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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4歲女童被12歲男孩殘忍殺害 最後畫面曝光

11月5日,湖北荊州一網民發文稱她4歲半的女兒被未滿12歲的男孩殘忍謀害,消息引發廣大關注。該網民發文稱,根據CCTV畫面顯示,肇事男孩哄騙他的女兒一起玩,兩人手牽手走到離女童家約3到4百米處左右的一處荒棄雜草叢生的菜園,之後男孩將他的女兒推入糞缸,並向缸內扔入20多塊磚頭填埋他的女兒直至用肉眼無法查看最後男童更用一個井字型木塊封住缸口,女童困在缸中因糞渣窒息死亡。

據了解,男孩一開始還撒謊,直到女童父親在糞缸內找到遇害女童的遺體。該男孩供稱,1年多前就產生要「讓女童從這個世界上消失的想法」,原因僅是因為女童和男孩的妹妹曾因為玩具多次的吵鬧。因男童未滿12歲,應不用負擔刑事責任,事件引發內地網民憤慨。

微博網民「ZZxinqing」發文稱,8月30日晚上18時30左右,男孩手牽手將她的女兒帶到一處荒棄雜草叢生的菜園。肇事男孩打開菜園將女童進去後,接着反鎖菜園門,立刻就用雙手掐住女童脖子,直到女童昏迷沒有任何反抗能力。

男孩隨後將女童拖到廢棄菜園內離菜園門約7-8米處用磚頭和木頭門堆圍成的一個茅坑屋,將女童頭朝下扔到茅坑屋裏面的糞缸內。女童父親指出,「(女童)整個人頭部是藏在腋下以及胸前,屁股在缸內的另一側朝上,糞缸裏面約剩大概5-6cm深的糞渣在缸底,然後向缸內扔入20多塊磚頭填埋我女兒直至用肉眼無法查看缸內有異樣除了磚頭,然後再將一個井字型木塊蓋在缸口上再一次掩飾。」

女童父親控訴,男孩作案完畢後離開菜園並將菜園門重新鎖好後離開,監控顯示此時18:43,全程只用了14分鐘左右(附近無監控可以看到菜園內)。

女童父親寫道,監控顯示離開菜園,男孩像是裝作若無其事蹦跳着離開,然後留在菜園門外一處矮樹藏着向菜園內偷看幾分鐘,似乎確定萬無一失後,不按原路返回。女童父親批評,「一個未滿12周歲的蓄謀以及手法真的難以置信,惡劣程度令人髮指」。

女童父親多次翻找菜園:沒想到糞缸內的會是女兒

女童父親指出,自己看過監控畫面加上街坊告知,在荒廢菜園裏「只看到那個男孩出來,一直沒看到那個小女孩出來」,於是在女兒失蹤後,立即在深夜打開手機照明進去尋找,但因為糞缸上面放着井字形的木板(用來蹲著上廁所用的)且裏面是沒有水的,只有一些磚頭在缸底,整個看上去占缸的容量可能1/6都不到,「完全看不出磚下有人根本也想不到我女兒會在磚下」。

女童父親晚間又再次回到菜園翻遍雜草,最後回到茅房的糞缸中再次尋找,他拿起磚頭發現裏面有白色的東西(女童當時身着白色連衣裙),等到找到女童時他迅速的將女童鼻子那裏的糞渣用手抹去,「我聲嘶力竭不停的狂叫喊着警察,眼淚不自覺的往外蹦」,警察立刻封鎖了現場不准任何人進入。

最後急救人員確認女童已經死亡,法醫鑑定女童最終是因糞渣窒息而死。

女童父親指控,自己在找女兒的過程中,肇事男孩2次撒謊,錯過救女兒的最佳時機。男孩第一次謊稱看到女童去了占橋村部服務中心空地玩耍,第二次肇事男孩將女童母親帶到事發地附近的路上謊稱看到我女兒回家了的(和去占橋村部服務中心是相反的方向),此時警察也在現場,他再一次當着警察的面又撒了謊。

女童父親寫道,自己當晚和老婆回到一家三口的臥室,心裏面一下子就劇烈刀絞般的悲痛迸發出來,「癱坐在地上靠在床沿邊不顧一切的放聲大哭,那一晚我和我愛人抱頭哭了一夜。」

據刑偵公安透露,肇事男孩凌晨3點看到女童父親找到女兒做完筆錄,就決定和盤托出,跟警方透露自己,1年多前就有了要讓女童從這個世界上消失的想法,因為女童和男孩的妹妹曾因為玩具多次的吵鬧。男孩並帶警察回到現場指認,演示進行了實地實施的全過程。

據了解,目前犯案的男孩正在矯正學校,正在走正常的精神以及心理鑑定流程,具體需要多長時間,警方暫時未說明。

女童父親寫道,「真的只有經歷過了才知道這把刀快到什麼程度,當眼睜睜的看着自己的血流了滿滿一地後仍然感覺不到一點疼,因為抱有希望,因為我不相信,明明我們吃晚飯的時候穿着她最喜歡的白色公主裙的女兒還和平常一樣學著老婆調皮的叫我老公,因為沒有任何準備也始終接受不了這是事實。」

男童疑為滿十二周歲不須付刑事責任

11月7日,內媒從湖北省荊州市公安縣公安局鬥湖堤派出所了解到,此案正在處理。公安縣檢察院工作人員告訴南都記者,女孩家屬曾來過檢察院詢問情況,但「目前該案件還未轉過來」。

2019年,遼寧也發生10歲女童淇淇(化名)回家途中被13歲男孩蔡某某騙至家中,蔡某企圖與淇淇發生性關係,淇淇不願意便被蔡某殺害。事件發生後,內地有修改刑事責任年齡的呼聲。

遼寧13歲男童殺10歲女童免刑責民事訴訟判賠128萬

202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將刑法第十七條修改為:「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不過此案的男童未滿12歲,不須負刑事責任,許多網民呼籲要嚴懲,希望能還女童家屬一個公道。

責任編輯: 楚天  來源:香港01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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