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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官判多少年?這是一門技術

但願,技術不要變成某種「藝術」。

今天,2月11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個公開宣判:

鮑炳章(上海市徐匯區原區委書記)非法收受財物5401萬餘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在土地收儲與徵收補償過程中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

我主要關注的是這位貪官的刑期(受賄罪和貪污罪不屬於同一個罪名,「貪官」並非法律術語,而是日常用語)。法院說,這是從輕判決的結果。

也是今天,我還在朋友圈看到了另一份《刑事裁定書》:(2025)豫12刑更313號。

這份裁定書說,「罪犯王某甲自入獄以來,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減去有期徒刑5個月。

這位王某甲為何入獄呢?裁定書有簡略的幾句話:河南省洛陽市偃師區人民法院於2020年12月19日作出(2020)豫0381刑初385號刑事判決,以王某甲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50萬元。

「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王某甲犯受賄罪:2006年至2017年期間,王某甲利用擔任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嵩縣人民法院院長、洛陽市瀍河回族區人民法院院長、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副縣級審判員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在案件處理、工作調動、項目審批等事項上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368.7萬元、黃金300克,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受賄368.7萬+300克黃金,2020年判6年,2025年又減刑5個月,如今,應該已經出獄重獲自由。

鮑炳章受賄5401萬判13年,王某甲受賄三百多萬判6年。後者受賄金額連前者零頭都不到,但刑期卻是前者的一半。

刑事判決是一門非常專業的法律技術,但從本質上來說就是「懲惡」,因此,每個普通人都會對此有樸素的感知,恰恰就在這裏,從一個普通老百姓的角度來看,令人疑惑。

那麼,王某甲的刑期真的太多了嗎?

並不是,恰恰相反,我的第一感覺是太少了。細查了一下,這位王某甲,真實的全名是王宏偉,他不僅擔任過兩個法院的院長,還擔任過中院的庭長,這樣一個掌握司法權的貪官,他的腐敗尤其惡劣,其他人的不法行為只是弄髒了水流,但一個法官尤其是一個法院院長的腐敗,污染的是社會這條河流的水源,他的幾百萬贓款之下,是多少枉法判決?是多少不公?是多少家庭的淚水?是多少惡人的歡呼雀躍?

這樣一個人,只判6年?

受賄罪要怎麼判呢?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說,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所以我們要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那麼,什麼叫做「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呢?標準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9號),對此做了具體解釋,簡單來說是: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3萬元-20萬元,屬於「數額較大」,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0萬元-300萬元,屬於「數額巨大」,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0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院前院長王某甲的受賄金額超過300萬,屬於「數額特別巨大」,應當判決10年以上,為什麼判6年呢?

我想進一步查詢王某甲的判決書,但裁判文書網上說,這份(2020)豫0381刑初385號判決屬於「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互聯網公佈的其他情形」,決定不公開。

一個法院前院長貪官的判決書,法院基於什麼理由認為不宜公開?

我不理解。個人認為,這種知法犯法的被告,判決書恰恰是最應該公開的,以此讓司法同行審視、自省,避免前腐後繼,也接受大眾的監督。當然我也不忍心去責怪這家法院,畢竟,貪官判決書真正公開的,並不多。小小法院,未必承受得住這麼大壓力。

只是,也正因為如此,我無法了解法院是以什麼理由對王前院長只判6年。判決書上一定有一個說法,這個說法是什麼呢?站得住腳嗎?

這些年,反腐抓了很多貪官,但我條件有限、精力有限,對貪官判決的具體量刑上的學習研究也極其有限,於是,我越來越有點看不懂了。但願,技術不要變成某種「藝術」。

昨天的稿件沒了,今天心情有些低落,我能理解這種結果,一切為了大局,但也不免想起多年前龐shuling(編註:龐叔令)接受一個視頻訪問時沒忍住流下的淚水。願龐家的後人們安好,這幾個月全國這麼多陌生人的支持,相信也能讓他們多一些慰藉,讓他們早一些撫平這漫長的創傷。

責任編輯: 李華  來源:呦呦鹿鳴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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