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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搶暗奪 公私合營中如何進行清產核資

—原題:公私合營中如何進行清產核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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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把這個階級買過來,剝奪他們的政治資本,使他們無話可講。剝的辦法,一個是出錢買,一個是安排,給他們事做。這樣,政治資本就不在他們手裏,而在我們手裏。我們要把他們的政治資本剝奪乾淨,沒有剝奪乾淨的還要剝。」(毛澤東選集第五卷P337) 如果執政者的權力不受任何力量約束和監督,財富對於擁有者來說只是暫時的,執政者可以任意剝奪一個企業的資產,可以任意剝奪一個階級的政治地位。

1956年初,國家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達到了高潮,各地各行各業基本上都宣佈實現了全行業的公私合營,完成了改造。這個改造是以運動的方式進行的,中央號召,全黨執行,瞬間就將在中國存在至少幾十年的「民族」資產階級從資本的角度上消滅了。在這樣一個規模性的改造運動中,因為所面臨的是形形色色的資本家,而每一個資本家的各種具體情況又有所不同,都具有特殊性,如何處理好所出現的各種問題,特別是如何核定清查資本家的資產這樣關鍵性的問題,究竟哪些是屬於資本家的資產哪些又不能屬於資本家的資產?這就需要上級機關出台一個「改造」的範本,以便具體工作人員執行,不至於犯政策方面的錯誤。

筆者手中有一份1955年12月29日武漢市商業局印發的《私營商業在全行業合營工作中有關清產核資存在問題和處理的意見》,這份《意見》比較全面細緻地把在公私合營過程中所面臨的種種核資清產的問題基本上都論述到了,《意見》共分七個部分:(一)核資範圍;(二)資產作價;(三)債權債務處理;(四)股權處理;(五)賬務處理;(六)利潤分配;(七)其他問題。在這份《意見》的封面上印有「內部文件,注意保密」的字樣。武漢市商業局作為武漢市資本主義商業改造的領導部門,所印發的《意見》自然具有權威性,也必然是遵循了上級部門的指令和政策要求,文件中的規定或處理問題的原則是與中央、省的相關政策一致的,在五十年代中期這個已經形成對中央絕對服從社會的時期下,我們把這份《意見》內容所反映出的情況看做是當時全國一般性做法是沒有問題的。

這份《意見》對如何清產核資共列七大項四十三條,內容十分具體和繁雜,但還是可以從這些具體的內容中總結出《意見》所遵循的原則和策略:

首先,以剝奪資產階級全部資產為目的。在清產核資中凡是被核資的資產都是將要併入合營後新企業的資產,而併入後的新企業雖然名義上是公私合營,但實際上資本家已喪失了對企業的控制權和所有權。在第一條第一項中明確提到「資本主義商店或合夥店凡企業使用和購置的財產,一律列為企業核資範圍。」一般來說這些財產包含固定資產和非固定資產,這裏僅以原企業固定資產的房屋為例來看,第七條、第八條是如此規定的:

【七、有關企業房屋應如何核資。意見:

1、凡企業建造、購買,或以投資方式作價入股,房屋產權屬企業所有者應一律核資。

2、家庭店、獨資店、企業與個人共同使用的店屋難以劃分者,應按下列情況處理:

(1)企業使用的店屋,新企業需要,業主自願投資者列入核資範圍。

(2)企業需要,個人可以不要者可動員列入核資。

(3)企業需要個人也需要者,應動員說服先盡企業使用進行核資,但新企業應負責適當解決其住房問題。

(4)企業不需要個人必需者,可交個人使用,並為個人財產。

(5)如個人使用的店屋有多餘而企業需要者,根據需要與可能進行核資與否。

(6)獨資店自有房屋,以前企業規定每月出租,新企業商業網需要,可繼續承租或動員入股。

八、企業在外埠所有的房屋,應如何處理。

意見:除根據就地改造原則處理外,如外埠無分支機構,或在小集鎮租給私人居住時,新企業不要,可作為待處理資產不核資,當地政府作為代管,代管期間,租金除修繕並繳納稅款外,應作為原企業增資。】

社會主義改造的目的就是消滅經濟領域中的私有成分,公私合營就是要將資產階級的資產化為公有,所以,在這個意義上來說,《意見》很好地體現了黨的政策。

其次,最大限度限制資產階級的私有財產。公私合營不但使得資產階級喪失了對企業的所有權,而且在公私合營過程中通過清產核資還最大限度地限制了資本家的私有財產,《意見》中有許多內容通過核資、動員、強制等手段將原本屬於資本家個人財產如紅利、公債、私有住房等變為公有,以資本家所應取得的紅利為例,《意見》中是這樣規定的:

【四十、五五年紅利如何分配?意見:

