訴訟,索賠金額高達122萬餘元,其中包括數萬元親戚們從省外、國外到海南的飛機票、簽證費、火車票、高速費、餐費、酒店住所費等。理由是李果等人的「尋釁滋事」行為直接導致吳瑩死亡。值得注意的是,在提起民事訴訟前,柳少軍父女是以「故意殺人罪(可能)」委託的律師向公安部門報案。
在訴狀中,他們描述,李果等人被鄰居小楊拒絕停車後,向柳少軍提出請求。柳少軍出於善意應允。但紀霖突然情緒激動,認為柳少軍沒有權利決定他人停車。吳瑩好言勸阻時,李果一行六人「大吵大鬧着向原告的住所衝去」,直接導致吳瑩摔倒。更甚者,李果等人在事發後未採取任何救助措施,反而「倉皇逃離現場」。吳瑩的就診記錄顯示,柳少軍對醫院稱,吳瑩是在與李果等人爭吵後被人推倒在地——這與公安機關的偵查結果並不吻合。
雙方各持一詞。李果說,他們作為業主,主張使用小區空閒公共車位是完全合理合法的。柳少軍與吳瑩作為租戶,霸佔多個公共車位,侵害了李果及全體小區業主的合法權利;吳瑩在維護其非法利益時意外摔倒,與李果等人的言語無任何因果關係;他們第一時間撥打了120和110,所謂「逃離」,是因柳少軍當場喊人前來「算賬」,為保障安全暫時躲避;抵達賓館後,又主動撥打110,全程配合調查。
對於車位屬性問題,柳少軍的說法是,「他(李果)認為是停車位,我不認為是停車位」。他進一步解釋,糾紛所涉區域原本是商業用房配套,後房屋性質改為住宅,使用性質發生改變,且該區域是自己租房的後門門前,屬於自家出行的區域。面對水泥地面上用紅磚框出來的車位,柳少軍表示:「是不是車位線我不知道。」至於這塊空地的歸屬,他的態度是,「我哪知道是誰的?」

〓事件發生的太陽穀小區。
這種事實層面的徹底錯位,讓李果感受到一種職業性的荒誕。他曾無數次在卷宗里拆解侵權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損害結果、侵權行為、因果關係、行為人過錯。在他的認知框架內,這樁案件中除了死亡這一客觀損害結果外,其餘三項要件均無從談起。
他從未想過,自己會站在被告席上,去證明那些他認為本不需要證明的常識。
博弈
2025年4月30日,海南省萬寧市人民法院立案。7月4日,案件正式開庭審理。
法庭上,控辯雙方的每一次交鋒,都圍繞三個核心事實展開:小區公共車位被誰霸佔?吳瑩摔倒與現場雙方語言爭執有無因果關係?李果等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法律意義上的過錯?
李果一方先是提交了紀霖的房產證,證明己方系小區合法業主。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佔用業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共有。而柳少軍一方既未提交房產證,也無租房合同或租金支付憑證,無法證實其合法居住權屬。
在李果看來,柳少軍不是本小區業主,「哪怕他是業主,長期用錐筒霸佔小區多個公共車位的行為也已經違反了法律,侵害了其他業主的合法權利」。一份李果一方與小區物業的通話錄音,成為佐證車位屬性的關鍵證據。錄音中,物業明確表示,小區內所有車位均為公共資源,遵循先到先停原則,無私家車位。
李果認為,這些本應釐清事發起因的核心證據,在一審法院事實認定環節卻被法官忽略——一審判決書對車位的權屬刻意迴避,未做任何審查認定,未提及柳少軍是否霸佔公共車位,卻認定「柳少軍夫婦不讓李果等人在其門口前停車,李果等人應另行尋找其他停車位停車」。

〓事發小區的地上車位是公共車位,業主平時都是隨意停車。
接下來,吳瑩摔倒與現場爭吵的因果關係,成了庭審交鋒的核心戰場。
柳少軍一方堅稱,爭吵導致吳瑩情緒激動,引發其摔倒並離世,二者存在直接因果關係。李果一方則主張,吳瑩摔倒屬意外,與李果等人講道理講法律的語言沒有任何因果關係——這一主張並非空穴來風。
作為全程目睹吳瑩摔倒過程的證人,紀霖七歲女兒的描述還原了現場:一樓老奶奶(吳瑩)用手拉着窗簾遮擋着脖子以下,她鬆開玻璃門處的窗簾在轉身瞬間,發出「啊」的一聲,仰面向外摔倒在推拉門外的地面上,一動不動。李果解釋說,孩子之所以能看到吳瑩摔倒的全過程,是因為孩子沒有與柳少軍爭吵,「而其他人當時的注意力都在柳少軍身上」。
當晚在現場的其他鄰居也到公安部門作證,說雙方相隔數米,並未看到有肢體接觸,
