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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刪文:揭秘「豐縣牌」人間煉獄!被拐賣≠離婚理由!245份裁判文書

網民「律思 DayOne」發表《被拐賣≠離婚理由!245份裁判文書揭秘「豐縣牌」人間煉獄》一文已被刪除,現摘錄部分段落如下:……筆者通過大量檢索,檢索到245份相關裁判文書,發現被拐賣婦女欲重返陽間是如此艱難,即使能夠掙脫金屬鎖鏈,也難以逃離因被拐賣、強姦、囚禁、威脅和虐待而被迫締結的婚姻。某些法院的裁判邏輯可歸納如下:女方自述被拐賣給男方為妻=經人介紹認識(很多判決中甚至沒有對此進行回應);未成功逃跑=共同生活多年,感情穩定;無論是否自願,領取結婚證=自願結婚...

牆人罵了半天豐縣民風險惡無法無天,一翻判決書發現全國各地從一線到十八線的城市,法院面對被拐婦女的離婚訴求經常予以否決,哪怕女方自述拐賣過程中遭遇強姦、囚禁、毆打、強迫生育,法院都當作沒看見,寫下「雙方沒有具體矛盾」的荒謬判詞。

網民「律思 DayOne」發表《被拐賣≠離婚理由!245份裁判文書揭秘「豐縣牌」人間煉獄》一文已被刪除,現摘錄部分段落如下:

......筆者通過大量檢索,檢索到245份相關裁判文書,發現被拐賣婦女欲重返陽間是如此艱難,即使能夠掙脫金屬鎖鏈,也難以逃離因被拐賣、強姦、囚禁、威脅和虐待而被迫締結的婚姻。居然有如此多的法院要麼漠視婦女在離婚訴訟中明確提出的拐賣事件、未盡到起碼的調查義務,要麼苛以過高的證明標準、要求被害人證明當年被拐賣的情況(試問如徐州豐縣這般公職部門集體失聲的地區,被害人及家屬的求救都未必被理會,多年後又如何拿出官方調查的證明文件?),要麼乾脆在已經認定存在拐賣行為的情況下指出這不構成「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判決不准離婚!

某些法院的裁判邏輯可歸納如下:女方自述被拐賣給男方為妻=經人介紹認識(很多判決中甚至沒有對此進行回應);未成功逃跑=共同生活多年,感情穩定;無論是否自願,領取結婚證=自願結婚;無論是否自願,生育子女=有感情基礎;無論女方在婚姻中遭受過什麼,男方不願離婚=感情未破裂,有和好的可能。

1.河南省鎮平縣人民法院(2014)鎮民初字第308號民事判決書

「原告劉某某訴稱:1994年原告被人拐賣到此地,賣給被告之兄李榮清強行同居,年僅13歲,不到半年,被告之兄去世,本案被告又強行與原告同居。婚後生育三個孩子。原告在共同生活期間,被告經常毆打原告,長期將原告關在屋子裏限制原告人身自由。至2009年8月原告與被告協商回家探望病重的母親,被告要其嫂子陪同原告同行。探親後被告嫂子要求原告返回,原告不走,被告嫂子將原告毆打致傷,因原告寧死不走,被告嫂子只得返回,之後原告與被告分居至今。」

「亮點」:(1)如原告所述為真(法院也未調查),一家人收買一個婦女,給兄弟兩個人當生育機器,而法院仍認定二人感情未破裂;(2)如原告所述為真(法院也未調查),男方家人追到女方家裏打人,何等猖狂。

2.廣東省珠海市斗门區人民法院(2015)珠鬥法民一初字第490號民事判決書

「本院認為:雖然原告當初被迫與被告同居生活,但原告有多次機會離開或者報警求救,但原告均沒有離開被告。原、被告生育兩個兒子。故此,雙方的婚姻是自願的,並非被脅迫被拐賣。在共同生活了近二十年後,原告以被拐賣為由提出離婚,本院認為,原被告在長期的共同生活過程中已建立了夫妻感情。」

「亮點」:未能成功逃脫=婚姻自願+建立感情

3.湖北省宣恩縣人民法院(2014)鄂宣恩民初字第00489號民事判決書

「原告謝某訴稱,原告常受父親和後母虐待,13歲時嫁給了比其大十多歲且系啞巴的被告。原告被逼無奈與被告在宣恩縣民政局領取了結婚證,兩人共生育四個子女。被告的弟弟將原告13歲的大女兒騙到浙江打工,賣給了一個大她二十多歲的光棍,女兒懷孕後原告才得知消息。」

「被告張某甲辯稱,我不同意離婚,原告自幼遭其父親虐待,14歲時通過媒人介紹嫁入被告家。雙方婚後共生育四個子女,大女兒張某乙,16歲時與來鳳縣翔鳳鎮馬鬃嶺村五組劉成林戀愛成婚並生育一對雙胞胎,並不是被告的弟弟騙到浙江去賣與他人。二兒子2歲時夭亡,三兒子張某丙現年五歲,啞巴,四女兒張某丁現年兩歲。」

