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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獻宣傳,別老是打未成年人的主意

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也。這是國人一種強大的傳統觀念,恐怕也是器官捐獻宣傳收效有限的重要原因。這樣的觀念當然有需要打破的地方,但是,向心智尚不健全的未成年人「下手」,顯得太沒有底線了。己所不欲,勿施與人。他們願意讓自己的未成年孩子宣誓捐獻自己的器官麼?總不能捐獻留給別人,感動留給自己。

終於出來了。

此前,因為寫了一篇叫《這幾張截圖,會不會讓你簌簌發抖》的文章,本號又被封半個月。

文章說的是大家關心的器官移植的事兒。當然,平台對本號進行封禁半個月的處罰,我並無怨言,因為我在文中所使用的流傳於網絡的幾張截圖,有些可能並不真實。

不過,我仍然願意繼續關注器官移植與捐獻的話題。

它不僅僅關乎公眾的安全感,也關乎基本的倫理。

最近看到幾則與未成年人有關的器官捐獻消息——我可以確保其真實性——如鯁在喉,不吐不快。

比如,浙江某地組織未成年人參與器官捐獻宣傳,一群孩子站在一起合影,身前的條幅上寫着:捐贈器官,利國利民。

在另一篇題為《生命接力奔走不息杭州舉辦器官捐獻毅行宣傳活動》的報道中,記者寫道:浙江省人體器官捐獻管理中心積極與中小學開展人體器官捐獻互動活動,也希望能從源頭改變孩子們的思想,在他們的心中埋下器官捐獻的種子。

不知諸位看了有什麼感想。

一個孩子,器官甚至沒有發育完全,他們最需要的是生命教育,是認識到生命的唯一與可貴,學會珍惜自己以及他人的生命。可是,卻有人讓他們「在心中埋下器官捐獻的種子」,這樣的場景,不止怪誕,而且可怖。

一個叫謝政敏的律師撰文《組織未成年人宣誓捐獻器官違法》,他說——

我國早在2007年就頒佈了《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對器官移植捐獻活動進行了嚴格規範。條例第七條明確規定「人體器官捐獻應當遵循自願、無償的原則。公民享有捐獻或者不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或者利誘他人捐獻人體器官。」第八條進一步規定「捐獻人體器官的公民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九條更加強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摘取未滿18周歲公民的活體器官用於移植。」

由上述可知,國家對器官捐獻和移植是嚴格依法予以規範的,只有成年人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才有權利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決定捐獻器官。國家嚴禁摘取未成年人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器官,即使他們完全自願也不得摘取。

我的困惑是,有明晰的法律條文擺在這,為什麼還有那麼多人知法犯法,對未成年人「虎視眈眈」呢?

稍稍搜索一下便會發現,組織求天民年人參與器官捐獻活動的,可不止浙江一地,江西等多地都開展了相關活動,並且將其當作正能量進行宣傳。

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也。這是國人一種強大的傳統觀念,恐怕也是器官捐獻宣傳收效有限的重要原因。這樣的觀念當然有需要打破的地方,但是,向心智尚不健全的未成年人「下手」,顯得太沒有底線了。

己所不欲,勿施與人。他們願意讓自己的未成年孩子宣誓捐獻自己的器官麼?

總不能捐獻留給別人,感動留給自己。

不止於此。

還有讓未成年人決定捐獻母親的器官的。比如下面這例——

你可以認定這是一種大愛,一種非常高的境界,但是,這樣的決定符合情與法嗎?一個未成年人,連在各種合同單據上簽字的權利都沒有,連觀看一些影片的權利都沒有,甚至,在澳門,連進賭場的權利都沒有,卻可以決定捐贈母親的器官?

無論是組織未成年人參與器官捐獻宣傳,還是讓未成年人決定捐獻長輩器官,都容易讓人產生嚴重的不適感。

別老是打未成年人的主意了,放過他們吧!

有本事,沖成年人來!

責任編輯: 江一  來源:世相研究所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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