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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提15項幹部不適任現職情況 包括家人移居境外

中共中央辦公廳在二十大召開前夕,印發「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規定」(簡稱「規定」),並發出通知即日實施,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運行,提出包括家人移居境外等共15種不適宜繼續任職現有職位的情況。

新華社報導,「規定」列出15種情形的領導幹部,應當及時予以調整,包括:政治能力不過硬;理想信念動搖;擔當和鬥爭精神不強;政績觀存在偏差;獨斷專行或者軟弱渙散;組織觀念淡薄,不嚴格運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等制度;事業心和責任感不強;領導能力不足;品行不端,行為失范;裸官或配偶、子女經商;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等。

澎湃新聞報導,這是自2015年「規定」試行版公佈以來,時隔7年中共中央再次對規定進行完善,今年8月19日經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修訂,9月8日發佈。

比較明確的領導幹部「不適宜擔任現職」情形,從原來的10條,修訂為15條。例如「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或者連續兩年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以及民主測評優秀和稱職得票率達不到三分之二,經認定確屬不適宜擔任現職的」,這一添加的情形之一,明確了「下」的具體標準,增強了年度考核和民主測評制度的剛性。

在現實生活中,一些地方在幹部任用上「能上不能下」,特別是「不能下」的問題,依然困擾着幹部隊伍的管理。除了因為違法違紀被查辦、被「一票否決」、「退居二線」等非下不可的硬性規定外,很少有領導幹部因為「不適宜擔任現職」被調整下來的。

造成這一現象的一個主要原因,就是一些地方對「不適宜擔任現職」認識偏差,沒有引起高度重視,在具體認定和操作中不能嚴格按照規定運行。因此,必須從制度上打破幹部「只能上不能下」的傳統,打破一些幹部「只要不犯大錯誤就不會下」的思維定式,打消一些幹部「做碌碌無為太平官」、「不求有功但求無過」「沒有功勞有苦勞」的想法,從制度上減少幹部「不能下」的組織阻力。

責任編輯: 楚天  來源:聯合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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