孩子描述的細節與現場環境高度契合——6號樓前,地面與房屋之間有一道20多公分高的台階,房間與車位之間大概有兩米左右的空地。事發時,吳瑩裹着窗簾,視線受阻,轉身時踩空或腳滑,是最符合邏輯的摔倒緣由。
現場的物理痕跡在李果看來足以自證,「吳瑩倒地時頭朝車位、腳朝房間,仰面摔倒在房屋與車位中間的地板上,與孩子所述吳瑩可能是轉身時意外摔倒的過程完全吻合。倘若如原告所言因情緒激動而摔倒,要麼是臉朝下趴在屋外,要麼是躺着摔倒在屋內,不會躺着摔倒在屋外。」
李果說,他和家人與柳少軍雖然在爭執,但並無任何一句侮辱謾罵等刺激性語言,「更何況吳瑩嚷嚷的是方言,我們聽不懂,自始至終沒人搭理過她」。
博弈的核心隨後轉向那份法醫鑑定。
柳少軍一方堅稱,吳瑩本身患有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是死亡的基礎性原因,現場爭執引發的情緒激動是重要誘因,二者共同導致死亡。
李果一方則從鑑定意見中找到反駁依據。鑑定意見載明,吳瑩直接死因是腦挫傷合併廣泛性蛛網膜下腔出血——這是摔倒造成的外傷性結果,並非心臟病發作所致。其死因並非死於「心梗、心臟病發」,其自身基礎性疾病遠不足以致死。萬寧市人民醫院及公安部門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載明,吳瑩死於蛛網膜下腔出血。
證人證言的採信問題,讓庭審爭議再度升級。
事發時,多位鄰居目睹全過程。柳少軍一方提交了多位無利害關係鄰居的證言,均指向同一事實:雙方爭執過程中無任何肢體接觸,吳瑩系自行摔倒。
但一審法院主要採信的,是小楊的證言。小楊聲稱聽到爭吵後才出門,並目睹了李果一方的「開車逃離現場」。李果說,實際上,紀江仁下車後詢問的第一個人便是小楊,他全程在屋外車位上,與吳瑩的距離甚至比李果一家更近。
2025年8月4日,萬寧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認定,六名被告中李果等四人與柳少軍、吳瑩夫婦的言語爭執行為,與吳瑩不慎摔倒死亡之間具有一定因果關係,四人存在一定過錯,酌定承擔15%的民事責任,連帶賠償14.9萬餘元。

〓萬寧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結果。
這一判決讓李果感到不解。在他看來,一審法官無視柳少軍、吳瑩霸佔小區公共車位,侵害自己和其他業主合法權利的違法行為;錯誤認定相隔數米外的語言與意外摔倒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在侵權責任四要件中,只有一個「損害結果」,缺少其他三大要件的情況下,強行判決其承擔侵權行為致人死亡的民事責任。他決定上訴。
對他而言,這場關於法理與現實的博弈,才剛剛進入最令人筋疲力盡的一環。
尚未落幕
為了扭轉局面,二審前,李果一方準備了更紮實的證據:現場照片還原了柳少軍、吳瑩用錐筒強佔的三個公共車位;與物業的通話視頻佐證了這些車位的公共屬性;與一審法官的通話視頻顯示,法官表示吳瑩系自己不慎摔倒,且無法說明白本案侵權四要件如何構成,只說,你不服你就上訴吧。
2025年10月,案件在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進入二審。
在法庭上,李果指出一審判決存在法律適用錯誤,「在侵權責任四大構成要件除損害結果外其他三個要件均不成立的前提下,一審法院強行推定其構成侵權」。在他看來,柳少軍、吳瑩夫婦非法霸佔公共車位的行為,才是此次意外的根源。
「我們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無法預見一個素不相識、從未有過互動、相隔5米外的人會突然摔倒。」針對柳少軍一方「爭執引發情緒激動」,「誘發心臟病」的說法,李果逐一駁斥:其一,法醫鑑定意見明確,吳瑩雖有基礎性疾病,但其直接死因為蛛網膜出血引發的呼吸循環衰竭,並非心臟病發作、心梗致死;其二,即便吳瑩患有心臟病,也不能將可能引發自身疾病的後果,歸咎於他人合法講道理的行為,而且柳少軍和小楊在公安的筆錄里,都說吳瑩身體很好,平時經常鍛煉;其三,李果及家人壓根沒搭理吳瑩,短短兩三分鐘時間,誰又能預料到陌生人自身有疾病或者下一秒會摔倒?法官強加給李果及家人這種預料義務太強人所難了。
