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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殺妻案撲朔迷離 陳立人謀殺罪隨時可能被改

近日,谷歌中國籍男員工殺妻案持續引發熱議。

當地時間1月26日,涉案谷歌中國籍男工程師LirenChen第四次缺席傳訊,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聖克拉拉縣懲教署公開信息顯示,自1月21日Liren Chen短暫轉入「北主看守所」(MainJail North)後,他再也沒有離開過看守所醫院。

已受聘現身的辯方律師、從未在傳訊現場露面的受害者家屬、四次缺席庭審至今仍情況不明的被告人、兩度「擠爆」傳訊直播會議室的華人關注者......

在這場案情撲朔迷離的悲劇之中,傳言、誤解、質疑構成重重迷霧,從關注爆發伊始便惹來疑點紛紛:

LirenChen是否已承認曾徒手毆打妻子致死?該案是否存在虐殺情節?他將面臨何種指控與量刑?四次缺席庭審又是因何?

南都、N視頻記者多方採訪當地法院、檢方、律師等,釐清部分案情細節。有加州及聯邦法院刑事出庭律師向南都記者分析稱,目前檢方指控LirenChen的謀殺罪名隨時可能被改動,「虐殺」情節目前難以證實,而Liren Chen多次缺席庭審,實際對抗辯雙方都有不利影響。

一問:男方是否徒手毆打妻子致死?

南都此前報道,1月19日,有消息稱,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聖克拉拉縣,一名谷歌中國籍男性工程師疑似槍殺妻子後自殺,引發熱議。

北京時間1月20日凌晨,加州聖克拉拉縣高等法院司法大廳工作人員告訴南都記者,涉案中國男性LirenChen並未身亡,目前確認被起訴謀殺重罪,指控依據加利福尼亞州刑法典第187(a)條。

1月23日,另有消息稱,LirenChen已「承認在他們位於聖克拉拉的家中用拳頭毆打妻子致死」,並將信源表述為「一份法庭文件」。

在該時間點前,LirenChen已於18日、19日兩次缺席傳訊,法庭記錄中並未留下任何實質性內容。南都記者檢索發現,截至目前,對案件事發經過進行詳細描述的文件共有兩份:一為當地時間1月19日由聖克拉拉縣地方檢察官辦公室就該案發佈的新聞通告,二為該案起訴書中的警方事實陳述。

在19日發佈的地檢辦公室新聞通告中,有關「毆打」情節的描述為「LirenChen的右手嚴重腫脹,呈現紫色,衣服、腿、手臂和手上有血跡,手臂有抓痕」。

此後,聖克拉拉縣地方檢察官辦公室向南都記者提供了對LirenChen的起訴書,警方事實陳述內容顯示,當聖克拉拉消防局人員響應並趕到案發現場後,曾詢問LirenChen是如何弄傷自己的手的。他回答稱,「我打了我的妻子」。消防局人員隨後詢問上述情況何時發生,他回答稱,「昨天」。

據警方描述,案發現場有大量血跡,但未找到用於造成受害者頭頂鈍器傷害的明顯兇器,而LirenChen身上「似乎沒有任何會造成流血的撕裂傷」。因此,進行案情事實陳述的警方人員作出判斷,「根據我的訓練和經驗,我認為LirenChen當時穿着涼鞋,站在或蹲在受害者旁邊,用手反覆擊打了她的頭部」。

二問:「家暴」會否影響法官量刑?

在19日發佈的地檢辦公室新聞通告中,地方檢察官傑夫·羅森使用了「家暴」一詞定性該案,隨後該表述被廣泛引用,引發眾多關注者討論。在社交平台上,自稱涉案雙方人員親友就「是否存在長期家暴行為」說法不一。

「就該案本身,16日發生的殺人行為當然屬於廣義的家暴,意味着法院、檢方甚至美國民眾都會更加重視本案。」關於男方存在家暴歷史的傳言,美國刑事實務專家、加州及聯邦法院刑事出庭律師李遠向南都記者解釋道,如果被告確實存在家暴史,無論對被告的罪名定型,或法官的量刑,以及可能的控辯交易,「都會對男方產生不利影響,但家暴史是否真實存在,目前已公開信息中並沒有確實的證據」。

此外,在起訴書中,多家媒體着重關注到一項「加重情節」指控:檢方援引加利福尼亞州刑法典第1170條第b項,認為該罪行涉及「嚴重暴力、嚴重身體傷害威脅或其他展示出高度殘忍、惡毒或冷酷無情的行為」。

這是否意味着檢方已認為Liren Chen構成「虐殺(torture)」情節,並可能導致對Liren Chen的量刑增加?

