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舟山法院:2023年11月2日下午,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蔣四興、薛三元搶劫殺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對被告人蔣四興、薛三元均以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並判決追繳二被告人搶劫所得贓款人民幣7000元,賠償六名被害人親屬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55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1987年初,被告人蔣四興、薛三元為償還賭債合謀搶劫殺人劫取漁船財物。經物色作案對象後,二被告人於同年3月17日傍晚,攜帶摻有安定藥物的白酒、榔頭等作案工具,到寧波市新江橋附近碼頭,以運魚貨為由騙雇被害人王某某等六人駕駛自營船舶出海。上船後,按事先分工,被告人蔣四興在臥艙內陪船員聊天、勸喝白酒,被告人薛三元則在駕駛艙以聊天為名看守駕船人。
船從寧波甬江順流出海,待船員深夜熟睡,二被告人會意後同時分別用榔頭錘擊入睡船員及駕船人共六人,隨後使用纜繩將六名被害人捆綁並連接石柱、鐵錨,沉入舟山市定海區老塘山與金塘島之間海域,致六名被害人死亡。二被告人共劫得現金約7000元,清理現場後,駕駛涉案船舶逃離,途中船舶觸礁擱淺於舟山市定海區摘箬山島火油坑灘涂。
次日凌晨二人棄船上岸,後乘坐航船逃離舟山。2022年9月7日,公安機關將被告人蔣四興、薛三元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蔣四興、薛三元經預謀,採用故意殺人方式劫取他人財物,並致六人死亡,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搶劫罪。二被告人有預謀地殺人劫財,主觀惡性極深,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依法應予嚴懲。其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依法予以賠償。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被害人的親屬、群眾代表、新聞媒體記者旁聽了案件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