1、有盈餘者一律按四馬分肥辦法分配,資方所得不得高於22%。

2、資方分得的紅利,應扣還所欠企業的借支,其所得現金部分如股金較大,付現應不得超過股資的百分之三~四,其多餘部分應動員購買公債,如股金較小,扣還借支後不多亦可交其自用。

3、資方所得紅利,扣借後尚有不足,允許酌給部分現金以照顧其積極性,如其自願償還借支者同意其償還。

4、資方所得紅利,扣付借支時,一般應先扣長支,多餘時再扣短支。

5、五四年前未分配的紅利,參照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處理。(第二十一條第三項:企業欠股東紅利,而紅利為五三、五四年舊欠,已參加商品流轉,應作為資金,不再分配,但對個別生活負擔較重者,可酌予照顧。)】

1953年國家規定,私營企業每年結算盈餘,其利潤分配依照「四馬分肥」的方式,即將利潤分為國家所得稅、企業公積金、工人福利費、資方紅利四個方面進行分配,資方紅利大體只佔四分之一,企業利潤的大部分歸國家和工人。國家稅金約為30%,公積金約為10~30%,工人福利5~15%。這種利潤的分配形式已經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資本家所得的利潤,通過《意見》的內容可以看到就是這種僅僅進行了三年的「四馬分肥」還是沒有認真的落實並且大打折扣。

新政權自1949年後就提出人人平等,不過這種平等不是權利、自由的平等,而是要讓普羅大眾在財產上的所謂平等,對資產階級資產、財產的剝奪與對地主、富農的土地的剝奪一樣都是實現這個平等的手段之一,讓被剝奪者都成為「無產階級」。

第三,清產核資本身就是一場階級鬥爭。有些資本家通過當政者1949年以後對資本家一系列的措施已經感覺得到,在最後的改造中為避免以後由於資本家的身份而惹起禍害,提出放棄或退股等要求:「三十一、資方要求放棄股權者,如何處理。意見:一般不同意,但對已參加革命工作者如要求放棄且數字有限,可同意其申請由政府接受。三十二、股東要求退股,如何處理。意見:一般不予退股。」這樣的要求自然不會得到允許,政府確實不能為實際已經到手的資產再「貪圖小利」而落下「強取豪奪」的罪名。但對於企業的勞方,政府卻可以理直氣壯地以階級的名義獲取他們的財產:

【三十、店員在五反前是企業小股東,五反後已歸隊,其五二年前的股金如何處理。意見:

1、資本家腐蝕工人階級,模糊工人階級意識而投入之乾股,一律不還給資方,應動員店員劃清界限,交給國家。

2、企業欠發職工工資,或以積存之工資,作價入股者,一般對資金不多者可以退股,自願放棄者,同意其申請,繼續保留者,同意其保留定資。

3、湘繡業有一店員自一九一七年在店做飯,並給人挑水到一九四四年才買了100元股票,其股款如要求退股者應予退股,如股金較大要求退給一部分者,同意退給一部分保留一部分。

4、資方通過其愛人,轉交店員投資的股款,如現在股權已屬店員所有,要求放棄者,同意其申請,但不准轉股。

5、店員參加私營企業工作,資本家以入股為條件,現在店員要求放棄股權,可同意其申請。】

當然,執政者雖然總是自稱自己是「無產階級的先鋒隊」,但有的時候還是把自己和「無產階級」自覺的分開,把自己比做第三方,比如:「(二十條第二項)職工借支:職工借支不能列入合營企業資方的債權,而應該作為原企業資方的債權,由資本家自行清理,可由合營前職工未分的獎金或盈餘滾存中扣除,如不能還清則列為企業呆賬,原資方有索還的責任,這樣可以避免職工和我們的直接矛盾。」

網絡上有人總結執政黨六十年執政的特點,前三十年是把經濟當做政治來搞,後三十年是把政治當做經濟來搞,說的有道理,政治的含義最主要的特點就是以階級鬥爭為綱來處理社會上出現的任何問題。

1957年1月毛澤東《在省市自治區黨委書記會議上的講話》中提到:「至於說城市政策右了,看起來也有點象,因為我們把資本家包了下來,還給他們七年的定息。七年以後怎麼辦?到時候還要看。最好留個尾巴,還給點定息。出這麼一點錢,就買了這樣一個階級。這個政策,中央是仔細考慮過的,資本家加上跟他們有聯繫的民主人士和知識分子,文化技術知識一般比較高。我們把這個階級買過來,剝奪他們的政治資本,使他們無話可講。剝的辦法,一個是出錢買,一個是安排,給他們事做。這樣,政治資本就不在他們手裏,而在我們手裏。我們要把他們的政治資本剝奪乾淨,沒有剝奪乾淨的還要剝。」(毛澤東選集第五卷P337)

如果執政者的權力不受任何力量約束和監督,財富對於擁有者來說只是暫時的,執政者可以任意剝奪一個企業的資產,可以任意剝奪一個階級的政治地位。

責任編輯: 李廣松  來源:故紙中的故事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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