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老金又一次「北上」來京了。
儘管不是來「上訪」,但過去10年,因為一個投資決定,讓老金比「上訪戶」還頻繁奔波於省市與「帝都」之間。當然,更多的是來往於浙江省、市、縣的三級政法機關。
老金是一位浙江籍的中小企業主。
2014年12月17日,他的公司與樂清市水環境處理有限責任公司簽署了「磐石污水廠污泥處理試運行協議」。
正是這次投資,讓他陷入了長達10年的困頓。
一直到2023年4月的一天,原本已經妥協的老金遭到「霸凌」:
合法投資的設備被強拆並徹底毀壞,之後又經歷報警無人理會,複議沒人搭理的窘境。
01
2023年4月,磐石污水處理廠在老金不知情又沒有相關專業人員指導的情況下,將他投資了455萬元的污泥處理設備拆除了。
用老金的話說,惡意損壞並將拆除的設備管道、鋼板、配件等隨意丟棄在淤泥中,項目現場一片狼藉。
經老金測算,這次強拆導致其設備嚴重損毀報廢,拆除後的設備無法繼續使用,且剩餘價值幾乎為零。
一夜之間,455萬投資款灰飛煙滅。
這樣的結果,老金當然不能接受。
2023年5月,他向樂清市公安局磐石派出所報案,要求派出所對磐石污水處理廠有關人員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的犯罪行為立案偵查,並希望能追究其刑事責任,討回公道。
但派出所反應就是「沒有反應」。
由於不予受理,老金認為有保護傘嫌疑遂向市長熱線進行了投訴。
投訴很快收到成效。老金說,有了上級的壓力,派出所終於受理了。
但讓老金沒有想到的是,受理後辦案機關仍舊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決定不予立案。
接到通知後的他又申請了複議、覆核,甚至向樂清市檢察院提請對辦案機關拒不立案審查,但均被拒絕。
無奈,老金只能向浙江省檢察院提出行政複議。
反映材料被一層層轉批下來,但最終又回到了原點——如今的老金,已不知該怎麼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02
老金為何奔波投訴?他的設備為何被強拆呢?
事件要從10年前說起。
2014年12月17日,老金的公司與樂清市水環境處理有限責任公司簽署了「磐石污水廠污泥處理試運行協議」。
根據協議,為規範磐石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問題,根據樂清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抄告單[2014]125號文件,同意採用樂清市霸士工業電子有限公司研發的設備投入磐石污水處理廠進行試運行……
按照老金的說法,他投建的設備在污水處理廠內,不屬於新建項目,而是在污水處理廠區內投建設備。
不僅有政府會議決定抄告單,還有發改委立項,且對方又是國企——老金覺得這個投資很靠譜,便傾注了所有資金。
發改委的立項批覆也載明:無需新增用地;而立項批覆也明確,資金由樂清市水環境處理有限責任公司。
然而當他把數百萬的投資設備進廠後,麻煩就來了。
老金說,設備投建後,附近村民因為擔心污染便經常投訴,而他後來也才知道,在他投資前,污水處理廠就經常被投訴。
很快,他就成為投訴的受害者——被責令停止運行。按照老金的說法,他的設備運行時,環評已經通過了,但官方稱附近的村委會不給蓋章,於是不得不停止運行。
他希望有關領導能去村委協調,但是沒有人願意去。
無奈,項目僅一年多便徹底停運了。
停運後,一位領導把老金叫了過去協調,提出把設備搬出去,政府可以補償100萬元。
老金說開始他並不同意,「太少了,我投資幾百萬元,但後來領導做我工作,叫我放棄可以到外面發展。」考慮到已經無力改變,老金只能接受這個方案。
然而之後,再無消息。
03
就這樣,搬遷事宜一直拖到2022年。
2022年下半年的一天,污水廠打電話給他,叫他把設備搬出去。
彼時,樂清市水環境處理有限責任公司已被當地另一家國企——水務集團併購了,而領導也換了。
工商資料顯示,2021年9月14日,樂清市水環境處理有限責任公司出資人變更為客氣樂清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
對於搬走設備的要求,老金自然表示拒絕。「說補償款還沒有給我,你叫我搬走,我說不可能。」老金說,來電的人表示只是傳話,是董事長安排通知老金趕緊搬走設備。
在老金看來:該項目自己投入了455萬元資金,無法運營責任也不在自己——而是污水處理廠周邊村情複雜,樂清市水環境處理有限公司迫於周邊村的壓力沒能讓已建設完成的污泥干化處理設備投入正式的試運行。
老金認為,設備一直閒置至今,導致他公司損失慘重。既然提出解除合同,拆除設備,應該我公司已完成的投入及損失給予適當經濟補償。
老金隨後又找到的新的董事長,但得到的答覆是:
和他沒有關係!
