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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庭:男子涉毀法輪功街站 辯方稱「維護國家主權」

案件周一(8日)散庭後,被告(粉紅恤衫者)與支持者們持橫額到法院大樓外拍影留念。

一名中國大陸出生、操普通話的47歲男子,被指於2020年在旺角、天星碼頭等地方,清拆及撕毀「法輪功」街站「天滅中共」字眼的宣傳品,男子否認5項刑事損壞罪受審,案件周一(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作結案陳詞。辯方陳詞時更改抗辯理由,指法輪功「疑似散播煽動分裂國家」,違反《中國憲法》;又指《港區國安法》中指明「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認為被告理應無罪。案件押後至10月18日以待控方回應辯方抗辯理由。

被告為報稱無業的男子胡愛民(47歲),他被控於2020年12月13日,在旺角豉油街及旺角惠豐中心門外,分別損壞4個及兩個拉起的橫額;他另被控於同年12月19日在黃大仙廣場外停車場損壞19塊展示發泡板、4張橫額及3支旗幟;以及同年12月20日,在天星渡輪碼頭損壞一個電腦架及一支旗幟;及同日在旺角豉油街損壞6個拉起的橫額及一支旗幟,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周一上庭時,被告操普通話,法庭安排普通話傳譯員將庭上內容翻譯給被告。

控辯雙方開庭前已提交書面結案陳詞給法庭,裁判官李志豪詢問辯方,是否更改抗辯方向,不再依賴《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64條的「合法辯解」,即被告摧毀或損壞有關財產,是為了保護屬於其本人或另一人的財產,而該所採用的保護方法是或會是合理的。辯方指,現時會依賴《中國憲法》及《港區國安法》作為抗辯理由。

被告的代表大律師丁煌庭稱,辯方認為法輪功涉觸犯了《中國憲法》第一條,即「社會主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杜絕任何組織或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辯方另亦依賴《港區國安法》第六條及第八條,圍繞「共同義務」及「司法保護」的條款作辯護理由,條例指「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以及「港區執法及司法機關應當切實執行港區國安法及港區現行法律有關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安行為和活動的規定,有效維護國家安全。」

丁大律師又指,被告面對的五項控罪,除了掲示被告「疑似刑毀」罪行,亦掲示了法輪功「疑似散播煽動分裂國家」的國安罪行,基於一條控罪中不能掲示多於一個項罪行,因被告有權利知悉自己被控的罪行,這亦是其中一個辯方的辯護理由。

控方則回應指,《中國憲法》及《港區國安法》與本案完全無關,這亦是控方對此案的一貫立場。

裁判官指希望控方就辯方的抗辯提供詳細回應,主控索取律政司指示後指,因辯方周一早上才給予辯方的書面結案陳詞予控方參閱,控方需要數個星期時間研究辯方陳詞及準備回應。案件押後至10月18日開庭處理控方回應辯方結案陳詞。李官指10月18日當日或會即日處理裁決事宜。

早前審訊時,控方傳召案發時在場的3名義工作供,他們分別供稱目睹一名中年男子用腳踢及推宣傳板,噴漆塗污橫額等,又把旗幟扯下扔入海,當中一名義工嘗試阻止時被推跌。

其後被告親自以普通話作供指,自己在內地成長、教育程度至中三程度,2011年來港定居,過去打散工、近年沒工作,靠政府資助維生。他稱他曾擔任《國安法》宣傳義工,又稱曾在上水唱國歌時,被黑衣人襲擊。

他稱,案發前已多次投訴位於旺角豉油街的街站阻街,後決定自行清理,「希望維護香港城市的整潔」,又指「一定要把法輪功驅逐出香港土地,保護香港每一代,不被法輪功荼毒和煽動,保護香港一代代的希望,不成為『反叛國家』的工具」。惟控方指出他破壞後原地棄置物品,不能達清潔效果;被告不同意自己行為屬「搗亂」,認為是「清理」。

他又指,黃大仙街站無視政府標語警告,在政府用地掛上橫額,控方指出標語實由停車場張貼,該處屬私人地方。被告被指在天星碼頭將宣傳品掉到海中,他供指內地的習慣是把不值錢的物品扔入海,但控方稱當時有人看管宣傳品,並非垃圾,而且街站義工曾阻止他;被告則指,宣傳品上有「天滅中共」的字眼,「很傷我尊嚴」,形容是「垃圾」。

被告又稱,所有法輪功的宣傳都是抹黑、侮辱、煽動及分裂中國的工具,內容沒有根據,「除了荼毒還是荼毒」,會對社會造成不穩定因素。他稱,「從良知出發」要保護香港下一代,「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強調沒有對人使用武力。

被告又提及《國安法》規定,組織及個人都要維護國安,他「作為中國人、普通市民,便有義務作出上述行為,並無犯錯」。《國安法》通過後,「法輪功」仍「越來越猖狂」,稱即使行為被視為不對,他仍不感後悔。

案件編號:WKCC4068/2021

責任編輯: 夏雨荷  來源:RFA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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