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國防部公告修正《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規定對士兵罰站應選定適當地點、考量身體狀況,以及同日執行時數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綜合ETtoday新聞雲、《自由時報》、《聯合報》等報道,《陸海空軍懲罰法》去年8月大幅修正,將平時、戰時懲罰權責事項改授權台灣國防部另行訂定。台灣國防部上星期二(8月5日)公告修正施行細則,其中評議會修正為懲罰諮詢會,並修正調查、懲罰程序,增訂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罰款、廢止起役懲罰種類等內容。
修正公告新增被處檢束、禁足期間,應遵守營區內部管理規範,並應執行任務或勤務。受懲罰人遇緊急狀況而有請假之必要,應經權責長官核准後,始得離營外出。
根據施行細則,對士兵處以罰站,同日執行時數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也不得在奉准休假、外宿和外散期間及晚上9時至隔天上午7時或中午休息時間執行。
細則也明定,海軍艦艇單位於航行任務期間,應停止執行罰站懲罰,並在靠泊後執行。
民眾黨立委林憶君說,罰站僅是部隊紀律管理的手段之一,但若執行時間過長、地點不當,反而容易造成官兵身心負擔,甚至影響戰備與訓練效率。
林憶君稱,此次罰站新規的調整,顯示台軍已經將官兵安全、健康與權益納入考量,這或許能有助於吸引更多優秀青年志願投入台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