之後,搬遷一事再次被擱置。
根據老金向有關部門提交的信訪申請書顯示:2023年4月,磐石污水處理廠在申請人不知情及無相關專業人員指導的情況下,擅自將申請人投資455萬元的污泥處理設備暴力拆除、惡意損壞,並將拆除後的設備管道、鋼板、配件等隨意丟棄在淤泥中,項目現場一片狼藉。磐石污水處理廠及相關工作人員的行為導致該設備嚴重損毀報廢,拆除後的設備無法繼續使用,且剩餘價值幾乎為零。
老金認為,退一步講,即便需要拆除上述設備,若由申請人自行拆除設備,申請人可將上述設備回收再利用,該設備的剩餘價值不低於200萬元,亦能將損失控制在最小範圍內。
而磐石污水處理廠既未通知申請人自行拆除,又無相關專家予以指導,直接採用暴力手段對申請人的設備進行破壞,導致該設備最終與廢品無異,使得申請人遭受嚴重的財產損失。
老金認為,磐石污水處理廠有關人員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的行為除侵害申請人的財產權利、給申請人造成嚴重的損失外,更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之規定。
在老金看來:
從2015年完成污泥處理設備的建設安裝與運行到現在,申請人投入的資金成本、利息,以及推進項目運行的時間和人工成本,前前後後加起來已近千萬元,在申請人尚未獲得任何預期收益或經濟補償的情況下,唯一尚有價值的污水處理設備甚至被惡意損壞報廢。
磐石污水廠有關人員如此惡劣之行為、申請人如此重大之損失,尚無法達到毀壞公私財物罪之立案標準,那麼該罪名對公私財物所有權的保護,是否形同虛設?政府對於民營經濟發展的法治保障,是否僅停留於口號?
04
按照老金的說法,他的設備被突然強拆,有可能是擋住了別人的「道」。
根據相關招標信息顯示,就在老金被「清場」的同時,污水處理廠已開始找其他公司進駐了。
2022年10月17日,樂清市住建局公開了一份「投訴處理決定書」。
這份「樂清市污水處理廠清潔排放技改及再生水利用項目(污泥脫水系統)(第二次)的投訴處理決定書」顯示:
某公司對對被投訴人關於樂清市污水處理廠清潔排放技改及再生水利用項目(污泥脫水系統)(第二次)的招投標流程不滿,於是進行了投訴。
投訴說,該項目於2022年8月23日早上10時在樂清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公開招投標,在開標截止前2022年8月23日10時前,共收到6家單位的標書。但其認為有效招標文件只有兩家,本項目應做流標處理。
對於原因,該公司在投訴中列舉了立項,其中包括「本項目技術標採用暗標即不得標註可能泄露投標人情況的文字出現,但是在評審過程中並未把幾家投標單位的投標文件按無效或按否決處理」。投訴公司作為投標人認為不合理。
處理決定書顯示,8月份已經開始招標。
結合老金接到「搬離通知」的時間,當時接替他的公司,或就已經確定了。
「打電話的時候,他就提到要為新公司騰地方。但我想,你們不讓我經營,總得把我的損失賠給我啊」。只是讓老金沒有想到的是,對方直接把他的設備給拆了。
不過根據這份投訴處理決定書顯示,項目中標後,亦遭到其他競標公司的舉報與投訴。
投訴認為,本次樂清市污水處理廠清潔排放技改及再生水利用項目(污泥脫水系統)(第二次)投標流程嚴重存在違規違紀行為,望相關部門嚴查,本次中標結果無效。
但該投訴最終被樂清市住建局駁回。
來京前,老金又去了浙江省檢察院針對地方的「不立案」要一個說法,得到的答覆仍舊是:
已轉至當地檢察機關處理!
老金表示,為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不會就此作罷——只是,他已不知道誰能為自己主持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