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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任特首李家超三度違規遲交支持同意書 要求法院豁免刑責

香港李家超

李家超在「等額選舉」情況下成為香港下任特首,但選舉工程問題在獲中共總理李克強頒發特首委任狀後仍然出現,事緣他三度沒有按法定要求,在限期前提交三份選舉廣告中聲稱支持他參選的知名人士的同意書,他已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免除刑罰。大律師查錫我指出,若法庭拒絕豁免,直接向特首負責的廉政公署便應介入提控。但即使罪名成立,料亦不會影響特首履新,因為有關控罪不在《基本法》訂明的特首辭職情況內。

李家超向法院要求豁免刑責的,是分別於今年4月13日、17日及18日刊出的三則選舉廣告,涉及藝人方力申、香港乒乓球女隊主教練李靜及立法會議員林智遠聲稱支持李家超參選,但李未有按照《選舉程序規例》,在發佈廣告後一個工作天內呈交有關廣告的支持同意書副本。根據規例,任何人沒遵守選舉廣告規定,可被判罰款5000港元及監禁六個月。

根據《選舉程序(行政長官選舉)規例》,若法院信納申請人不遵守相關事宜「是因粗心大意或意外地計算錯誤或任何合理因由所致,而非因不真誠所致;」又或「相信如此豁除該作為是公正的」,便可豁免李家超的刑責。

現為執業大律師的廉政公署前總調查主任查錫我昨(9日)在電台節目表示,選舉舞弊屬嚴重罪行,但李家超只是遲交副本兩天,一定程度上不屬十分嚴重,但也不能掉以輕心。他又說,如果法庭拒絕豁免,廉署應考慮起訴李家超,甚或控以刑責較重的「沒有提交選舉申報書」罪,一旦罪成,最高可判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三年。

聲稱支持李家超者的反應惹人疑竇

查錫我的建議,與不少評論員的理解雷同。他們根據《明報》4月的報道,質疑方力申和李靜的書面支持是否在刊登廣告前獲得;若果不是,觸犯的會是刑罰更重的「沒有提交選舉申報書」罪。

根據報道,建制網媒《港人講地》曾於4月17日晚上以《響應呼籲擔任抗疫義工方力申認同李家超指地區力量能發揮重要作用》為題,刊出一篇方力申的專訪,但方在訪問中並無提及李家超,遑論支持。李家超競選辦公室翌日早上不點名地引述上述標顯作為選舉廣告,事後連續兩天,李家超仍未上載方的支持同意書。同月21日早上,《明報》記者分别致電李靜、林智遠及方力申的助手查詢,了解他們是否得知其言論成為選舉廣告,李靜的第一反應是驚訝地說:「嚇」,隨後強調支持李家超;方力申助手的回覆則是:方力申只是接受網媒《港人講地》訪問,「選舉廣告詳情要再向公司了解。」同日,李家超競選辦上載三人的同意書,簽署日期最遲是《港人講地》訪問上載網頁的4月17日。

其間,《港人講地》刪除方力申的專訪和有關李家超選舉廣告的相關重點。

評論員馮晞干根據《明報》引述李靜和方力申助手的反應,以及《港人講地》的刪文舉動,表示「我們絕對有理由追問:如果方力申、李靜早已簽下同意書,知道自己成了廣告主角,為什麼記者找上門時,李靜還會有「嚇,無問題,都好高興」的反應,而方的助手則以「選舉廣告詳情要再向公司了解」作覆呢?這是一條有益身心的推理題」。

翻查數據,未按《選舉程序規例》提交支持同意書副本多發生在區議會選舉,而判罰的差異很大,由罰款、入獄及褫奪議席均有。例如油尖旺時任區議員梁偉權於2011年欠交藝人米雪等人的支持同意書,被控違反選舉條例,罰款1.5萬元;而在2019年競逐沙田區議會選舉後沒有依期提交選舉申報書的公民黨前執委陳宇明,被判囚6個月,是同類案件中判刑最重的;同年,九龍城時任區議員李軒朗因未取得學者沈旭暉等人的書面同意便發佈印上有關人士名字的宣傳品,事後又沒跟進,被裁定「非妥為當選」,因而失去議席。

馮晞干以李軒朗一案為例指出,法官楊家雄在判詞中指李雖非存心欺詐,但不等於是無心之失,指李是「罔顧自己選舉責任」,故不會給他寬免。馮認為,李家超三度遲交同意書,是鐵證如山,按照法官的邏輯,「這到底是可接受的『粗心大意』,抑或不該寬免的『為達目標,罔顧責任』呢?」

責任編輯: 時方  來源:RFI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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