就此,李遠援引加利福尼亞州刑法典第190.2條告訴南都記者,謀殺罪中的「虐殺」屬於法條規定中的「特殊情節」。在第190.2條下共有22項情節,其中第14項、18項與「虐殺」相關。「如果檢察官認為被告人符合22項中的某一項情節,那起訴書里會援引第190.2條作為附帶指控之一。但起訴書的3項附帶指控卻都不涉及190.2條,這說明至少基於目前的證據,檢方無法做出『虐殺』判斷。」

李遠另解釋道,反之解讀,3項附加指控也意味着,至少在目前,並未有任何證據證明案件中存在如槍支、刀具、錘子等致命武器。

三問:男方或將面臨何種指控?

起訴書顯示,目前,依據加利福尼亞州刑法典第187(a)條,檢方控訴LirenChen的主罪名為謀殺罪。部分媒體據此報道稱,若罪名成立,Liren Chen將面臨終身監禁,且不得假釋。

這是否指該案已被證實完全符合以上量刑所對應的「一級謀殺」罪名?

「討論該案可能的量刑,需要先明確,在美國,刑事案件起訴的過程中,檢方有權變更罪名,可以加重也可以減輕。檢方往往先對被告人『從重』起訴,以獲得更大的談判空間。隨着訴訟進程的發展,案件的證據和專家結論、控辯雙方的談判、雙方採取的策略等,都會導致最終認定罪名受到影響。」李遠表示。

根據加利福尼亞州刑法典,在加州致人死亡,通常可能被認定為謀殺罪(Murder)和殺人/致人死亡罪(Manslaughter),有四種不同的適用罪名,包括一級謀殺罪、二級謀殺罪、故意致人死亡罪及過失致人死亡罪。

加州刑法典第189條規定,一級謀殺罪法定刑期為25年至終身監禁,二級謀殺罪法定刑期為15年至終身監禁,二者區別可通俗理解為「是否存在預謀(Premeditation)」。而謀殺罪和致人死亡罪的區分則在於是否存在故意(MaliceAforethought)。

舉例來說,假設發生一起他殺案件,控方有證據證明嫌疑人與被害人存在矛盾,且嫌疑人有事先購買武器、準備逃亡路線或設局埋伏被害人等預謀行為,則很有可能構成一級謀殺;若事件為無準備的突發事件,但嫌疑人當場表達了奪取被害人性命的意圖,或者使用了正常人認知中可能造成死亡的手段,例如槍支射擊,則很可能構成二級謀殺。

同樣徒手毆打致死,如果嫌疑人是職業格鬥運動員,理應知道自己出拳傷害,更可能構成二級謀殺,如果嫌疑人是柔弱女性,則故意致人死亡罪的可能性較大;同樣往被害人頭部扔物品導致被害人死亡,如果嫌疑人扔的是金屬花瓶可能構成故意致人死亡,扔的是玻璃花瓶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扔的是塑料花瓶可能就是意外事故。

李遠表示,「界定不同罪名,被告人的主觀態度是定性關鍵。因為並不存在讀心術,所以基於證據對被告人的主觀態度進行判斷將是本案最重要的爭議焦點之一。目前來看,對於具體案情細節,包括檢方在內的雙方涉案人員可能都並非清楚知曉,就已有信息來看,判處以上四種罪名的可能性都是存在的。」

四問:男方何以因健康狀況四次缺席傳訊?

