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來,於凱律師堅持實名舉報稱,讓有行賄前科的張金海當青島律協會長,是對法律的污辱。(受訪人提供)
山東青島市律師協會會長張金海因涉嫌向官員行賄被舉報受到處分後,至今仍居官職。實名舉報人於凱律師認為,讓有行賄前科的人擔任青島律協會長,是對法律的污辱。
於凱等律師在舉報材料中稱,2015年7月,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的中共青島市教育局前副局長、青島市政府教育督查室前主任督學李振江犯受賄罪案一審判決書中顯示,張金海於2009年和2014年,前後兩次讓李振江幫助其律師事務所的同事辦理孩子上學事宜,家長通過張金海送給李振江賄賂款計1萬歐元(合計89,751元人民幣),張金海承認此事實。
舉報人:有污點的人做會長,丟人!
於凱9月13日對大紀元表示,按刑法規定,行賄三萬元人民幣以上就構成行賄罪,張金海的數額完全夠了,應該是三年左右的徒刑,而青島司法局只給予黨內警告處分,不能服眾。
「張金海系被生效判決書確認為『有行賄官員事實』的律師,涉嫌違紀違法犯罪,應受相應處分,不適宜擔任青島律協會長。」於凱說。
「沒追究他的刑事責任,司法局也應該停發他的律師執照,或停止執業一年或半年。青島有七千多名律師,肯定有沒受過任何處分污點的,但現在就用了這麼一個有污點的人做會長,多丟人啊。」
大紀元記者14日聯通張金海的電話,當說明想核實舉報內容時,對方掛斷電話。
堅持實名舉報
2020年7月,於凱向包括中共司法部、中央政法委、山東省省長、山東省司法廳、山東省律師行業黨委等各級部門負責人寄控告信,之後給了張金海黨內警告處分,且沒有公開。
2021年4月和7月,於凱又連續向山東省司法廳廳長、省律師行業黨委書記,包括現任省長,司法部部長、中央政法委秘書長等負責人,每個人寫了至少三封以上的信,上級部門將信轉至青島司法局。當年大約九十月分的時候,青島司法局拿出當時密而未宣的處分答覆了上級機關。
於凱舉報信。(受訪人提供)
李振江案的判決書是2015年生效的,而張金海於2019年還當選了律協會長。
於凱介紹,律協的章程規定,理事不能有前科污點,會長是從理事中產生,「我本身就是理事,這種操作污辱了全國律師。」
於凱表示,律協受司法局監督管理,外界都知道,司法局長萬振東與張金海關係甚好,選舉也只是做表面形式。
於凱認為,在張金海任職之前,組織部門都有審查,發現了有前科,就算是疏於審查,那麼他當選了之後,都控告了他有行賄的行為,就應該採取措施,或他自己引咎辭職,或者司法局根據監管職能進行調整。
於凱表示,像任全牛、盧思位等一批正義律師,在法庭開庭的時候,當局說他們說了一些違背法律的言論,就給他們吊照了,實際律師在法庭上是有言論豁免權的。而張金海行賄都夠判刑了,不但沒受到吊證停職的行政處罰,還在繼續做會長,誰會服他?
於凱說,目前全國都知道了萬振東包庇張金海這個會長,但是官方沒有說法,任何人奈何不了他們的。
記者14日撥打萬振東電話,無人接聽。
舉報艱難也堅持到底
幾年來,於凱在持續的舉報中,受到了上級部門的打壓,青島市司法局找到律所負責人談話,要求對於凱進行管控,同時查律所所有律師辦的案子。
「它(律協)的管控和人選都是司法局來定的。」
「通過這些方法,變向打擊給律所施加壓力,打擊我這個實名舉報人。」於凱說,「舉報是非常艱難的,得一身正義,還要有膽有識,要不就很容易被他們搞掉。」
於凱同時表示,控告了一段時間後,目前影響是非常大的,這個事是比較正義的事情,肯定要堅持到底。
事件引發公眾關注
被舉報人張金海此前接受紅星新聞記者採訪時,認可被舉報的基本事實,但他同時認為此事系「人情」的事情;青島市司法局稱,司法局已經調查處理完畢,認為其行為「肯定構成違紀」,已給予張金海黨內警告處分。
劉昌松律師在其評論文章「事後答謝官員不算行賄?律協會長何以出此驚人之語」中指,青島司法局和張金海對外界的回應言論,背離了法治精神,極易給公眾造成誤導。
文章中說,張金海稱自己的行為是「『人情』事,是事情辦完了之後,答謝人家」。刑法已明確規定,介紹賄賂罪是指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行為。而介紹賄賂罪的構成要件是,行為人在行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之間進行引見、溝通、撮合,促使行賄與受賄得以實現。
張金海的行為已涉嫌典型的介紹賄賂犯罪。
文中說,其關於「事後答謝官員不是犯罪」的說法也有不妥。「事後受財」也是因職務行為獲得的不正當報酬,褻瀆了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作為資深律師還是地方律協會長,絕不應該把犯罪行為看成是「做好事」和「人情」。
文章指,或許張金海配合辦案機關查處了當地教育局前領導的受賄犯罪,因而未被刑事追究,但不能據此否認介紹賄賂的行為不是犯罪。再者,免除刑事責任是否還可以進行行政處罰?這恐怕也是於凱律師不斷向司法行政部門進行檢舉的重要緣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