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即使在他那個時候,也已經有一種廣為流傳的觀點,那就是,英國的自由是古老的,可以說是天然地流淌在英國的血脈和土地中。伏爾泰對英國《大憲章》不以為然,與他淡化英國式自由的特殊性有關。但是,孟德斯鳩就不同了,儘管他也信奉普世的價值,但他相信英國的法律、政治體制是特殊的地理和氣候條件下的產物。
孟德斯鳩的看法更有代表性。18世紀徳國思想家約翰·戈特夫里德·赫爾德(Johann Gotfried Herder,1744-1803)認為民族性格猶如不可移植的花草樹木,產生於一國的政治文化,難以移植到另一個國家。
1904年的一幅漫畫,主角分別是擬人化的德國、英國和法國
20世紀法國歷史學家泰勒很欣賞英國的穩定和文明,他在寫給母親的信中說,英國人服從大多數人的決定,無須策劃政變,而且少數派有言論和出版自由。他認為,法國也許有更高明的文化氣氛,當然也有更可口的飯菜和酒飲,但英國的政治體系是最好的。英國人既自由自在,又循規蹈矩;不像法國人,深受壓迫,然而隨時又可能爆發成充滿暴力的無政府狀態。英國自由,但不是十分民主,這正合泰納心意。他覺得認為一個國家可以只建立在理性基礎上的想法是荒謬的。他相信,英國之所以能在自由和秩序之間保持平衡,是源於它獨特的氣候,它的種族構成,以及它的歷史。
泰勒篤信民族性格一說。一般持這種觀念的人,都愛用有關自然的術語。泰納不僅不贊同伏爾泰的椰子觀,反而認為在別國效仿英國體制的結果是「怪異的」一一除了在荷蘭和斯堪的納維亞國家。他說,不可能有別的結果,因為一個國家的國體是個有機現象,猶如一個生命體。你可以能模仿其外表,但你絕不可能同化其本質。法律、憲章和習俗取決於古老的習慣,這些「就像盤根錯節、扎得很深、隱不可見的根系」。英國政府的穩定是「牢固地植根在整個國家的土壤里的,無數活纖維的末梢開出來的嬌美花朵」。[3]
二保守,還是溫和?
我們當然不需要用赫爾德或泰勒的自然術語或比喻來說明英國式自由和英國式政治保守主義的「英國特色」,但有一點是肯定的,無論是英國式自由還是英國式政治保守主義,都不適用於中國。因此希望藉助「英國經驗」挽回啟蒙在中國的頹勢,無論願望多麼美好,都不過是鏡中之花,水中之月。(編註:此處有部分刪節)
不少中國學術人士讚賞柏克,也連帶讚賞他所反對的「抽象觀念」「徹底重建」「全能理性」。值得注意的是,保守主義的這些對立面都是有限定附加詞的:「激進」「抽象」「全盤」「徹底」「全能」,因此不過是在「革命」「觀念」「革新」「重建」「理性」等問題上的程度調整,所以並沒有真正告訴我們「保守」要反對的到底是什麼。程度上的調整涉及的不過是「激烈」與「溫和」的區別,而不是目的不同。
但是,保守是一種目的堅持,不只是手段和方法的調整,保守(conserve)指的是保留和守衛某種東西,是一種目的,而溫和(moderate)只涉及方法和手段。把手段上的溫和當成目的上是「保守」,顯然是混淆了保守與溫和的區別。
如果在推崇柏克保守主義的時候,推崇的只是他反對的「激進」「抽象」「全盤」「徹底」「全能」,那麼,「溫和」是一個比「保守」更確切的表稱。
如此看來,國內人士讚揚柏克的保守主義時,其實是把他當作一個「溫和」派了,而事實上,柏克在保守自由的立場和方式都是非常激烈,一點也不溫和的。他的《法國革命沉思錄》就曾因為過於激烈,而遭到許多批評。
英國社會批評家雷蒙·威廉斯(Raymond Williams)在《文化與社會》(Culture and Society)一書里指出,要理解柏克更為全面的思想要點,關鍵在於把握他所眷戀執着的事物本身,(那就是自由),而非只看到他所譴責的事物(法國革命、法國國民議會、法國人權宣言等等)。在柏克的保守主義那裏,重要的不是他反對過哪些東西,而是他要保守什麼。
柏克譴責法國革命,並不是因為他眷戀波旁王朝,而是因為他害怕,推翻波旁王朝的那場革命如果擴散到英國,就會毀掉自由。他是為了保守英國式的自由才反對法國革命的。[4]
柏克反對法國革命,是因為他認為確實存在着法國式革命擴散到英國的威脅。當時有許多英國人同情和讚賞法國革命。他在《法國革命沉思錄》裏屢屢譴責當時倫敦的雅各賓和革命協會俱樂部,這些俱樂部成員都反對君主制,反對權力繼承、反對教會涉政。他們代表當時的政治激進力量。柏克否定的正是他們所要捍衛的核心政治理論,那就是法國的《人權宣言》。柏克成為他們的對手,也成為他們的眾矢之的。他們當中包括了托馬斯·潘恩和瑪麗·沃斯通克拉夫特(Mary Wollstonecraft,1759-1797),都是那個時代新思想的代表。
今天,我們從與柏克不同的歷史角度來看待法國革命的意義,以及在這一革命的自由階段出現的《人權宣言》(即《人權和公民權宣言》,1789年8月26日頒佈)。直到今天,人們仍然把這個宣言當作法國革命留給爭取自由,反對專制的人民的重要精神和政治遺產。當然,對於它的原創性是存在一些學術上的爭議,但這並不影響它所宣告的價值本身。例如,德國學者耶利內克(Georg Jellinek)認為人權宣言以美國各州憲法的權利法案為藍本,甚至「基本上是抄襲北美各州權利法案而來的」,但是,法國學者布特米(Emile Boutmy)則認為人權宣言是法國的文本,是法國原創的,與北美的權利法案都源於歐陸的「18世紀精神」。
爭論歸爭論,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宣言確實採用了18世紀啟蒙學說的自然權論和一些新政治觀念,其中最重要的是宣佈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是天賦不可剝奪的人權,肯定了言論、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闡明了權力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財產神聖而不可侵犯等原則。
柏克曾猛烈攻擊這些觀念是「抽象」的理論,而不是從實實在在的政治傳統和經驗中自然發展和成熟起來的。這與他對法國革命的徹底否定是一致的,也是他用來支持其立場的一個重要論證。但是,今天我們知道,《人權宣言》所倡導的那些政治觀念,甚至「人權」「公民權利」這樣的觀念,並不是在所有國家傳統中都有可能自然發展和成熟起來的,如果不是先作為在某種程度上是抽象的新觀念引入一個與它們是陌生的政治話語環境,它們就根本無法產生,更不要說發展和成熟了。社會變革引入新的觀念,不管開始時多麼抽象,也不管與現實有怎樣的距離,甚至看上去遙不可及,都有可能產生深遠的後果,因此也都有可能是必要的,極有意義的政治啟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