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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退休教師索要百萬「遷墳費」,被判10年

一封舉報信讓礦企「倍感壓力」,湖南省岳陽市74歲的退休教師付靈芝拿到了比其他村民高出104萬元的「遷墳費」。針對這一行為,岳陽市岳陽縣法院一審判決:付靈芝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12月中旬,上游新聞記者採訪獲悉,付靈芝雙親的墳墓在岳陽市暢佳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暢佳公司)礦區內,暢佳公司在岳陽縣步仙鎮松溪村取得採礦權後,由於建設需要,2020年至2021年在暢佳公司的主導下,礦區內10餘座墳墓已遷走,只剩付靈芝雙親的墳墓。

礦企認為付靈芝要的「遷墳費」太高,不再與其談判。2021年7月,付靈芝向相關部門反映暢佳公司違法違規;同年8月,他在當地發網貼再次舉報。該公司支付了110萬元「遷墳費」。拿到「遷墳費」一年多後,付靈芝被人舉報,他旋即被刑拘並被判刑。目前,付靈芝已提出上訴。

退休教師索要200萬元「遷墳費」

岳陽縣步仙鎮松溪村東邊有一座百餘米高的丘陵,丘陵中分佈着板岩。板岩是一種天然石材,可作為建築、裝飾材料。

在案文書顯示,2014年經公開拍賣,暢佳公司在松溪村取得採礦權,辦理採礦證,開始建設礦山。建設需要遷走之前礦區裏的墳墓,2020年至2021年在暢佳公司的主導下,礦區內10餘座墳墓已遷走,只剩付靈芝雙親的墳墓。

雙親墳墓未遷是因補償費未談攏。暢佳公司一方稱,其他墳的標準是3萬元一座,付靈芝要200萬元,公司承擔不起。付靈芝一方稱,墳是對逝去親人的寄託,不能強求所有人都接受3萬元的標準,要賠200萬元。

今年74歲的付靈芝是一位退休教師,住在松溪村。岳陽縣公安局在一份報告上評價他:平時喜歡為別人的事寫點材料,出點主意,涉及自身利益時就親自出馬。

岳陽縣法院作出的(2023)湘0621刑初309號判決書載明,在暢佳公司沒有繼續與付靈芝協商遷墳的情況下,付靈芝為達成自己的補償要求,給暢佳公司施加壓力。在案資料顯示,2021年7月,付靈芝向湖南省公安廳反映,暢佳公司非法開採、非法佔地、強佔土地、毀壞林地、毀壞私人墓地等問題;2021年8月,付靈芝僱人在當地網站上發佈名為《暢佳礦業,還我林地,還我農田》的實名舉報信。

上游新聞記者梳理發現,反映信和網貼的主要內容一致。

岳陽縣公安局答覆反映信時提到,2020年,經調查,暢佳公司破壞原有林區道路面積10.4畝,實際超過批准使用林地面積165畝。

2021年4月,岳陽縣法院判決暢佳公司和其法人代表付某龍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付某龍獲刑兩年,暢佳公司補繳100餘萬元植被費。

鎮村介入調解礦企支付百萬元

在暢佳公司看來,付靈芝的舉報道致他們的建設工期延後。

該公司總經理李倫雄稱,2021年8月,該公司正處於建設的最後階段,付靈芝在當地網絡媒體上發佈實名舉報信導致工期延後。如果公司不能在2021年10月前完成基礎建設,前期投資的幾千萬元將會虧損,公司迫於無奈答應了付靈芝的高額賠償。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2023)湘0621刑初309號判決書認定:付靈芝明知反映信和舉報信不屬實,威脅暢佳公司,導致暢佳公司面臨不能如期推進項目,面臨巨大損失的情況,逼迫暢佳公司再次與其協商。在協商過程中,付靈芝稱只要滿足其巨額遷墳款的要求便答應不反映,撤回實名舉報信,遷走墳墓。

岳陽縣法院查明,2021年9月,暢佳公司同意支付付靈芝110萬元遷墳款。其中100萬元由第三人付某保代為轉賬支付,6萬元由第三人謝某支付,付靈芝收到4萬元現金。暢佳公司還答應,三年內付靈芝不影響暢佳公司經營則再支付其8萬元。

