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光年間,山東樂安縣,有個叫做高法坤的捕快。
捕快,就是吃官糧,辦官差的底層胥吏,但是高法坤還不是普通的捕快,而是一個鹽巡,就是專門管理本縣和周邊地區的鹽務的。
某天他正在衙門裏當差,突然接到上官命令,要他到隔壁利津縣去協助一起偷挖並且販運販賣私鹽的案子。
樂安縣衙門對這個案子非常重視,因為衙門聽說,這一夥私鹽販子在利津縣挖了私鹽,還要運到樂安縣來販賣。
在古代,販賣私鹽是違法犯罪,其嚴重程度和現如今的販毒也差不了太多了。
因為鹽就在那裏,不賣白不賣,所以很多老百姓時常鋌而走險,地也不種,生意也不做,專門販賣私鹽。
又由於這個行當的利潤極高,風險極大,那麼敢於販賣私鹽的,基本上都是把腦袋別在褲腰帶上的亡命之徒,而且一般只要涉及到販賣私鹽,往往都是團伙作案,私鹽販子們數十人乃至數百人的隊伍拉起來,個人都配備有武器,可以說在某種程度上來講,他們就是有組織犯罪集團,還是極具攻擊性的那種。
高法坤要去抓私鹽販子,他不能自己一個人去,所以他又叫上了幾個同僚,他也不敢於赤手空拳去,帶刀帶劍,總感覺太單薄了,他乾脆向衙門申請,支取了一支火槍用以防身。
準備妥帖,高法坤是策馬揚鞭,終於奔了利津縣。
到了利津縣之後,高法坤和利津縣衙門的捕快蘭永興碰了個頭,組織了二十多個捕快,直奔案發地,利津縣城外的一處灘涂。
到了灘涂上,果然有一幫人撅着腚正在那挖鹽呢,這正是被捕快們給堵了個正着。
捕快是官而鹽販是賊,這賊見了官,哪有不害怕的道理,一般情況下肯定是風緊扯呼,拔腿就跑。
但是您別說,灘涂上的這些鹽販子,他們就不怕官差,高法坤等人把他們給逮了個正着,他們一不躲二不逃,而是紛紛亮出武器,立刻就和捕快們打了起來。
當時的場面,那真是亂套了,衙門下的命令,是儘量活捉,捉住了就能審問,審問了就能關押,關押了想出去,你是不是就得掏錢?這都是有利益關聯的,既然衙門要留活口,那捕快們雖然是手持兵刃,可也不敢用全力,鹽販子一看捕快們不敢下手,他們更狂妄了,抄起手裏的武器(扁擔)狂飛亂舞,好幾個捕快被追打的是狼狽不堪,場面一時失控。

(執火槍的鹽巡)
高法坤一看這架勢,這亂套了啊,別到時候白挨了頓打,打完之後還叫鹽販子都跑了,他立刻就想到,自己手裏有火槍,這玩意威力大,動靜更大,自己朝天放一槍,震懾一下鹽販子,就能把場面控制住。
那我們知道,這古代的火槍,遠遠沒有現在的熱武器那麼方便好使,現在的槍支,保險一松,扳機一按,子彈嗖嗖嗖的就打出去,當時的火槍,俗稱叫做鳥槍,機體笨重,裝藥慢,還容易啞火。
最主要的是,高法坤平時基本不使用火槍,他對這個東西不熟練,他拿着火槍操作了好一陣,一槍也打不出,氣的他一隻手拿着火槍,另一隻手是這扭一扭,那按一按,就在高法坤決定要放棄的時候,火槍卻砰的一聲巨響,槍口冒煙,哎,這一槍終於算是打出去了。
只是,火槍是打了,動靜也挺大,也把場面震住了,捕快們也停手了,私鹽販子們也都呆在當場了,可壞就壞在,高法坤這一槍是無意間打出來的,他沒有對天發射,而是隨便向周圍開了一槍。
這一槍,沒傷到同僚,也沒傷到私鹽販子,卻不偏不倚的擊中了一個在灘涂邊的草地上拾柴火的老百姓。
這個老百姓,叫做王岐才,是利津縣本地縣民,事發當天,他一早出門拾柴火,在地上撿點樹枝,動物的干糞什麼的,他撿的正來勁呢,只聽到耳邊一聲巨響,然後眼前一閃,一黑,哼都沒哼一聲,腦袋開花,鮮血橫流是命喪當場。
出人命了,鹽販子不敢逗留,也不敢和捕快較勁,他們一鬨而散,幾個捕快反應倒是挺快的,立刻下了高法坤的火槍,把他五花大綁,扭送回了衙門。
高法坤殺人,很快被衙門立了案,逐級上報,最後報送到了山東巡撫的手裏。
案犯高法坤是鹽巡,抓捕鹽販子是他的本職工作,他最初開槍,也不是要擊殺鹽販子,而是因為鹽販出現了拒捕的行為,他想要鳴槍示警,只不過出了誰都沒想到的意外,這一槍開出去,誤殺了一個平民。
那我們可以說,高法坤開槍擊殺平民,不是他主觀故意的。
按照清朝的法律,這種情況,判個絞監候也就差不多了,也就是絞死,但緩期執行,說白了就是不用死了,大概率能留條命。
但是,山東巡撫認為人命關天,認為說破大天兒去,高法坤也是殺人了,欠債還錢,殺人償命,這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所以最終巡撫給高法坤定的是斬監候,也就是斬首示眾,但緩期執行。

