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企業用律師思維起草生命攸關的聲明時,已註定失去道德制高點。
3天前,小米SU7發生事故,造成3人死亡。消息終於沒有壓住,今天下午,小米發佈了如下聲明。
這個聲明很有代表性,值得剖析。它暴露了小米的價值觀,連帶着雷軍的人設也可疑地進入塌方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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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的聲明迴避關鍵事實,淡化悲劇性質。
聲明中僅用"深表痛惜"替代對逝者的明確哀悼,全文未提及"三人死亡""車輛爆燃"等核心事實。這種措辭被輿論批評為"痛惜對象模糊",既未直面生命消逝的悲劇性,也未體現對受害者家屬的共情,反而易引發"企業更關注聲譽而非人命"的聯想。
還有時間線敘述的誤導性暗示。
該聲明通過選擇性披露時間節點(如17分鐘前的分心提醒、8分鐘前的脫手預警),構造出"駕駛員分心→接管不及時→操作失誤"的因果鏈條。然而,事故實際發生於NOA退出後1秒內(22:44:25接管→22:44:26碰撞),與前述預警存在時間斷層,暗示性敘事將公眾注意力引向駕駛員責任,卻迴避了智駕系統風險預判能力的技術爭議。
此外,該聲明對核心安全問題進行了策略性迴避。
家屬質疑的」車門無法解鎖」"電池熱失控時間"等致命環節未被回應。雖然小米強調車門配備機械應急拉手,但未解釋為何實際事故中乘員未能逃生——是結構變形導致拉手失效,還是用戶認知盲區下的設計缺陷(如拉手隱藏於儲物格底部)?
而對電池爆燃的迴避,更與發佈會上"電芯倒置技術防爆"的宣傳形成反差。
聲明稱」碰撞前時速97km/h",但未說明該速度是否超出A柱、車門等結構件設計承壓閾值。同時,公開數據僅截取NOA退出後1秒內的操作記錄,卻未披露系統在施工改道場景下的障礙物識別距離、減速邏輯等關鍵參數。
這種"片段式透明"加劇了公眾對車企數據掌控權的擔憂。
2
聲明特意強調」駕駛員非車主",並引用說明書"緊急拉手需學習使用",暗示事故與"非車主不熟悉車輛特性"相關。
然而,根據《消費品使用說明總則》,涉及人身安全的關鍵功能(如應急逃生裝置)必須通過顯著標識或即時提示確保用戶知曉,不能將使用門檻轉嫁給消費者。
在話術設計上,該聲明通過強調"NOA退出後進入人駕狀態",將事故歸因於駕駛員操作,卻未回應兩個核心爭議:
·為何系統在施工改道場景下僅提前1秒預警(遠低於人類反應時間);
·標準版SU7未配備激光雷達,純視覺方案在夜間複雜光照下的識別可靠性是否不足?
3
事故發生於3月29日,但小米遲至4月1日才發佈聲明,期間部分微博話題遭限流。
這種"冷處理"與雷軍個人賬號的沉默形成對比——此前雷軍高頻參與營銷互動,但事故後20小時未發聲,被批"流量狂歡時高調,人命關天時隱身",加劇公眾對"重營銷輕責任"的品牌認知。
聲明文本存在」法律防禦性」過載問題。全文採用技術化、流程化表述(如精確到秒的數據記錄),卻缺乏對受害者家屬的直接溝通承諾。
家屬反映"工作組未主動聯繫",而聲明僅籠統表示"在警方指導下配合",未建立有效的情感修復渠道,反而強化了"企業利益優先"的冷血形象。
小米聲明的根本問題,在於用"技術合規性敘述"替代"人文責任擔當"。其策略暴露了新能源汽車行業的共性困境:
1.智駕宣傳與責任承擔的割裂——過度渲染"智能"卻迴避系統局限性;
2.安全設計的用戶友好性缺失——將應急功能認知成本轉嫁給消費者;
3.危機公關的價值觀錯位——用數據披露對沖情感責任,忽視公共安全事件的特殊社會屬性。
當企業用律師思維起草生命攸關的聲明時,已註定失去道德制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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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惡劣的是,死者家屬疑似遭遇封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