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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女生包麗案宣判:PUA和精神控制,就是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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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5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牟林翰涉嫌犯虐待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案依法公開宣判,以虐待罪判處被告人牟林翰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同時判決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害人母親蔡某某各項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73萬餘元。

三年前,2019年10月9日,北大女生包麗在北京某賓館內服藥自殺,在被送往醫院救治了半年多後離開了這個世界。

在本案中,對被告人行為的定性、罪名的選擇以及對於家庭暴力、精神控制的理解,都值得我們關注和討論。

同居者為何屬於適用虐待罪的家庭成員?

控方是以牟某翰涉嫌虐待罪向法院提起的公訴。按照刑法第260條,虐待是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犯罪。傳統的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屬於家庭成員,而其他同居者是否也屬於虐待罪中「家庭成員」呢?

這就需要對「家庭成員」進行解釋了。法律史學家梅因說,法律一經制定便已滯後。如何讓立法適應現實生活的需要,這就是刑法解釋的藝術。

刑法解釋,既要考慮主觀解釋,又要採納客觀解釋。主觀解釋,要求我們必須尊重立法者所規定的語言,不能突破語言的極限,否則就會突破罪刑法定;其次,在語言的範圍之內,要根據社會生活的實際需要進行解釋。

根據這個原則,2015年兩高兩部印發的《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開宗明義:「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以及具有監護、扶養、寄養、同居等關係的共同生活人員之間的家庭暴力犯罪,嚴重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破壞家庭關係,影響社會和諧穩定。」依據這個解釋,同居者也是一種家庭成員,同居關係里發生的虐待行為可以適用虐待罪。

這是在尊重立法原意的基礎上,按照當下的社會狀況對「家庭成員」進行的解釋。因為未婚同居的情形大量存在,如果同居關係不屬於家庭關係的話,可能會有大量的家暴行為得不到處理。

為什麼是虐待罪,而不是故意傷害罪?

從起訴書披露的細節可見,包麗男友牟某翰在戀愛期間多次對包麗使用羞辱、貶低性的語言,以凌辱人格的手段對其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折磨,最後導致其自殺。

從樸素的正義直覺來看,這種行為當然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以什麼罪名追究才能罰其當罪,這就頗費思量了。

控方為什麼選擇虐待罪而不是故意傷害罪呢?原因可能有二:首先,中國傷害罪要求傷害後果為輕傷以上;其次,傷害罪的傷害後果主要體現為身體傷害,而不是精神傷害。再結合相關司法解釋,要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故意、所實施的暴力手段與方式、是否立即或者直接造成被害人傷亡後果等進行綜合判斷。

如果目的不是追求傷害後果,而是出於追求被害人肉體和精神上的痛苦,長期或者多次實施虐待行為,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殘、自殺,導致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以虐待罪定罪處罰。

如果持兇器實施暴力,直接或者立即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本案中,嫌疑人牟某某雖然有打耳光、擰胳膊並要求包麗自殘等加害動作,但這些動作很難造成對方輕傷以上的人身損害結果;退一步說,即便存在,現在也無法證明。另外,他是否存在故意傷害的目的,是否追求她受傷的後果?同樣存在證明的難度。因此,控方沒有選擇指控故意傷害罪。

為什麼不是故意殺人罪?

有網友說牟某翰的行為就是教唆自殺,應當追究他故意殺人的刑事責任。在聊天記錄中可見,牟某翰給包麗發微信說:「你之前不是還答應我,你離開我就去死嗎?你去麼?是你答應我的吧?」而包麗在自殺時,也留言稱「媽媽今天給你謝罪了」。這是不是教唆自殺呢?這同樣也涉及到刑法解釋。

教唆自殺,一般是指行為人故意採取引誘、慫恿、欺騙等方法,使他人產生自殺意圖的行為。但在中國自殺行為並不構成犯罪,故也難以將單獨教唆行為認定為犯罪。除非被教唆自殺者是兒童、精神病人等不具有行為能力者,那麼此時教唆者構成殺人的間接正犯。