收到110萬元後,付靈芝在6萬元遷墳補償協議上簽字,還打了一張104萬元的收條。隨後,付靈芝撤回了在網絡媒體上刊發的舉報信,遷走雙親墳墓,沒再舉報暢佳公司。

付靈芝親屬稱,在鎮政府、村委會相關負責人的調解下,雙方各做讓步,達成了遷墳補償協議。其中100萬元是暢佳公司一方轉給村支書付某保,付某保再轉給付靈芝的。

12月13日,松溪村一名村幹部介紹,付靈芝發帖後,鎮裏很重視。雙方之所以達成補償協議,「鎮村幹部從中做工作」是原因之一。

一審認定犯敲詐勒索罪判刑10年

在拿到補償款後的一年一個月,付靈芝被舉報敲詐勒索,舉報他的人是其朋友阿成(化名)。

阿成配合岳陽縣公安局森警大隊調查時稱,2021年7月,付靈芝拿着舉報材料找他。他看完材料後認為舉報不實,可能涉嫌敲詐勒索,勸付靈芝不要舉報,付靈芝沒聽。拿到補償款後,付靈芝騙他說只拿到6萬元。他認為6萬元是該得的,但當時有傳言:付靈芝拿了巨額補償款,還分給了他。他為此前往暢佳公司核實補償款金額。付靈芝獲得百餘萬補償款的事情傳開後,其他村民意見很大,都想要更多的賠償。阿成說:「雖然我和付靈芝關係好,但也要舉報,舉報是為了澄清付靈芝沒分我一分錢。」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阿成舉報時還提供了轉賬截圖、付靈芝的舉報信等材料。

2023年1月,阿成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岳陽縣警方刑拘,次月被逮捕。

刑初309號判決書載明,6萬元屬於付靈芝該拿的補償款,104萬元為非法所得。付靈芝收到款項後據為己有,主觀上存在非法佔有目的。付靈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向相關部門反映,發實名舉報信的方法,威脅他人,強行索要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敲詐勒索罪。

9月26日,岳陽縣法院一審判決:付靈芝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退賠被害人104萬元。

付靈芝親屬介紹,在被警方刑拘之前,付靈芝已3次因腦梗住院。病例顯示,其腦部存在11毫米的基底動脈瘤,醫囑為「儘快安排手術治療」,病情相當危重。被採取刑事措施後,付靈芝被羈押在岳陽市廣濟醫院所設立的監區病房。

針對一審法院的判決,暢佳公司一名不願具名的工作人員稱,法院的判決公平公正。「他要價太高,我們就不想遷他家墳了。然後他就老舉報,搞的企業焦頭爛額,被逼迫才給的錢。再說又不是我們報的警,有人看不下去。」

付靈芝不服一審判決,現已提出上訴。

付靈芝家屬介紹,一審判決書上所載的「另查明暢佳公司在松溪村開發建設礦山均取得了相關部門的許可並辦理了相關手續」,存在明顯錯誤。「暢佳公司原來的法定代表人因非法佔用林地被判了2年,就是岳陽縣法院刑庭判的,岳陽縣法院又說均取得了相關部門許可,這不矛盾嗎?」

家屬還提供了一份岳陽縣自然資源局的紅頭文件。文件日期是11月24日,文件提到,暢佳公司相關用地審批手續,目前正在辦理之中。該局相關負責人告訴上游新聞記者,暢佳公司雖然擁有採礦許可證,但其他手續存在瑕疵。此外,工商信息顯示,2023年7月3日,暢佳公司因「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在松溪鎮十步灘取用地下水」,被處罰款4.9萬元。

付靈芝在上訴狀中提到,基於維護自身權利向相關部門反映,並在網絡上發帖,具有正當性,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付靈芝的舉報並不是完全捏造事實,暢佳公司確實存在、且至今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上訴狀上說,高額補償款系民事協商行為,法律沒有規定不能索要高額補償,商談補償時鎮政府及村委會均參與過協商。對付靈芝刑事立案違反了「禁止以刑事案件名義插手民事糾紛、經濟糾紛」的規定。

付靈芝失去自由後,同樣有人就暢佳公司存在的問題在網絡上公開投訴。2023年10月28日,一網民投訴:暢佳礦業運輸車輛嚴重超載,嚴重影響周邊百姓衣食住行。步仙鎮政府答覆稱,將在相關路段長期開展治理超載行動。

責任編輯: 李冬琪  來源:上游新聞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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