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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政富這麼快就出獄 網友不服

1月26日,多家媒體從重慶市監獄管理局處得到證實,因「不雅視頻」事件落馬的重慶北碚區委原書記雷政富因為減刑,現已刑滿釋放。雷政富服刑期間曾三次被報請減刑,在獲得首次減刑後,其第二次減刑申請又因「贓款未退清」被否。相關情況受到輿論關注,不少網友質疑雷政富在贓款未完全退清的情況下獲批減刑是否合規。

因網絡曝光「不雅視頻」落馬

2012年11月,互聯網上流傳疑似原重慶北碚區區委書記雷政富的不雅視頻,引發輿論熱議。重慶市將此事件的舉報定性為實名舉報,重慶市紀委調查核實後通報,不雅視頻中的男性確實是雷政富,對雷政富作出免職處理並對其立案調查。從不雅視頻在互聯網曝光到其被免職調查,前後僅63個小時。

重慶在對雷政富違紀違法問題深入調查中,發現有犯罪團伙進行敲詐勒索的情況。經公安機關偵查,2008年至2009年期間,肖燁等人採取色情勾引、秘拍不雅視頻等手段,敲詐多名黨政幹部和國有企業負責人。隨後,雷政富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2013年5月,雷政富因涉嫌受賄被提起公訴。

2013年6月,重慶一中院一審認定雷政富受賄316萬餘元,並以受賄罪判其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追繳受賄贓款上繳國庫。雷政富不服,提出上訴,2013年9月,重慶高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刑期從2013年2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止。

三次提起減刑,曾因贓款未退清被否

公開資料顯示,雷政富服刑期間曾於2015年、2017年、2018年三次被報請減刑。

中國裁判文書網2016年6月公佈的《雷政富犯受賄罪刑罰變更刑事裁定書》顯示,2015年11月11日,獄方以雷政富能認罪悔罪、有悔改表現、獲3次記功行政獎勵等理由,提請減刑1年。最終,重慶五中院裁定:雷政富確有悔改表現,對其減去有期徒刑10個月。

這是雷政富首次獲減刑。兩年之後,獄方再次提出減刑,不過這次並未獲通過。據微信公眾號「長安街知事」此前報道,重慶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於2018年7月10日發佈的《關於罪犯雷政富等2人減刑、假釋案件的公示》顯示,2017年12月26日,因贓款未退清,雷政富被裁定不予減刑。

同一公示中還顯示,因獲7次表揚,雷政富被第三次報請減刑,幅度則是9個月。至於法院的裁定結果,目前尚無公開報道。若雷政富獲批該次9個月減刑,則其共計獲得19個月減刑。重慶法院公眾服務網系統中現已無法查詢到該公示。

根據此前判決,雷政富的刑期到2026年1月31日截止,如按減刑19個月計算,雷政富的出獄時間應在2024年6月底。

據封面新聞報道,對於雷政富目前已獲釋出獄的情況,重慶市監獄管理局工作人員沒有給出更多說明,只是表示,「我們是按照合法合規的程序走的,刑滿釋放、減刑都是依法的,其他具體情況不是很清楚」。

贓款未退請,為何也能獲得減刑?

雷政富刑滿釋放相關消息引發輿論關注,不少評論關注到雷政富2017年因贓款未退清減刑被否的情況,質疑「17年贓款都尚未退清,15年為何還能減刑?」

裁定書中顯示,雷政富2015年系因「確有悔改表現」獲得減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起施行的《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下稱《規定》),罪犯「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關於雷政富等職務犯罪罪犯,《規定》中也明確將積極退贓與否作為體現罪犯「確有悔改表現」的重要標準。《規定》第三條指出,不積極退贓、協助追繳贓款贓物、賠償損失,或者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係等不正當手段意圖獲得減刑、假釋的,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此外,《規定》第七條也顯示,罪犯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減刑幅度應當從嚴掌握,對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六個月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規定》並未將「退清贓款」作為認定職務犯罪罪犯「確有悔改表現」的硬性標準。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表示,贓款的清退或財產刑執行情況與能否減刑並無直接關聯,如出現罪犯失去經濟能力而無力退還等情況,贓款未退清不會影響其減刑。