LirenChen與受害者的領英介紹頁面顯示,兩人均為清華大學本科畢業生,後赴美加利福尼亞大學聖迭戈分校深造,近期在谷歌任職。

案件發生後,有消息稱夫妻二人遭遇不幸,疑為因裁員問題引發爭吵,但自稱LirenChen同事的知情人士告訴南都記者,涉案二人並未被谷歌裁員。

1月21日,矽谷當地華人組織內知情人士向南都記者證實,LirenChen與受害者確為清華大學畢業生,清華大學校友會已聯繫上受害者父母,正在幫助其父母趕赴美國處理後續事宜,谷歌華人組織也將協力校友會,派遣志願者幫忙。「按照以往的案例,這個階段會輔助完成護照簽證等辦理,安置住宿及日常生活,協助法院出庭、財產處置,以及後續的紀念儀式等事宜」,知情人士稱。

然而,直到當地時間24日,LirenChen第三次缺席傳訊時,負責此案的加州聖克拉拉縣檢察官米高·加德伯格仍表示,女方家屬還未抵達矽谷。在當地時間26日的第四次傳訊現場,女方家屬也並未露面。

目前,聖克拉拉縣懲教署公開信息顯示,Liren?Chen依舊身處醫院,第五次傳訊預計將於當地時間2月5日13時35分開始。

雙方涉案人員均表示,對有關Liren?Chen健康狀況的了解有限。檢方稱,21日Liren?Chen曾出院轉入看守所,但後來又回到醫院,其中原因不詳。法官也對LirenChen多次缺席表示質疑,指出被告人入院72小時後,如仍需留院,需要醫生簽字批准,才能再獲得14天的緩提期限。而LirenChen家屬聘請的辯護律師施羅德(WesleySchroeder)也聲稱,其與Liren?Chen的家屬仍未見到Liren Chen本人,對他的健康狀況也並不清楚。

但「身體狀況不適宜出庭」,應由何方人員作出判斷?

「我個人處理的案件中也出現過類似情況,法庭中各方都認為當事人會到場,結果在等待幾小時後接到看守所電話稱,『他的身體狀況不適合出庭』,因此,缺席傳訊的情況並非罕見,但缺席四次也的確不常見。」李遠告訴南都記者,就單次法庭程序作出「是否適合出庭」判斷的,是看守所的醫學專家,「這並非任何一方能夠左右或利用的內容」。

五問:多次缺席傳訊將有什麼後果?

LirenChen家屬聘請的辯護律師施羅德在第三次傳訊現場首度現身。據稱,他有40餘年從業經歷,其個人網站頁顯示,他曾參與過多起謀殺案、涉家庭暴力案的審判。

Liren Chen多次缺席,是否對其律師抗辯有利?

李遠對此並不贊同,「實際上,這對控辯雙方都是存在不利影響的。最簡單明了的一點是,被告辯護律師只能在監獄會見當事人,如當事人在醫院,律師很可能沒有同他談話的機會,這當然會對後續辯護造成影響。對於檢察官來說,情況可能也是相似的。」李遠表示,所謂通過「裝瘋賣傻」長時間拖延開庭很難,因為有相應的評估手段和法庭程序。

多方律師發言證實,若當事人持續未現身傳訊,卻沒有給出合理解釋,法官有權力下令要求被告人強制到庭。對此,李遠向南都記者解釋,「一般情況下,當法官下達此強制命令後,大概率下次傳訊當事人會出現,但我們也在實際案件中遇到過存在確實無法克服的困難的情況,因此當事人仍未到庭」。

加州法律規定,在傳訊時,法官將主要確認兩個問題:被告人是否認罪,以及是否設定保釋金、金額多少。

李遠告訴南都記者,對於第一個問題,一般會存在兩種回覆:認罪和不認罪,絕大多數案件通過不認罪來開啟整個刑事訴訟流程。有一種極端情況是,辯方律師主張因精神失常而不認罪。

「加州是全美對於精神失常的規定較為嚴格的一州。如果達不到精神失常的程度,嚴重程度較低的能力受損可以作為量刑時考量的依據。若醫學專家確實能夠證實Liren Chen存在精神問題,根據他精神問題的嚴重程度採取相應的辯護策略是被告辯護律師的基本職責。」

責任編輯: 李冬琪  來源:南都即時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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