(清代官員)
同樣是緩期,絞監候和斬監候可是大大的有區別,在清朝的實際執行中,斬監候緩刑不死的概率可比絞監候緩刑不死的概率要低得多,山東巡撫這麼判,基本上就等同於是宣判了高法坤必死無疑。
不過有意思的是,就在巡撫衙門裏,彼時彼刻,還放着一樁和高法坤案幾乎一模一樣的案子。
另外這樁案子,主角叫做馬學修,更巧的是,這個馬學修也是捕快,也是鹽巡,還和高法坤在一個單位上班,他們都隸屬於樂安衙門。
三個前,樂安縣有個叫做茅溝河的地方,也出現了一夥私鹽販子,馬學修領了上官的命令,也帶了火槍到現場去執行抓捕,兩方衝突中,衙門裏另外一個捕快挨了打,場面混亂不堪,馬學修急了,他也拿起火槍鳴槍示警,結果子彈同樣打偏了,原本應該往天上飛,結果卻莫名其妙的打在了不遠處山坡上一個放牛的村民身上,不幸中的萬幸是沒打死,這個村民養了幾個月的傷,身體就好的差不多了。
這個案子,也是山東巡撫處理的,雖然案情相仿,但是處理結果卻截然不同,馬學修只被判了個充軍流放,算是從輕發落了。
有讀者可能會說,高法坤畢竟打死了人,所以要論他的死罪,而馬學修畢竟只是傷人而未殺人,所以處罰很輕,這是合理的。
一個案子看不出什麼所以然來,但是兩個案子結案之後,由山東巡撫送到刑部,刑部一對比,就發現了問題所在。
在馬學修的案子中,地方衙門的陳述是,茅溝河這個地方吧,雖然產鹽,但是那一塊不歸朝廷管,屬於是無主之地,誰去取用鹽巴啊,或者砍柴啊,取土啊,衙門從來都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那麼按照這個理論,既然這塊沒人管,衙門沒有在這個地方立過規矩,那麼茅溝河上所謂的私鹽販子就不能算做是私鹽販子,就算他們本質上是私鹽販子,他們在朝廷管制的地方挖鹽是違法犯罪,但在朝廷不管的地方(比如茅溝河)挖鹽,那就不違法不犯罪,既然不違法不犯罪,樂安縣憑什麼派馬學修去抓人?
那也就是說,馬學修在茅溝河上就不能算是執行公務,而是管閒事,他就沒有理由使用火槍,更沒有理由擊傷平民。
而在高法坤的案子裏,地方衙門又陳述,說利津縣的灘涂是官方管轄的鹽場,別說私鹽販子指定不讓進,就連無關百姓也嚴禁入內,那麼高法坤在利津縣的灘涂使用火槍,就滿足執行公務的條件,就算是誤殺了平民,那也是情有可原的。
那麼問題來了,沒人管的茅溝河,馬學修開槍傷人,你們就判流放充軍,而官轄的鹽場,高法坤正常執行公務,卻被判了個斬監候,這算怎麼回事兒?

(大清律法)
實際上不管怎麼說,高法坤畢竟是殺人了,而馬學修畢竟沒鬧出人命,那殺人的高法坤指定是要比沒殺人的馬學修判的重,山東巡撫這麼判,有他的合理性,但是刑部抓住的點不是殺人與否,而是地方衙門明明把兩個案子都定性為了涉及私鹽販子挖販私鹽,但兩個案子的兩個事發地,一個地方衙門管轄,一個地方衙門卻不管轄,這不是自相矛盾麼?
刑部要鬧清楚的,也不是兩個案子一個輕判還是一個重判的問題,而是利津縣的灘涂到底是不是和茅溝河一樣是不屬於官轄的鹽地,如果利津縣的灘涂是本不禁止,任民取用的鹽地,那麼高法坤在灘涂上就視同沒有鹽巡的身份,他也成了平民,他沒有執法權,那他開槍誤殺王岐才,就不是鹽巡執行公務時誤殺平民,而是平民誤殺平民,既然是平民誤殺平民,那山東巡撫卻只判了斬監候,也不對,那就判輕了,應該直接斬首處死才對。
作者說的可能有點繞,簡而概之,就是在刑部的視角下,無論山東巡撫輕判還是重判高法坤,都成了豬八戒照鏡子,里外他不是人,都不對了。
我們說,歷史是有局限性的,用今天的法律來套古代的案件,其實並不一定合適,高法坤和馬學修也算盡忠職守,他們當然不會故意用火槍去打老百姓,可王岐才和那個被打傷的村民又何其無辜,又該找誰說理去?
地方衙門輕判也不是,重判也不是,那到底該怎麼判?
刑部又有沒有想過,同樣的地點,同樣的事件,甚至是同樣的劇情,為什麼那本來應該成為執法利器的火槍,卻一次又一次的打歪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