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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兄妹倆放棄繼承亡母過億遺產,老父如今要再婚

如今,老年人喪偶後,再婚現象並不鮮見,由此引發的,有關贍養、繼承等糾紛,也日益增多。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遺產繼承案件。子女原本已放棄,對過世母親的遺產繼承,可當父親準備再婚時,子女的想法卻發生了變化。

於女士的母親於十多年前去世,她和兩位哥哥一直照顧父親。

為了讓父親能在晚年更好地生活,兄妹三人不僅通過公證放棄了對上海數套房產的繼承,還專門請人照顧父親生活。

不料,已經80歲的父親突然宣佈將要再婚,因為擔心父親再婚後會橫生枝節,於女士和哥哥們商量之後決定提起繼承訴訟,先把亡母的遺產拿回來。

於女士認為,當初她和哥哥們主張放棄繼承是有前提條件的,即父親不會再婚。

雖然這一點沒有寫下來,但這是人之常情。如果父親當時就表示會再婚,他們肯定不會放棄繼承。

於女士還認為,父親隱瞞了其賬戶里有1000多萬存款的事實,在這一點上子女們都被騙了,因此主張此前放棄繼承的行為無效。

收到子女們的訴狀,父親老於十分氣憤,前妻過世後,他一個人雖然衣食無憂,但兒女們都在國外,生活寂寞,於是想找個伴。

提起1000多萬存款,老於表示,自己壓根就沒有想過隱瞞,只不過兒女們沒問,他便沒說。因為他平時做股票投資,名下有價值幾百萬股票和資金,家裏還有不少值錢的古董、字畫,兒女們全都知道。

何況辦理遺產繼承公證時,兒女們連價值一個多億的7套房產都放棄了,古董、字畫、黃金也沒要,又怎會為了這筆存款跟他計較呢?

一審法院經審理,駁回了於女士等人的訴訟請求。於女士等人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訴。

上海二中院調查查明,為了讓父親繼承遺產,於女士等人曾經於2013年1月、3月先後兩次前往公證處辦理相關手續,明確表示自願放棄母親全部遺產,由父親老於繼承。

從公證記錄來看,子女們放棄繼承公證是在2013年1月做出的,當時老於並不在場。而3月份的那次公證是老於向公證處申請繼承7套房產以及妻子生前名下6萬餘元銀行存款,主要目的是方便辦理之後的過戶等手續,所以他只需陳述需要手續的這部分財產,無需告知公證處自己名下還有其他財產,不存在欺詐的故意。

另外,在1月份的那次公證中,在公證處工作人員的引導下,於女士等人先後三次分不同層面提及放棄繼承。

首先,經公證處工作人員詢問,於女士等人以概括性的語言表達了對母親遺產的放棄繼承。

此後,公證處工作人員將有憑證證明的遺產一一列明,於女士等人又一次明確放棄繼承。

最後,公證處工作人員又單獨詢問「如果還有其他屬於被繼承人的銀行存款及包括基金在內的一切銀行金融理財產品,及其他動產、不動產」的處理方式,該種分離式的詢問方法足以提醒於女士等人,公證處工作人員所針對的財產已經超出了原羅列的遺產,可能包括下落不明以及價值不明的遺產。但於女士等人直接回答「都不繼承」,說明遺產的價值並非於女士等人考慮是否放棄繼承的主要因素。

法院據此認為,於女士等人放棄繼承的原因和目的在於「不要繼承,由父親繼承」,這從側面說明於女士等人並非因為遺產價值不高而放棄繼承,其追求的法律效果在於由父親繼承母親的全部遺產。因此,於女士所主張的這1000多萬存款並未超過「兜底條款」的覆蓋範圍,已被放棄繼承。

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受法律保護。不論老於是否想要再婚,都不能成為子女放棄繼承的前提條件。雖然於女士等人陳述的理由在現實中也有可能存在,但法院不能推定當事人之間就放棄繼承一事存在一項違法的前提條件。因此,不能推定於女士等放棄繼承是因為老於已經默示同意不再婚。

綜上,上海二中院認定於女士等放棄繼承有效,不能再次要求繼承母親的遺產,遂判決駁回了於女士等人的訴訟請求。

責任編輯: 楚天  來源:新聞坊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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