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 > 史海鈎沉 > 正文

宋朝女性的合法權益

作者:

許多人都以為宋朝是女性社會地位開始下降的時代,但考察歷史,宋代女性的地位絕不是人們想像的那麼低,甚至可能在歷代王朝中,宋朝女性的地位是最高的。我們可以列舉出一些指標來衡量、評判,比如女性的財產權、離婚的權利、改嫁的權利等等。

宋代家庭分家,按照當時的風俗與法律的規定,要分給女兒一部分財產,「在法:父母已亡,兒女分產,女合得男之半。」這部分財產,通常叫做「奩產」,即以辦嫁妝名義給予的財產。女兒所得的奩產,一般為兄弟所得的一半。因為法律與習慣法明確了女性的財產繼承權,甚至出現了女子為爭家產將兄弟告上法庭的事情,「處女亦蒙首執牒,自訐於庭府,以爭嫁資」。

宋代有這樣的風俗:兩個家庭結成姻親,在議婚、定親的階段,女方要給男方送「定帖」,除了寫明出嫁的是第幾個女兒,以及她的生辰年月日,還要「具列房奩、首飾、金銀、珠翠、寶器、動用、帳幔等物,及隨嫁田土、屋業、山園等」,此處具列的就是隨嫁的奩產。富貴人家的奩產是非常驚人的,如理宗朝時,一位姓鄭的太師給女兒的奩產是「奩租五百畝、奩具十一萬貫、締綱五千貫」;有個叫做虞艾的人,「娶陳氏,得妻家標撥田一百二十種,與之隨嫁」;比較常見的奩產應該是十畝田上下。

奩產隨出嫁的女子帶入夫家,「在法: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又法:婦人財產,並同夫為主。」即法律規定,女子隨嫁的奩產,名義上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並不歸夫家所有,夫家分家析產時,奩產不可分。實際上,奩產的所有權與處分權,都歸女方掌握,女方可以拿出來奉獻給夫家,也可以自己保管。丈夫如果索要妻子的奩產,往往會被當時的風俗所鄙視。以後假如夫妻離婚,或者妻子改嫁,女方有權帶走她的全部奩產。

宋人袁采觀察到,丈夫「作妻名置產,身死而妻改嫁,舉以自隨者亦多矣」。意思是說,宋朝有很多已婚男子,因為不願意以後分家時被兄弟分去財產,便以妻子的名義添置產業,後來不幸去世了,妻子以這些產業是她所有為由,在改嫁時全都帶走了。袁采講這一社會現象,是為了忠告家人,千萬不可干借妻名置產的蠢事。不過袁采的話恰好從側面證明了:宋朝女性改嫁,是有權利帶走屬於她所有的財產的。宋朝的法律也保護女性的這一權利。一旦發生奩產紛紛、鬧上法庭時,以前定親時的「定帖」,妻子可以拿出來作為自己主張財產權的證明,這有點像現代的「婚前財產公證」。而在宋朝之後,女子就喪失了這種處分自己財產的自由了。

那麼宋朝女子能不能夠提出離婚呢?如果我們以為古代只有丈夫單方面的「休妻」,而沒有雙方都同意的離婚,那就想錯了。古代也有離婚,法律上叫做「和離」。在宋代,在宋代,和離並不是什麼稀罕事,婦女主動提出離婚的訴訟也不鮮見,以致宋人應俊感慨說:「為婦人者視夫家如過傳舍,偶然而合,忽爾而離。」

來看幾則宋代的離婚案例:龐元英《談藪》記載:「曹詠侍郎妻碩人厲氏,餘姚大族女,始嫁四明曹秀才,與夫不相得,仳離而歸,乃適詠。」這是因夫妻感情不和(不相得)而離的婚。

李廌《師友談記》記載:「章元弼頃娶中表陳氏,甚端麗。元弼貌寢陋,嗜學。初,《眉山集》有雕本,元弼得之也,觀忘寐。陳氏有言,遂求去,元弼出之。」這是妻子因為丈夫長得醜、而且冷落了自己而提出離婚。