而幫助自殺是指為有自殺意圖者提供便利條件,實施幫助行為。但在本案中,牟某翰沒有實施幫助自殺的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確有教唆、幫助他人自殺的行為被認定為故意殺人罪,但因自殺者是基於自身意志選擇,教唆或幫助者可以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

中國刑法除了司法解釋規定利用邪教組織教唆、幫助他人實施自殺或自傷的,以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論處,其他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可對教唆自殺者追究刑事責任。總之,教唆殺人者是否構成殺人,刑法學界和實踐部門一直存在爭議。

在本案中,除了微信中二人討論「離開我就去死」的證據之外,如果沒有其他教唆自殺、幫助自殺的證據,想要證明牟其翰存在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實施了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就存在障礙。如果以殺人罪入罪,可能會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包麗是被虐待致死的嗎?

虐待罪的最高刑罰是七年有期徒刑。根據前述司法解釋第17條的規定,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殘、自殺,導致重傷或者死亡的,屬於刑法第260條第2款規定的虐待「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應當以虐待罪定罪處罰,可能會被判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恐怕是本案最關鍵的一點,以虐待罪指控最高刑期是七年。

或許控方的證據能證明牟某翰多次精神摧殘、折磨包麗,但要證明包麗之死與這些摧殘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且證明這些摧殘行為系導致包麗之死的主要原因,是存在一定難度的。這也是本案經歷了退回補充偵查的原因。

精神摧殘或者精神控制能不能導致一個人的自殘、自殺?控方必須證明能,而且本案中就發生了這樣的慘劇。

我們常見的虐待,表現為針對家庭成員的打罵、凍餓、強迫過度勞動、有病不予治療等,在包麗案中,虐待更多體現為侮辱和精神控制,也可以叫做軟暴力。實際上,這種軟暴力比見血的暴力更可怕。

精神控制,也被一些人稱為「PUA」。這種控制是怎麼來的呢?在一對一的關係里,控制者會對特定的對象實行貶低、挖苦,甚至是侮辱。從一開始不斷試探對方的底線,不停地否定,逐漸發展到辱罵、毆打、侵犯私隱,比如翻看手機,不能隱瞞任何行程和計劃,必須聽自己使喚,同時適時用小禮物做獎勵。

關係中的被控制者,雖然感覺不舒服,卻怪自己:會不會是因為我沒有體諒對方?是不是我的問題?這種善意如果被對方利用,就會承受很多不公平的對待,甚至是虐待。

在親密關係中,被控制者靠自己很難逃離。綜觀本案,包麗不是不痛苦,不是沒有掙扎過,但最後又陷入了控制,最後徹底絕望。

有人會想到這是不是被洗腦了?是的,更可怕的是群體洗腦。比如之前被查封的某某書院,書院對寄宿的孩子們進行貶低、侮辱和懲罰,並且引導他們互相傷害、互相揭發。過一陣兒,這些孩子都會屈從於邪惡,自我打壓,相互為敵。沒有人會意識到洗腦者才是罪惡源頭。在精神控制之下,被害人處於一種喪失判斷力的狀態。這就是精神控制的力量和殘害後果。

回到本案,對牟其翰以虐待罪起訴,說明控方認可這屬於一種廣義的家暴行為,從而才能適用虐待罪,捍衛死者的權利。控方所做的努力,就是不能讓包麗白白死一次。事情過去的這三年裏,家暴以及一些針對女性的犯罪,不斷因一些血淋淋的案件被關注。回憶這些話題的時候,會感覺既不美好也不溫暖。

中國是一個折迭的世界,有看得見的女性,也有看不見的女性。我們往往認為,家暴的被害人都在鄉村、在小鎮,可在本案中,即便是北大高材生的包麗依然要遭受軟性家暴和精神控制。

她雖在北上廣,依然也是一個連生存權都保障不了的女性。我們關注本案的判決,也關注女性自我保護意識的覺醒。從本案開始,我們有更多的機會去意識到這種暴力,並且譴責這種暴力。

作者: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陳碧

責任編輯: 李華  來源:風聲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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