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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合作社的潮起潮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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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全國推行「土改」,沒收地主的土地,分給農民。為避免單幹的小農,被富農、高利貸主剝削,重新失掉土地,「重吃二遍苦,再受二茬罪」,1953年,中央號召農民,用土地、耕牛等生產資料入股,加入合作社。合作社按勞分配,不按資分配,杜絕剝削。文件要求,必須堅持入社和退社自由,任何強迫和命令,都是破壞合作化的犯罪行為(參見中共中央《關於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1953年12月16日)。

1956年,人民出版社出了一本書——《中國農村的社會主義高潮》。毛澤東在序言中寫道:「農民是那樣熱情而又很有秩序地加入這個運動。他們的生產積極性空前高漲。」(毛澤東《中國農村的社會主義高潮序言》,載《中國農村的社會主義高潮》,人民出版社1956年)農民積極性這麼高,為什麼法院還要保衛合作社?誰在挖社會主義的牆腳?

遼寧,康平縣。王玉才,土改時原是貧農。合作化時,全家十口人,兩個勞動力,共有五十一畝土地,房三間,馬驢各一匹。還有一頭騾駒子和一台花輪車。1954年10月,王以自己財產(房子和騾駒子除外)投資,參加合作社。但社裏的地,種的不好。有的缺苖三成二或四成三。有的社員不到社裏幹活,去外邊掙錢。1955年5月,他正式退社。在算出社賬時,社裏決定給王一頭驢,兩塊壞地。王不干,發生口角。第二天,王將原投資的馬、車拉回,社裏告到康平縣法院。半個月後,又有六戶社員退社,一起將牲畜拉走,使合作社當日停止生產。法院將王逮捕,認為王在緊要關頭退社,搶走社裏的牲畜和車,「破壞互助合作」,判處徒刑8年。後來,遼寧高院改判教育釋放。王被判刑後,群眾反映:「王玉才做了一輩子莊稼人,哪想到有這個事?」有的說:「你看入社好入,出社哪有那麼容易呢?」(《康平縣人民法院是怎樣錯判農民王玉才破壞農業合作社一案的》,載《司法工作通訊》1956年第1期)

既然入社後,不按資分配,也不按勞動成果分配,而是按工分分配,當然就有人出工不出力,有人偷偷到外掙錢。合作社的地里,竟然四成沒有苗!農民偷懶的勁頭,出乎意料。翻身農民王玉才,要過上好日子,只有退社。但入社時投入一匹馬,一頭驢。退社時,只給一頭驢,馬沒了。農民沒有中央的覺悟高,馬和田,比社會主義重要。他被判了8年。雖然後來高院改判,但他還敢退社嗎?

湖南寧鄉縣法庭幹部張鶴春,到新石鄉了解合作社不能開展的原因,貧農尹玉秋說了一件事。富農楊中秋說:「我叔父楊介苗、老表戴保成都是去年冬天加入合作社的。入了社工夫多,人都累死,今年倒減少了收入。分的谷不但要賣給政府,谷錢還要存在社裏,要用錢的話,得經社長批准。入了社連走人家都不行。婦女回娘家不准吃飯。有些婦女跑幾十里路,又眼淚長流地回去了。」我一聽,入社這樣不自由,就不願入社了。張鶴春嚴肅地對尹玉秋說:「這就是反動富農的陰謀破壞活動。應當徹底揭發,不能上當。」(孫東霞《依靠貧農,深入調查,找到了農業合作化運動所以不能開展的真正原因》,《司法工作通訊》1956年第2期)

貧農尹玉秋要求退社,是因為「不自由」。農民雖然苦,自家的事務自己安排,自由。頭天辛苦點,第二天就可以給自己放假。合作社必須固定上下班時間,外出要請假。走親戚、回娘家,不自由。合作社只能歲末結完賬發錢,不像工人,按月發錢。農民沒有零花錢。張法官不管這些,只發現了「富農的陰謀」。

吉林省舒蘭縣。社員范某某,入社前買了一匹馬,沒給錢。入社後,馬主索債。他說:「馬已入社,要馬牽回,要錢沒有。」馬主到社裏牽馬,主任說:「你要把馬牽走,我們就將范某某開除出社。」法官調解的結果是,范某某明年秋天后,分期付清馬價。安徽六安縣青峰嶺鄉六戶中農,搞副業收入280多元,想要自行分掉,貧農不滿,要退社。調解結果是,副業收入一律歸公,由社裏按勞動力記工分,貧農中農都滿意(《舒蘭縣雙龍村和六安縣青峰嶺鄉的調解委員會積極為農業合作化服務》,《司法工作通訊》1956年第3期)。

農民財產入了社,但債務不入社。沒有財產,農民如何履行債務?合作社按勞分配,不按資分配,入社財產越多,吃虧越大。以致全國農民普遍宰殺耕牛,逼得中央下緊急通知。中農掙了點額外收入,貧農要平分,中農哪裏還有積極性?

據測算,合作社如果辦得好,一般可增產10%到20%(參見陳雲《關於發展國民經濟的第一個五年計劃的報告》)。實際是,1949——1957年,我國糧食年人均產量從209公斤增長到301公斤。1957年後,掉頭向下。1962年,降至230公斤。

合作社後來升格為人民公社,1984年解散。

2014年11月09日

責任編輯: 東方白  來源:南方都市報 轉載請註明作者、出處並保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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