「經審理查明,原告謝某在1994年時年14歲時進入被告張某甲家,與被告家人共同生活。」

「本院認為,原、被告自願同居生活,並自願補辦結婚登記手續,期間生育三個子女,建立起了較好的夫妻感情。」

「亮點」:(1)男方買媳婦不算,還夥同弟弟拐賣16歲的親生女兒,而法院將這一事件描述為「女方14歲進入男方家與其家人共同生活」且「自願同居,自願結婚,夫妻感情較好」。(2)一個人可以遇到如此多苦難,幼時受到虐待,14歲被賣給比自己大十多歲的殘疾人當生育機器,生下四個孩子,有的殘疾,有的夭折,有的又被拐賣,而法律保護此等婚姻的力度居然遠大於保護她基本人權的力度。

4.河北省肅寧縣人民法院(2013)肅民初字第903號民事判決書

「本院認為,原告原籍雲南,雙方均為殘疾人,可謂千里姻緣,雙方應珍惜、堅守來之不易的夫妻感情,而不應遇到困難動輒提出離婚。原告主張被告對其毆打,被告認可雙方確實互相動手打架,但表示以後會改正錯誤,倍加呵護原告。」

「亮點」:被拐賣=千里姻緣一線牽,家暴不影響日後的呵護。

5.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蘇11民終2408號民事判決書

「本院認為,上訴人稱其是被拐賣到句容被迫同居結婚的,但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且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人介紹相識並同居生活,並於兩年後補辦了結婚登記手續,如上訴人系被拐賣,在兩年時間內其完全有機會離開或報警,故該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採信。」

「亮點」:你得快點跑啊,否則就不是拐賣是真愛。

6.山西省靜樂縣人民法院(2018)晉0926民初558號民事判決書

「本院認為,雖然原、被告間的婚姻是建立在原告被拐賣的基礎上,但時至今日,雙方已在一起共同生活了24年,且生育了兩個孩子,特別是2013年5月28日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時還是在原告老家,這些都說明雙方已建立起較為穩定的夫妻感情。」

「亮點」:都說了得快點跑,否則就等於擁有穩定的夫妻感情了。

7.山西省靜樂縣人民法院(2018)晉0926民初312號民事判決書

「原告訴稱,原告的籍貫為四川省樂山市人,1994年在北京打工期間被人販子拐賣到被告家中,被被告及其家人非法拘禁五年之久。期間由於信息不暢通和交通不便,原告叫天不應、呼地不靈,過着暗無天日的生活。在被告的侮辱下,原告苟且偷生,並於1999年生下一對雙胞胎女兒後,被告才允許原告和娘家人聯繫。」

「本院認為,原告陳述了雙方無法共同生活,但未指出具體矛盾所在,也未提供證據證明雙方有其他原則性矛盾。」

「亮點」:又是山西省靜樂縣人民法院,拐賣、強姦、家暴及囚禁都不算具體矛盾,也不算原則性矛盾,真有才情。

8.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周民終字第1459號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雖然雙方分居時間長達十幾年之久,但主要原因是徐應琴不盡撫養子女的義務,私自離家外出本身具有重大過錯造成的。尚沒有達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夫妻關係有和好的希望。」

「亮點」:被拐賣後逃跑=不顧家=對於離婚有重大過錯。

9.江蘇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4)句蜀民初字第305號民事判決書

「原告屈某訴稱,被告對原告卻無端猜忌,將原告關在家中不給吃喝、不讓睡覺,甚至逼迫原告自殺。」

「亮點」:這不算感情破裂。

10.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港南區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250號民事判決書

「原告訴稱,原告曾多次反抗,以死抗爭,原告的哥哥、姐姐也曾到被告家營救,但遭到被告及其家人、鄰居圍阻,當時也不懂得報警,所以就只能順從了被告。」

「亮點」:囂張至此,是誰給的底氣?

阿波羅王網編輯整理網友舒潔拉拉拉評論說:

中國特色社會。

拐賣放在哪個國家都是刑事罪,按正常邏輯來說,法院應該以刑事庭審理,再以「刑附民」的模式來附帶民事損失判決。很好奇以上案件看起來都不像有立刑案的樣子?

而且中共拐賣最高死刑,以此來看,追訴期至少有個二十年,上面那些案子應該至少有幾個還沒過期。人口販賣是妥妥的非告訴乃論罪吧?法院睜眼瞎?一方買賣人口有判刑的話,釋請離婚基本都能成功的???

(歐,不好意思,剛剛查了一下中共民事婚姻法的「離婚事由」,離婚理由裏面不包含對方犯罪……這裏要讚美一下中華民國民法,如果不小心嫁/娶一個罪犯你是可以離婚的。)

(對方都鐵窗淚了,還不能離婚的世界真魔幻。

而且強迫並違反雙方合意的婚姻契約,應自始無效???為啥一個自始不存在的婚姻關係還能來談「幸福美滿」、「千里姻緣一線牽」???

可喜可賀可喜可賀,中特社。

責任編輯: 李韻  來源:微信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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