「倘若僅因雙方發生言語爭執,一方出現意外,不論事情的起因、經過,就要讓另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社會公平正義便無從談起。」李果直接指出,一審判決邏輯存在根本性謬誤。法院如果不查明事情的起因、經過,只以結果論,那世界上就不存在正當防衛,只有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法院也不需要法官,有機械人辦案就夠了。
柳少軍一方的答辯依舊維持着此前的敘事,強調李果等人「尋釁滋事」「以語言暴力攻擊正在洗澡的老人」,堅稱柳少軍已同意李果一方停車,是李果方突然無端發難才導致矛盾激化。對於李果提交的關於車位權屬的新證據,對方並未否認真實性,卻也避開了對非法霸佔車位這一事實的正面回應。
2026年1月13日,二審判決落下。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結果讓李果感到無奈。法官認定,李果等四人雖認為柳少軍夫婦存在私占公共停車位的不當行為,卻未採取合理、合法方式維護權益,反而持續爭執、激化矛盾;其應當預見老人遭遇劇烈情緒波動可能誘發嚴重後果,因此存在一定過錯。
李果不能理解,一審、二審法官為什麼始終刻意迴避引起爭執的車位權屬。他最不能接受的是其中一段表述,「李果等四人應當預見老人大多身患多種疾病,劇烈情緒波動可能誘發嚴重後果」。
在法律框架內,預見義務的成立有一個重要前提:雙方存在交流、有過互動,行為人的行為可能直接對對方產生影響。他無法理解,對於一個自始至終沒有言語交流,甚至不知其患有病史的陌生老人,這種預見義務的邊界究竟在哪裏,「難道在公共場所,即便老人有違法行為,其他人也不能用語言勸阻嗎,否則就要為老人的任何意外承擔責任?」
二審法官的還有一段表述讓李果難以理解:「李果等四人雖未與柳少軍吳瑩夫婦發生肢體衝突,但本次爭執的發生以及矛盾激化主要是四人並非適當的私力救濟行為引起,其採取的語言暴力等非法手段雖不是吳瑩死亡的直接和根本原因,但二者之間具有一定程度的因果關係。」
李果想不明白,在沒有現場監控的情況下,二審法官是依據哪份證據,認定李果和家人存在「語言暴力、非法手段」的。
這種荒謬感在二審法官與李果的一次通話中達到了頂點。
通話中,法官對吳瑩的年齡一無所知,脫口而出,「死者不是一個80多歲的光屁股老太太嗎?」李果不得不提醒法官,吳瑩年僅59歲。法官匆忙翻卷確認。二審法官還表示,「庭審時我沒去,是助理帶着書記員談話,符合法律規定」。
身為法律人,李果曾試圖援引多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鄭州電梯勸煙案」「老人超市偷雞蛋被勸阻意外死亡案」「老人撞傷兒童欲逃走,被鄰居阻攔突發疾病死亡案」等來支撐己方主張。
然而一審法官以「與本案事實不同」為由不予採納,二審法官甚至不允許李果作為證據提交另外幾份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報案例,在判決中對李果提交的最高法院多個公報案例更是隻字未提。
李果只得寄出了再審申請。他說,哪怕過程再漫長,也會堅持下去。
日前,針對此案,萬寧法院辦公室人員回復《鳳凰周刊》時稱:「這個案子,涉及一些比較敏感案情,法官不太方便接受採訪。」記者多次撥打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負責審理此案法官辦公室電話,一直無人接聽。3月19日,海南高院立案庭工作人員表示,李果的再審材料已經收到,「但是目前還沒有立案,應該還是在排隊處理中」。3月23日,海南高院聯繫了李果,稱再審會儘快立案。
萬寧的那套住宅,自那次事件之後,李果一家再也沒有去過。鹹濕的海風依然吹過太陽穀小區,6號樓前的公共車位上,或許依舊立着紅色錐筒。在李果的記憶里,那個夜晚始終定格在一種窒悶的空氣中,伴隨着那聲沉悶的、重物墜地的響動。
柳少軍至今也沒從喪妻之痛中走出來,「我不說每天心都在滴血,也差不多。人生到這個時候失去了你一生的摯愛,誰往這頭想一想?我這種痛是,晚上吃完飯一個小時以後,人沒了,一聲都沒吭,地(上)都是血。」
而這場關於車位、死亡與法理的博弈也仍在繼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