王明清《玉照新志》記載:「鄭紳者,京師人,少日以賓贊事政府,坐累被逐,貧簍之甚。妻棄去適他人。」這是妻子嫌棄丈夫貧窮而主動離婚。

洪邁《夷堅志》記載:唐州有個叫王八郞的富商,在外面包了個二奶,嫌棄結髮妻子。妻子「執夫袂,走詣縣,縣聽仳離而中分其貲產。王欲取幼女,妻訴曰:『夫無狀,棄婦嬖倡,此女若隨之,必流落矣。』縣宰義之,遂得女而出居於別村」。妻子拉着丈夫到公堂鬧離婚,法官准離,並判妻子可分得一半家產,獲得女兒的撫養權。

宋朝的法律也保護婦女主訴離婚的部分權利,如「不逞之民娶妻,紿取其財而亡,妻不能自給者,自今即許改適」,意思是說,丈夫若沒有能力贍養妻子,妻子有權利離婚;「夫出外三年不歸,聽妻改嫁」,丈夫離家三年未歸,妻子也有權利離婚;「被夫同居親屬強姦,雖未成,而妻願離者,聽」,妻子被夫家親屬性侵犯,也有權利提出離婚。這是前所未有的法律對女性離婚權的承認。

不過古代畢竟是男權社會,離婚需要丈夫寫一道「放妻書」,作為法律上的憑證。唐宋時代的「放妻書」寫得非常溫文爾雅,來看一道敦煌出土的「放妻書」:蓋聞伉儷情深,夫婦語義重,幽懷合卺之歡,念同牢之樂。夫妻相對,恰似鴛鴦,雙飛並膝,花顏共坐,兩德之美,恩愛極重,二體一心。共同床枕於寢間,死同棺槨於墳下,三載結緣,則夫婦相和。三年有怨,則來讎隙。今已不和,想是前世怨家。反目生怨,作為後代增嫉,緣業不遂,見此分離。聚會二親,以求一別,所有物色書之。相隔之後,更選重官雙職之夫,弄影庭前,美逞琴瑟合韻之態。械恐舍結,更莫相談,千萬永辭,布施歡喜。三年衣糧,便獻柔儀。伏願娘子千秋萬歲。時×年×月×日×鄉百姓×甲放妻書一道。

這不是某一個讀書人寫的「放妻書」,而是流行於敦煌一帶民間通用的「放妻書」樣本。夫妻好聚好散,相離不出惡聲,正是文明的表現。

說到宋朝的女性,許多人都會想起「纏足」。一種常見的觀點認為,纏足始於宋代,並被宋朝理學家推波助瀾,從纏足可見宋朝婦女深受禮教壓迫云云。但實際上,纏足並非發端於宋,唐朝時已經出現了纏足的風氣,有詩為證:溫庭筠《錦鞋賦》:「耀粲織女之束足」;杜牧詩:「鈿尺裁量減四分,纖纖玉筍里輕雲。」從唐至宋,纏足只是流行於上層貴婦和妓女群體的風尚,社會絕大多數的女性是不纏足的。另外,宋人的纏足,指的是將女性足部纏得纖直一些,叫做「快上馬」,並不是明清時代那種變態的「三寸金蓮」。

纏足的興起,也跟宋代理學家毫無關係。我們在宋朝的理學著作中找不出任何支持女子纏足的言論。恰恰相反,我們可以看到一部分理學家是明確反對纏足的。元代筆記《湛淵靜語》說:「宋程伊川家婦女俱不裹足,不貫耳。後唐劉後不及履,跣而出。是可知宋與五代貴族婦女之不盡纏足也。」程伊川即北宋大理學家程頤。程氏家族直至元代,都堅持不纏足。南宋的車若水在他的《腳氣集》中也提出,「婦人纏足不知始於何時,小兒未四五歲,無罪無辜,而使之受無限之痛苦。纏得小來,不知何用?」這應該是中國歷史上最早的對纏足陋習的控訴。提出控訴的車若水可是南宋大理學家朱熹的再傳弟子。

大體來說,宋代的纏足風氣,只是出於上層社會病態審美的產物,跟西歐的束腰、今日的隆胸時尚差不多。到元代時,才出現了性別壓迫的意味。如元人伊世珍的《琅環記》稱:「吾聞聖人立女而使之不輕舉也,是以里其足,故所居不過閨閣之內,欲出則有幃車之載,是以無事於足也。」但在宋代,婦女並不受禁錮。

(選自吳鈎著《重新發現宋朝》,九州出版社,2014-4)

責任編輯: 東方白  來源:重新發現宋朝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本文網址:https://hk.aboluowang.com/2023/0417/18907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