《檢察日報》文章指出,司法機關應當以生效裁判明確的內容作為基數,並結合判決生效後罪犯的退贓情況,準確把握財產性義務履行比例,作為確定減刑幅度的重要依據。

相關法律人士向觀察者網分析表示,減刑的情況分為「可以減刑」和「應當減刑」。雷政富服刑後表現良好,受到表揚,理論上應是符合《刑法》第78條的「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標準,屬於「可以減刑」的情況,因此其第一次減刑被批准。其第二次減刑失敗據悉是因「贓款未退清」,而依據《規定》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職務犯罪的贓款如果不積極退賠,則無法批准減刑。結合「未退清」這一用詞,可能是雷政富在剛入獄到第一次減刑之前,有過退贓行為,但自那之後其可能停止退贓,或一直沒有退完,所以第二次則不再批准減刑。

不積極退贓致減刑未通過,案例屢見不鮮

因財產刑未履行,致使減刑未通過的案例並不鮮見。

2014年7月,龍江銀行原副行長楊寶仁因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獲刑15年。入獄3年多後,刑罰執行機關建議對其予以減刑9個月。2018年6月,楊寶仁因尚有76萬元贓款未追繳,沒收個人財產500萬元未履行,不被認定為「有悔改表現」,不符合法定減刑條件,法院裁定不予減刑。

此外,「獄中消費過高」、「故意隱瞞財產」等情況也會成為檢方、法院不予貪官減刑的原因。

2015年1月,福建泉州市委原常委、南安市委原書記駱國清因受賄罪獲刑15年。2017年9月,獄方提出減刑建議,並附上了此人的財產情況:入獄以來,其進賬30萬餘元,賬餘28萬餘元,月均消費394.29元。檢方認為,駱國清僅履行部分財產刑的情況下,存在超標準消費,加上受賄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建議不予減刑。上述檢察建議,獲得了三明中院支持,最終裁定對駱國清不予減刑。

2022年江蘇法院公佈的典型案例顯示,罪犯胡某某因犯貪污罪、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2022年2月21日,執行機關提出減刑建議。減刑法院經審理查明,雖然胡某某積極參加教育勞動並獲得表揚,但其故意隱瞞名下房產一套,未全部履行財產性判項,不能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裁定不予減刑。

還有職務犯罪罪犯在成功獲批減刑後,因不積極履行退贓義務,而被依法撤銷原減刑裁定。

江蘇法院2022年公佈一起人民法院主動糾錯的典型案例。牛某某因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服刑期間,執行機關提出減刑建議,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減刑。後發現,生效刑事判決認定該犯貪污款為44萬餘元,該犯僅履行了沒收個人財產4萬元,對贓款未予退繳。減刑法院遂裁定撤銷原減刑裁定,對罪犯牛某某不予減刑。

據了解,最高法在自2017年起實施的《規定》中明確將「積極退贓」作為認定罪犯「確有悔改表現」的重要標準,就旨在遏制部分「有權人」「有錢人」被判刑後,千方百計通過徇私舞弊、權錢交易獲得減刑。

最高法審監庭庭長夏道虎對此解讀道,「這樣規定就是要從實體上來解決過去部分有錢人、有權人減刑過快,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比例更高,實際執行刑罰偏短的問題,我們從制度上予以規範,把它從嚴體現出來」。

財產性判項執行難,罪犯減刑假釋受阻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部近期曾指出,很大一部分罪犯的財產性判項得不到及時有效的執行,導致其減刑假釋受阻,打擊到罪犯改造積極性,影響到監管安全,給社會帶來負面影響。

司法部官網2022年6月發佈的《淺談監獄財產性判項執行難與罪犯減刑假釋的關聯問題》一文中指出,在目前的監獄工作實踐中,未履行完財產性判項的罪犯財產狀況核查難、財產性判項結案率低、履行渠道不暢是困擾監獄管理和罪犯減刑的主要問題,導致監獄執行刑罰的公平性受到質疑。

司法部表示,司法執行相關制度不清晰、執行主體權責不明、效率不高等現象客觀上導致了部分罪犯財產性判項履行難和財產狀況核查難,成為否定罪犯減刑假釋的主要因素,反噬到監獄的正常管理,減刑、假釋制度激勵罪犯改造的效用大打折扣,影響到司法權威。

司法部強調,司法部門應積極反思,構建和完善公平高效的核查和履行機制,客觀評價罪犯是否積極履行財產性判項,準確、高效核查罪犯財產狀況,在提高財產性判項執行率的同時,最大限度發揮減刑、假釋對罪犯改造的激勵作用,降低司法成本,維護司法權威,達到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相統一。

責任編輯: 李冬琪  來源:觀察者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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